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國尚未出臺有關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相關規定,如何處理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本文在客觀認識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前提下,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產生的原因及其價值補償機制,運用期權定價理論對事故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估。
【關鍵詞】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期權定價理論 損失評估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吳某于2011年9月購買了一輛全新小轎車,價值30多萬元。2011年12月20日,吳某駕駛該車在等候紅燈時,被邱某駕駛的轎車碰撞,造成車輛外觀嚴重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在該事故中邱某負全責。事故發生后,邱某僅愿意賠償車輛修理費用。雙方就事故車輛損失賠償未能達成一致,吳某提起訴訟,要求邱某賠償車輛貶值費25 000元。法院認為車輛貶值損失確實存在,但評估車輛貶值損失的價值存在諸多困難。最后,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邱某負責車輛維修費用外,一次性補償吳某車輛貶值損失2 880元。
案例二:段某于2011年年初購買了一輛全新小轎車,價值37.2萬元。2011年3月某日,段某駕車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被馮某駕駛的小貨車追尾,經交管部門認定,馮某負全責。馮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對段某的轎車定損后,擬賠償段某車輛修理費用4.5萬元。車輛修復后段某發現車輛的性能與舒適度大打折扣,請有關評估機構鑒定后給出鑒定結果:在二手車市場上,段某的轎車價值為20萬元。段某要求對方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費,遭到拒絕,遂提起訴訟,法院以原告段某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費賠償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段某的索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