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付債券為例,對利息調整的核算內容、攤余成本的計算方法、攤余成本與賬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問題進行探討;通過分析新會計準則規定的模糊之處,進而給出相應的實務處理方法。
關鍵詞:利息調整 溢折價 攤余成本 賬面價值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完善,資金融通的需求日漸提高,各大企業發行長期債券進行融資的行為也越加頻繁。這對會計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之面臨了更大的挑戰。特別是關于債券利息的確認與攤銷,更是成為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的重中之重。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中,關于企業長期債券利息調整的相關規定有所細化甚至改進,并且處理方式開始逐步實現國際趨同,但不可否認的是,準則中存在的某些模棱兩可之處使實務操作起來仍很艱難。本文將以長期債券涉及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和應付債券為例,對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利息調整的規定進行探討。
一、債券溢價與折價的內涵
發行債券是我國上市公司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籌資方式之一。由于債券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時常會不同,債券的發行就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三種方式。當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場利率時,企業會按面值發行債券,即稱為平價發行。當債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場利率時,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在債券持有期內能獲得高于投資時最低期望報酬率的債券利息,因此發行債券企業為了事先收回之后在償還期內多付的利息而按照高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債券,投資企業則會溢價購入,而此時的溢價價值就是發行者提前向購買者收回的利息差總和,為使之符合按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公司應逐期溢價攤銷,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將逐期下降,到最后一個付息日時,債券發行時所產生的溢價全部攤銷完畢,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與票面價值持平。當債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場利率時,也就意味著投資者在債券持有期內只能獲得低于投資時最低期望報酬率的債券利息,因為發行債券企業為了事先補償之后在償還期內少付的利息而按照低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債券,投資企業則會折價購入,而此時的折價價值就是提前向購買者補償的利息差總和,為使之符合按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公司應逐期折價攤銷,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將逐期上升,到最后一個付息日時,債券發行時產生的折價全部攤銷完畢,公司債券的賬面價值與票面價值持平。
二、新準則中“利息調整”與舊準則中“溢折價”核算內容的關系剖析
在舊《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對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的定義是:債券投資溢折價,指債券初始投資成本扣除相關費用及應收利息后的金額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而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因此,長期債券投資溢折價或折價應按以下公式計算:債券投資溢折價=(債券初始投資成本-相關費用-債券面值)-應收利息。由此可見,按舊準則的規定,債券溢折價不包含與債券發行直接相關的費用。對于發行方,將溢折價金額計入“應付債券——溢(折)價”;對于投資方,將溢折價金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債券溢價或債券折價”。對于債券發行的相關費用,發行方則應根據發行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用途不同,分別計入成本或當期損益,即記入“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等科目;投資方對購買長期債券作投資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視其金額大小,分期攤銷或直接計入投資當期的損益。
在新會計準則下,對于長期債券的處理,已經取消了“債券溢價”和“債券折價”的概念,而統稱為“利息調整”。企業發行債券,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票面金額,貸記“應付債券——面值”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相應地,企業購買債券作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按該債券的面值,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科目,按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從表面上看,新準則下的“利息調整”的金額應該等同于舊準則下的“溢折價”金額,由此在實務操作中,有誤將二者等同的做法。而實際上,二者的差別在于債券發行或購買產生的直接相關費用的處理。新會計準則規定,作為發行方,企業發行債券的發行費用不再單獨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而是直接抵扣發行價款,按發行價減去發行費用后實際收到的金額,記入“銀行存款”科目,按面值,記入“應付債券——面值”科目,按兩者的差額,記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相應地,作為投資方,應按投資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與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其中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不構成初始確認金額,而初始確認金額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即記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這也就意味著投資方的交易費用不再單獨處理,而是記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
在此,在運用新會計準則進行實務操作過程中,除了要注意“利息調整”與“溢折價”核算內容的區別,同時在“利息調整”確認過程中,首先要明確會計核算所站的角度。作為投資方,交易費用是記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形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資這項資產的賬面成本,在持有期間進行攤銷;但作為發行方,發行費用并沒有按照舊準則再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也沒有記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而是直接從發行價中扣除。可見,同樣是“利息調整”明細科目,但是由于所站角度不同,使之核算的內容有明顯的差別。
三、新準則下關于利息調整攤銷方法——實際利率法運用難點的解析
