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經濟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主體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它是經濟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研究一直是國內外一個熱門的話題,并且眾所紛紜。本文主要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相關幾個問題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律責任;獨立性
一、經濟法法律責任以及獨立性概述
法律責任是國家對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權利或者濫用權利的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是國家強制責任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法律責任涉及的領域較廣,經濟法就是其中之一。經濟法律責任的概念在法學界有很多定義,都是從重視的角度不同來定義的,包括處罰論、后果論、義務論、責任論、第二性義務論、代價論。這些定義都只是注重某一方面,其定義是不全面的。其實經濟法責任就是指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所謂經濟法律責任的獨立性是指與其他法的法律責任相區別且獨立存在的。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的基礎主要有:(1)對經濟法法律責任所依據的法律則讓你劃分標準的認同;(2)對于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地位的認同。經濟法責任獨立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經濟法在整個法律責任體系中是否具備一般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其次,與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相比,客觀存在的經濟法責任是否有所不同。
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這個問題,在法學界有很多爭論,并且已經很長時間了,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起初經濟學者們花費了很多的人力和物力來證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他們的這些論證的目的就是為了從一定程度上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的存在。而現在經濟法已經發展成為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民法的學者們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是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是否存在這個問題仍然是個謎,眾說紛紜。對經濟法法律時候具有獨立性這個問題的論述大多數的學者都是從責任形式的角度來進行的。有些學者的思維并沒有開拓出來,一直都受至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束縛,因此,認為經濟法就是這三種責任的之和,結果認為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具有獨立性。這種觀念不僅存在于我國,在日本也是一樣。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主要是從其自身特點來進行判斷的。經濟法責任具有自身的特點:(1)經濟法責任具有專有性。即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經濟法的調制主體與受制主體依法享有不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且不屬于同類,也不屬于同一層面,應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2)經濟法責任具有鮮明的經濟性和社會性。經濟性表明國家在經濟調節中發生的法律責任。社會性是指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利益相關。國家調節經濟具有社會共同職能性質,違反經濟法所損害的主要是社會利益,而承擔責任也主要為了防止、彌補或消除社會損害。(3)經濟法責任在處罰上存在特殊性。經濟法上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責任制度,如兩罰制度乃至多罰制度、共同危險責任制度。
二、經濟法律責任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首先,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重要表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特殊性。經濟法法律責任之所以具有獨立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經濟法法律責任與傳統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保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就是經濟法法律責任的主要目的。民法是個人本位法,它側重于保護個體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是個體對個體的責任。行政法是權力本位法,它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2)性質不同。民法是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恢復性、補償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責任就不同,其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它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必須承擔其帶來的不好后果。對于經濟法法律責任來講,其特點就是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一方面補償利益受損的社會群體,另一方面懲罰違法者。(3)構成要件不同。一幫情況下只有當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才讓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對于當事人是否承擔經濟法法律責任,而不是用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損害結果來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也有可能沒有造成損耗結果。對于民事責任和經濟法法律責任而言,前者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后者一般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其次,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重要根源——經濟法的產生。12世紀40年代法國得德薩米在其出版的《公有法典》中使用了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資本主義進入壟斷以后產生的,也就是說經濟法的產生經過了長期的競爭而來的。經過長期的競爭發展,逐漸演變成壟斷。壟斷對競爭有抑制作用,而且對消費者權益也存在著損害作用,從而也使得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受到了嚴重的妨礙。因此,國家不得不介入經濟生活,對經濟進行干預。而必須用法律手段對經濟的干預進行保障。因此,經濟法誕生了。任何部分的法都具有與其相對應的責任形態,經濟法也是如此。經濟法法律責任是經濟法國家強制力的表現,同時也是經濟法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隨著經濟發展,面對新出現的經濟問題,傳統的三大法律是無能為力的,需要一種新的機制對其相應的責任進行追究,在傳統法律責任的基礎上誕生了經濟法。
再次,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重要依據——法律責任的發展演變。法律責任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自從法律誕生后,同時也產生了法律責任,簡而言之,法律與法律責任同時產生的。在原始社會中,是沒有法律這一說法的,當然更沒有法律責任了。在古代,由于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較低,社會關系也不是很復雜較為簡單,國家還沒有完備的職能,法律責任經歷了從單一形態、復合形態、相互滲透的演變過程。在古代,法律責任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事責任。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從法律體系中分離出來了不同的法律類型,例如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因此,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等在法律責任中表現出來。法律責任的對象和責任形式是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其中,財產、生命、聲譽、自由等屬于法律責任的對象;而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開除、賠禮道歉等屬于責任實現形式。現階段法律責任的對象和形式雖然一直都處于不斷變化的過程中,但是其種類和數量是有限的,例如,財產責任的根本出發點就是財產減損,無非就是對財產、罰款、收繳、賠償、、沒收財產等進行返還。隨著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而種類有限的法律責任就必須通過借用和相互滲透的方式來積極應對。對于經濟法而言,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采用借用其它法律規范來進行,這是非常必要的。頒行經濟法法律法規必然會有各種責任的競合產生,但是這并不會對各種法律責任的執行歸屬產生任何影響,同時對各部門法律責任的獨立存在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三、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現狀分析
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地位問題與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密切相關。對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地位問題上,有關專家對其研究較有限。目前,有些經濟法的課本中甚至還沒有把法律責任納入其中,這主要是因為經濟法法律責任這一領域確實是個較難的問題。筆者認為, 經濟法責任有別于其它法律責任,比如說刑事、民事、行政等責任,它是存在于經濟法中的特殊責任。在法學界,對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而言,眾說紛紜,沒有一致的說法。總而來說,一共有以下幾種說法:(1)經濟法責任都是從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中借鑒而來的,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2)經濟法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它是一種綜合的責任,只是缺乏自己獨立承擔責任的方式而已;(3)經濟法擁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但是其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都是并列的一種責任,沒有包含的關系;(4)經濟法法律責任有一定獨立性,其主要包括本法責任(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他法責任(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獨立的,但是具有廣義與狹義的區別。經濟法責任中不僅包括本法責任而且還包括他法責任,這就是所謂的廣義的經濟法責任;而經濟法責任中只包括本法責任而不包括他法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狹義的經濟法責任。在狹義的經濟法責任的規定中表示,如果經濟法主體違反的是經濟法的規范,則對經濟法責任進行承擔,如果經濟法主體違反的是其他部門法規范,則對相應的其他部門法的責任進行承擔。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經濟法律之一,既規定了行政法律規范,又規定了民事法律規范、還規定了刑事法律規范,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為一體的諸法合體性質的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其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違反本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侵害的經營者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其規定:“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其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行政責任。
四、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理解的誤區
首先,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種觀念形成的主要依據是行為所違反的部門法性質。由此可見,根據不同的標準所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類別也是不同的。例如,例如,以責任的性質為標準的法律責任,其可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以追究責任的目的為標準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因此,經濟法法律責任并不是只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三種責任,由于分類標準的不同其呈現出了多樣性。在實際的應用中,大多數的人還是把注意力放在以行為人所違反的部門法的屬性為標準進行分類上來,而關于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根本就看不到,進而把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否認掉。
其次,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多人都誤把經濟法法律責任誤認為經濟責任。對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的總稱并不一定是經濟法,有時候其他法也可能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在實際中,能夠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因此,對于上述法責任中具有一定財產內容的經濟關系都可以用“經濟責任”來概括。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還保證非經濟責任,因此,如果把經濟責任人為是經濟法法律責任,那么就屬于以偏概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