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對“其他綜合收益”明確兩類區別列報,但并未對“其他綜合收益”的具體列報項目與列報格式進行詳細規定。本文結合國際會計準則對“其他綜合收益”的列報項目進行了論述,建議將“其他綜合收益”列入應用指南中,并提出了“其他綜合收益”在利潤表中列報格式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其他綜合收益 列報項目 列報格式
一、其他綜合收益概念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規定,其他綜合收益是指按照其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要求或不允許在損益中確認的收益和費用項目(包括重分類調整)。重分類調整是指,所有者不是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或事項,當期或以前期間計入所有者權益中且到當期期末時重分類到損益中的金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上述概念表明“其他綜合收益”有如下特點:①都是未計入當期損益的項目;②都要扣除所得稅的影響;③雖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最終會引起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與所有者投入或退出資本無關。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包括重分類調整:國際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其他綜合收益包括重分類調整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財政部辦公廳2012年5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征求意見稿)》也未對其他綜合收益是否包括重分類調整及其概念等進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