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對公允價值概念進行了界定,然后簡要闡述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運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情況,最后分析了后金融危機時代公允價值計量面臨的挑戰。
【關鍵詞】金融危機 公允價值 金融資產
一、我國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及其使用條件
我國2006年2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公允價值作為五種會計計量屬性之一確定了下來。基本準則指出: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財政部于2011年1月9日發布《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1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公允價值在計量時應分三個層次:①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②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③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我國對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分類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