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國有企業審計一直是我國政府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主要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對政府審計風險成因進行了分析,明確政府審計在國有企業監管中的職能作用,并對國有企業監管治理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政府審計 國有企業 信息不對稱
一、引言
在我國的審計制度安排中,政府審計作為“國家的經濟衛士”,其與國有企業一直保持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這種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的發展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和日益突出受到了阻礙,使政府審計未能有效地在其中發揮應有的審計監督作用,導致監督難度加大。
由于國有企業審計一直是我國政府審計的重點之一,政府審計也發揮著保護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權益、防范國有企業風險以及保證國有企業信息披露真實性等一系列重要作用,因此,對基于信息不對稱的政府審計風險成因分析與國有企業監管治理對策研究極有必要。
二、政府審計與國有企業監管信息不對稱成因分析
《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政府審計在國有企業監管中的職能和作用顯而易見:其一,對于國有企業而言,政府審計的首要任務是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著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重要作用;其二,政府審計要將防范國有企業的風險威脅作為自己的重要使命之一,保障國有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其三,政府審計對國有企業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鑒證,以確保其信息對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可見,政府審計能否在其中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對于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至關重要。但目前監管情況卻不是那么理想,監管難度大的原因歸根結底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主要體現在:一是審計產生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基于受托責任,審計逐步嵌入到了整個經濟社會運行過程中。依據傳統的審計理論,政府審計的本質是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獨立的監督,即經濟監督論,其對象表現為對政府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而這種受托責任則是由現代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委托代理制而帶來的。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處于不斷的利益博弈狀態中。在國有企業這種具有公有制經濟特征的委托代理關系中,政府審計與國有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有著深刻的制度背景。一般而言,政府審計處于信息劣勢地位,因為其除了公開的相對穩定的財經法律法規信息之外,一般很難全面真實地監管到國有企業實際的財務信息,更不用說那些非財務信息了。而國有企業則居于信息優勢地位,其可以較低的成本甚至免費充分了解到政府審計的相關信息,甚至當企業受托人充分認識到這種信息不對稱能為其帶來利益時,他們往往會主動制造假賬、虛賬、私設小金庫等以隱匿財務信息。這成為政府審計監督國有企業的一大障礙,加大了審計風險。二是由于長期以來許多企業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內部控制就是一系列手冊、制度、文件等,將內部控制視為企業內部管控事務,可有可無。比如,視企業內部控制為一種“擺設”,導致內部控制沒有發揮應有的監控職能;企業內部控制目標定位不準,企業也就沒法盡到對外公開的財務信息是否真實可靠的監督責任,喪失了其對外部人應負的責任與義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審計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下政府審計風險的形成機理
通過上述簡要的政府審計與國有企業監管信息不對稱成因分析,可知審計和審計風險的產生,信息不對稱是一個關鍵因素。受托經濟責任的出現,使得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于是產生了審計。審計通過一定技術和方法,為所有者獲取信息、尋找對策,避免因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資產被濫用、低效使用、“尋租”等情況。而審計風險也是由于審計機構和被審計單位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下面通過引入信息不對稱理論來進一步分析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政府審計風險的形成機理。
(一)政府審計中的信息不對稱
首先,從政府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來看,由于委托代理關系的出現,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信息不對稱,為了彌補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審計應運而生。盡管審計可以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真實性進行了解,但由于其在審計之前所掌握的信息較少,甚至是少于審計授權者,加上有些審計是異地審計,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可以掌握的信息資源,這就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在國有企業的審計中,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可能更嚴重,外在的信息不對稱大大加劇了審計風險。
其次,從審計部門內部來看,雖然審計部門是審計風險的承擔者,但卻不是被審計單位信息的首要掌握者。這主要是因為審計工作的流程所決定的。一般,每一個審計項目都是靠審計部門派出的審計組來完成,而審計組又是由單個審計人員構成,在審計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來完成審計項目,這其中的審計信息的反饋也就逐層由審計人員到審計組,最后到審計部門。因此,就審計部門內部來看,這一反饋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信息不對稱與信息傳遞失真的問題,審計部門內部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關系也就會影響審計信息的真實性,從而對審計風險的防范起到一定保障作用。
(二)信息不對稱下政府審計風險的形成機理
信息不對稱是審計風險存在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亦即,如果假設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掌握同樣多的信息,那么審計風險也就幾乎降為零;也就是說,在客觀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被審計單位全力與審計部門合作,將企業信息全部展現給審計部門,同樣也可以將審計風險幾乎降為零,可由于存在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往往與此相反,大大加劇了審計風險。
