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針對當前我國境內企業境外經營租賃業務營業稅納稅不規范的現象,對2008年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分析和解讀,就其中的一些問題提出了一些觀點和建議,以加快我國營業稅改革的步伐。
【關鍵詞】經營租賃 勞務 營業稅
在營業稅法中,經營租賃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這對于完全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租賃業務似乎不存在營業稅納稅問題的爭議,但涉及境外的經營租賃卻出現了不同的理解。筆者曾就境內企業取得的境外設備經營租賃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問題,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的納稅咨詢系統進行了多次咨詢,但不同的答疑員卻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答復,令人無所適從。本文試對此問題加以探討。
一、《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在境內提供勞務的界定
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币虼耍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就成了判定境內企業境外經營租賃勞務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的關鍵。
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