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 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有些企業會選擇先交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所得稅鑒證報告,然后再憑鑒證報告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取得鑒證報告時并不核對,僅充當簽收報告的角色,這就有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筆者認為,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不能盲目依賴于稅務師事務所,企業的財務人員要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認真核對,以避免因過分依賴稅務師事務所而多繳稅款,同時防范因稅務師事務所的審計漏洞而少繳稅款帶來的涉稅風險。
【關鍵詞】 所得稅匯算清繳 鑒證報告 稅務師事務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除了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外,其余的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為防范本企業的財務人員在進行匯算清繳時遺漏了應計繳的稅款而帶來的涉稅風險,有不少先交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簡稱“鑒證報告”),然后再進行匯算清繳。這充分利用了稅務師的專業知識,從而可以規避一定的涉稅風險,但是部分企業因確信稅務師的專業水平而不對稅務師的鑒證報告進行仔細核對,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一、企業與注冊稅務師所處的角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