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運輸業與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進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從上海市的運行情況看,營業稅改增值稅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復征稅,降低了稅負,但在課稅對象的廣度、稅率的設計、稅負的公平性、進項稅額的抵扣、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以及稅收征管等諸多方面還存在缺陷,亟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營業稅 增值稅 改征 缺陷 完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11月16日共同頒布了《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和《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由此拉開了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流轉稅制度最重要的一次變革的序幕。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增值稅制度存在的缺陷
1. 增值稅征收的范圍受限,廣度不夠,難以充分發揮其調節經濟的作用。增值稅是與貨物和勞務生產流通關系密切的稅種。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已經從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擴展到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但是,對于不動產、無形資產、建筑業、金融業及屬于第三產業中的大部分服務業勞務仍然實行營業稅制度。這種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稅制格局,不僅對服務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造成了重復征稅,也導致制造業納稅人外購營業稅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所負擔的營業稅和征收增值稅以外的服務業納稅人外購貨物所負擔的增值稅,均得不到抵扣,各產業之間深化分工協作存在稅制安排上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