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旨在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稅種,自創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如今已在世界各國廣泛推廣采用,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調節作用也與日俱增。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經歷了4次修訂,其中有兩次都提高了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本輪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中,再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 500元,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一刀切”為3 500元扣除標準的弊端
起征點是對個人收入額征稅時,允許扣除的費用限額。當個人收入高于費用扣除限額時,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這個限額后的余額征稅。一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主要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用;二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屬于前者。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也理應水漲船高,但筆者認為,僅一味地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搞“一刀切”,并不能很好的維護稅收公平原則。因為有很多“差異”是實際存在的,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