由于債券溢折價發行的普遍存在,也就隨之產生了債券利息調整核算的必要。那么在今后債券的持有期間如何將債券的利息調整金額進行攤銷,便成為會計核算工作的難點。新會計準則為了更準確地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利息,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規定不再采用直線法,而只能用實際利率法對利息調整進行攤銷。所謂實際利率法,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一)實際利率法的實質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實際利率法的基本思路主要是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實際利率就是折現率,其代表的是投資方最低報酬期望率,入賬的其實是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不管是債券投資方還是債券發行方,關注的都是自己實際得到的投資收益是多少或自己實際發生的債券費用是多少,而票面利息只是按照債券面值和票面利率來計算的,所以要有一個折現率來確定每期的實際投資收益或者實際費用支出。也就是說,根據票面利率得到了部分利息,那么實際的收益是多少,這就需要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來計算實際的投資收益,差額是對于之前產生的利息調整的攤銷。
而從財務會計的角度,按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是當期投資方確認的票面利息,而實際利率計算的投資收益才是投資方真正得到的收益,那么在債券市場上,這個投資收益要形成債券的公允價值,也就是債券必須反映投資者應得的報酬率,遵從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及相關性原則,這部分價值理應歸屬于債券的賬面價值,因此實際利率計算的投資收益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另外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形成了現金流入,那么對于債券來說就是公允價值的下降,這個下降同時也反映了投資者的風險要求,現金流入等量降低了持有至到期投資公允價值。
(二)攤余成本的計算
從實際利率法的基本思路中不難發現,對于運用實際利率法對利息調整進行攤銷的過程中,最大的難點應該是攤余成本的計算。新準則對攤余成本的確定做了相應規范。其規定為,攤余成本是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但是,該規定太過模棱兩可。特別是“加上或減去使用實際利率法對初始金額和到期金額之間差額的累計攤銷額”的規定,甚至會造成錯誤的理解。對于長期債券,一般分為到期一次還本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兩種情況。在不同的付息方式下,“到期金額”一詞的內涵是不同的,因此“累計攤銷額”的含義也是不同的。以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例,在到期一次還本分期付息情況下,到期金額為其面值,累計攤銷額為累計利息調整金額;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情況下,到期金額指其面值還是面值和累計利息之和,在不同的理解下累計攤銷額的含義也不同,如果將其理解為面值時,加或減的累計攤銷額所指的是累計利息調整金額,如果將其理解為面值和累計利息之和,加或減的累計攤銷額所指的不僅是累計利息調整金額,而且也包含了累計計提的利息。因此,在不同的理解下,計算的攤余成本是不同的,不同的攤余成本計算的利息收入也不同。在此,本文將列舉公式對攤余成本的計算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類總結(暫且排除已償還本金和減值的情況):
1.期初攤余成本的計算。攤余成本的實質是對債券價值的真實度量。從投資方角度出發,這個債券價值應該值多少,也就是所謂投資的攤余成本;相對應地,對于發行債券的一方來說,攤余成本意味著發行方自己實際承擔著多少債務,也就是所謂債務的攤余成本。但是隨著利息的確認,債券價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因此,期初的攤余成本=債券投資或應付債券的初始確認金額。其中,對于投資方而言,該初始確認金額由取得債券時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構成;對于發行方而言,該初始確認金額由債券發行價扣除發行費用構成。
2.后續攤余成本的計算。對于后續攤余成本的計算,付息方式的不同,則造成了計算結果的不同。在后續計算中,不論是從投資方還是發行方角度作出的會計處理思路基本一致,唯一的區別在于一方是確認利息收入,一方是確認利息費用這一點,因此以下只以投資方角度進行分析。
(1)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投資。伴隨著根據實際利率而確認的實際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進而增加了債券的價值,但是同時由于票面利息是分期付息的,由此造成了現金的流入,計入“應收利息”,進而又減少了債券的價值。因此,后續的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面值×票面利率。其中,期初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的乘積確認為“投資收益”,面值與票面利率的乘積確認為“應收利息”,二者的差額即為“利息調整”的攤銷額。
(2)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處理思路與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投資的處理基本一致,但是不同之處在于票面利息雖然依舊是分期計提,但是各期并沒有發生現金流入,而是到期一次性支付。因此,票面利息理應加回,后續的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面值×票面利率+面值×票面利息=期初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其中,期初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的乘積確認為“投資收益”,面值與票面利率的乘積確認為“應計利息”,二者的差額即為“利息調整”的攤銷額。
3.利息調整攤銷完畢的結果。根據之前第一步和第二步的處理不難發現,攤銷完畢的結果也因付息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投資,最后利息調整攤銷完畢的結果為面值;而對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最后利息調整攤銷完畢的結果為面值與票面利息的總和。這是因為,對于分期付息債券的票面利息已經在各期收取,進而當債券到期時,債券的真正價值就等于其面值;而對于到期一次付息債券的票面利息并沒有在各期收取而是在到期時才一次性收取,進而當債券到期時,債券的真正價值就等于其面值與票面利息之和。
以上三步是立足于會計實務工作中常用的利息收入與攤余成本表,但事實上攤余成本不僅可以根據該表計算,還可以直接核查賬戶余額予以計算,即:
投資方的攤余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余額+(-)“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余額+“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余額
發行方的攤余成本=“應付債券——面值”余額+(-)“應付債券——利息調整”余額+“應付債券——應計利息”余額
(三)攤余成本與賬面價值的關系
攤余成本是由債券有關明細賬戶余額計算而來,同時在新準則對攤余成本所作出的解釋中可以發現,攤余成本應該扣除債券的減值損失,從表面看來,攤余成本等于賬面余額扣除減值準備的余額,因此不少觀點認為攤余成本即為賬面價值。但是實務中在運用利息收入與攤余成本表進行攤銷時,計算的攤余成本卻并沒有將發生的減值損失考慮在內。事實上在市場期望下降的同時,債券的公允價值也會隨之下降,進而債券出現減值跡象,而攤余成本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衡量債券的真正價值,攤余成本理應隨之扣除減值損失金額,以此依據市場信息的回饋才能準確反映債券的真正價值。由此可見,新準則在今后發布應用指南解釋時,對于該問題的處理方式應該予以細化,明確規定在運用利息收入與攤余成本表時,攤余成本應扣除減值損失后再進行利息調整攤銷。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