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個人所得稅在縮小貧富差距、調節收入分配、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然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方面存在臨界點稅負不公問題,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的稅負依然偏重,有必要加以完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 勞務報酬所得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我國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將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 500元,并調整工薪所得稅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同時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 000元調整為15 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但是,此次修訂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有必要對其加以完善,從而有利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實踐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