1.政府審計中的道德風險。內生的信息不對稱往往容易引起“道德風險”,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其實是存在契約關系的,由于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法監督,甚至無法掌握其動態,對其行為產生的結果也無法控制,一旦契約中所隱含的激勵機制不周全,或者沒有充分考慮到信息不對稱的缺陷,就可能出現一方當事人混水摸魚,而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政府審計的主體是政府審計機關,其具有獨立性與權威性。而在政府審計組織中,最為活躍的因素可謂是政府審計人員,其組成形式和業務素質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在我國,政府審計對于國有企業主要是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也就容易出現審計部門的道德風險。對于政府審計部門來說,其面臨著被審計單位隱藏真實信息、提供虛假信息等道德風險。雖然被審計單位有義務披露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與一定的非財務信息,但現實情況是,被審計單位的信息披露狀況并不令人滿意。被審計單位為了逃避處罰,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往往對外披露的信息具有一定的虛假性或不透明性,這大大阻礙了審計風險的防范。同時,對于那些真正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為了逃避不利信息被發現后的處罰,會極力掩飾對自己不利的真實信息,甚至會產生“尋租”行為,拉攏審計人員接受“租金”而隱瞞不報。若審計部門內部的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和道德存在一定問題,則會形成審計部門內部的道德風險,這在客觀上也是審計風險防范的一大阻礙。
2.政府審計中的逆向選擇。外在的信息不對稱往往容易引起“逆向選擇”,即存在信息不對稱時,參與交易或交往的一方可能會隱藏自己的私人信息,而提供不真實的信息以求獲利。在目前現代審計所倡導的風險導向審計中,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采用了抽樣審計方法,即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審計人員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試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從而發表審計意見。從理論上說,抽樣審計所選取的樣本應該具有代表總體的性質,但實際上,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使得樣本能否代表總體并不能肯定。在政府審計中,尤其是大型項目的審計,被審計單位在了解和清楚審計部門的抽樣審計的做法的情況下,選擇放棄在重點審計的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而在那些認為被抽查到審計的概率很小的部門鋌而走險,進行一些違法違紀的行為。此外,由于目前對于國有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懲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足甚至沒有,審計部門主要是查錯糾弊,揭露被審計單位違法違紀信息,被審計單位一般會積極配合,在這一過程中,逆向選擇導致其可以隱藏對其不利的信息,這大大增加了審計的阻力,加劇了審計風險。
綜上可見,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由于客觀上存在信息不對稱而導致了不可避免的審計風險。通過理清信息不對稱下對審計風險的形成機理,將有利于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
四、基于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治理對策研究
(一)完善委托代理制度以緩解信息不對稱的狀況
一般情況下,在國有企業中,由于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隸屬關系和信息不對稱,可以說會計在國有企業中隱匿財務信息中通常“功不可沒”。而會計委派制這一制度變遷使會計人員擺脫了與企業單位之間的依附關系,在制止或防范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雖然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它為逐步緩解政府審計與國有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為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委托代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此外,目前的法律并沒有對政府審計如何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樣不利于政府審計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因此,要完善法律,加強政府審計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管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國際上對于企業內部控制的界定、目標等都在不斷的修正,可以說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是緊跟時代潮流、提升企業經營效率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提供真實可靠信息的會計信息的需要,有利于企業風險的防范、保證企業財產資金安全。
財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通知》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應當自2012年起著手開展內控體系建設,其中,中央和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僅應于2012年起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并且須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可見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勢在必行。通過對國有企業內部控制的強制性審計,有利于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提高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雖然執行難度較大,但一旦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得到真正加強,那么政府審計與其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就會得到大大的緩解和改善。
(三)重點發揮政府審計對其他監管部門的再監督
目前,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和歷史原因,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共同對國有企業發揮作用,這與國外的政府審計發揮作用的對象就是政府這個主體是有一定差別的,因此我國的政府審計要根據實際明確自身職能,重點發揮政府審計對其他監管部門的再監督。隨著環境的變化,我國政府隨著國企改制逐漸地由原來的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變為了控股股東,甚至是參股股東,在這種形勢下,政府審計要轉變監管職能,逐步淡化其對國有企業的直接監管,轉為側重于加強其對財政部、國資委等國企監管部門或其他社會審計部門的再監督的間接監管職能。如,財政部主要對國有企業的會計工作進行管理與監督,國資委主要側重于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政府審計則要正確定位,履行對其他監管部門的再監督,以達到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