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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問題解答之十二(112 ~ 120)

【摘  要】
   112. 我公司是一家有安裝資質的建筑安裝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我們在施工的過程要領用外購材料(材料成本占合同收入比重遠小于50%),地稅部門認為我們使用的材料是專屬材料,即使合同分開核算也要合并征收營業稅; 而國稅部門認為我們在工程預算時材料有10% ~ 15%的加價,所以要求我們對材料部分交增值稅。
如此一來,我公司就存在重復納稅的問題,對材料部分既交增值稅又要交營業稅。個人認為很不合理,請問如何解決該問題?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因此,地稅部門對你公司的勞務和材料合并征收營業稅是合理的。
對于國稅部門按材料預算價格征收增值稅的問題。首先,你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材料是外購的,不是自己生產的,不存在視同銷售。其次,工程核算是以外購材料的實際價格入賬,而不以預算價格入賬。因此,國稅部門對材料部分征收增值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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