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強制采樣是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常用的一種偵查措施,也是國內外學術界爭議較多的話題,但是這種經常被用的強制偵查行為在我國法律中卻幾乎是一片空白,國內學者對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幾乎沒有研究,筆者試圖從物證鑒定、執法依據、保障公民權利等角度探討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從法制環境、實踐經驗、法治經驗等角度探討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關鍵詞:
作者簡介:廉花睿,女,漢族,(1979,01-),陜西渭南人,講師,法學碩士, 研究方向:訴訟法學刑事偵查學
強制采樣這一語詞不是舶來品,它是我國學者在研究國內外相關問題的基礎上,根據研究對象的特點,并結合我國實際工作中的應用狀況,創造出“強制采樣”這一術語。筆者認為,所謂強制采樣,就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為了查明與犯罪有關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違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第三人的意愿,以強制的方式,從其體內、體表及身體器官運動的延伸部分,所實施的采集血液、分泌物、排泄物、身體組織、手印、足跡、聲紋、筆跡等樣品的一項具有強制性的偵查措施。
(一)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物證比對樣本在物證鑒定中的不可或缺性
物證鑒定的實質就是物證的同一認定和物證的種屬認定。在這些過程中,我們均需經過“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評斷并得出結論”這三大步驟。在這些步驟的運行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離開了物證比對樣本,相應的認定活動就無法進行。因此,為了發揮從現場勘查過程中所提取來的物證的作用,偵查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還必須提取犯罪嫌疑人相應的物證比對樣本。物證比對樣本的在物證鑒定中的不可或缺性,決定了強制采樣的必要性。
但是,偵查人員執行提取物證比對樣本時,需要被采樣人的配合,但如果被采樣人以侵犯自己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權或隱私權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由拒絕偵查人員采樣,那么,偵查人員就沒權力強制采取這些比對樣本。顯然,為了物證鑒定的順利進行,也為了讓已經獲得的物證能真正發揮證據作用,偵查人員應該獲取甚至是強制獲取相關的物證比對樣本。但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在強制采樣的運行程序方面卻是一片空白,導致偵查人員在強制采樣過程中,名不正言不順,無法可依。強制采樣這項公權力如果沒有邊界的話那必然會給被采樣人的基本權利造成威脅甚至是侵害。鑒于其的必要性,也鑒于這項公權力的無限擴展性,更鑒于公民基本權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就必使強制采樣這項活動合法化、規范化。
2.缺乏法律依據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職業化、組織化、智能化、暴力化、國際化等形式的犯罪越來越多,為了應對這種復雜的犯罪態勢,一些現代化的科學技術被廣泛應用于偵查破案之中,比如物證鑒定,為了保證物證鑒定的順利進行,采集物證比對樣本的強制采樣措施也在偵查實踐中被廣泛地應用著,但這種經常被廣泛應用的強制采樣措施,在立法層面卻是一片空白,導致在執行過程中,有實無名,無法可依。首先,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強制采樣沒有法理依據,感覺在執行強制采樣時名不正、言不順的;其次,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強制采樣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另外,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強制采樣偵查措施的實施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監督;再次,這種公權力如果沒有約束,或者說如果不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的話,很容易致使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障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有效、合法地打擊犯罪,實施強制采樣行為,就必須給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讓其可以有的放矢,不致無所適從;而在特別注重人權保障的當下,我們更應該通過制定法律,把強制采樣的行為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即使公民權利遭到了侵害,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需要
在人權入憲之后,我國對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更加重視了。首先,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是符合我國憲法的要求的;其次,這種在偵查實踐中經常被客觀使用的強制采樣措施,如果沒有法律的規范,加之受以往強調打擊犯罪的影響以及執法人員法律素養不高或職業道德低下的話,就必然會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身體權和隱私權等造成侵害,嚴重時,甚至會威脅到被采樣人的生命;另外,由于我國人民逆來順受慣了,加之法律意識的淡薄,尤其是自己權益遭受侵害時也習慣了忍著,即使有法律意識的想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因為找不到具體的法律參照而得不到補償。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必須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使強制采樣偵查措施在法制軌道上運轉。
4.打擊、控制、預防犯罪的需要
強制采樣偵查措施能夠迅速地發現犯罪嫌疑人,為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供比對的樣本材料,為控制犯罪、預防犯罪提供線索和依據,可見,強制采樣偵查措施是打擊、控制、預防犯罪的利器,但作為打擊、控制、預防犯罪利器的強制采樣行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而它卻一再被使用,在一定程度說,是違法的。既然在偵查實務中強制采樣已經成為一種經常性的強制偵查行為,那么,就有必要用法律將其規范化,使其合法化。這樣,強制采樣在完成打擊、控制、預防犯罪的使命時就會名正言順,也會更加有效。
5.節省司法資源的需要
目前,在我國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大背景下,偵查機關在有限的資源配置條件下對付日益嚴重的犯罪,這確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而強制采樣偵查措施的發展,是伴隨著刑事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發展的,強制采樣的使用,能夠縮短偵查破案的時間,避免過度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資源的消耗,從而達到節省資源的效果。強制采樣在節省司法資源方面的功效,為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奠定一定的基礎。
(二)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強制采樣的法制化提供了大的法治環境。
一方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已經作為治國方略寫進了我國憲法。通過這12年的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各方面的探索,已經為各種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大的法治環境。當然,強制采樣法律制度作為一種待建設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充分地享用了這一大的法治平臺。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成為兩會代表、委員熱議的一個話題,反映出這個問題已是全民關注、反映強烈的一大社會焦點。人們向往司法公正,是因為對現實社會中司法狀況的不滿,還在相當程度上存在著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敗。而司法公正是實現這一方略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是一個國家在和平時期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保護著公民權利,維系著公民的生命、財產和安全,關乎著社會的安寧、國家的穩定,是社會關系的有效調節器和平衡器。實現司法公正,重要的問題在于制度。那么要實現強制采樣的運行公正,重要的問題也在于強制采樣制度的建設和不斷完善。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呼喚和向往,也使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建立成為可能。
2.國內外學術界的研究,為強制采樣提供了法制化的參照和思路。
在西方主要法治國家,對強制采樣的研究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有的學者將其放到搜查的概念之下進行研究,而有的學者將其納入身體檢查的概念之下進行研究。并且對強制采樣的法律適用原則、適用條件、適用主體、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手段及程序控制等方面都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國學術界對強制采樣的研究雖然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從已有的研究看,有的學者已經試圖將國外的有關強制采樣的理論成果,跟我國強制采樣的實際運行嫁接起來,探索一套適合我國現狀的,并有利于兼顧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強制采樣法律制度。有的學者還對強制采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并給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國內外學者對強制采樣的這些研究,為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提供了參照和思路,但是我們更要結合我們的實際狀況,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強制采樣法律制度。
3.強制采樣的國內外現實運用為其法制化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實踐經驗。
大家知道,任何理論都是來自實踐,但是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理論卻可以指導實踐,所以強制采樣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必須依賴于強制采樣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實踐。即在不斷的總結強制采樣運行過程中的經驗和血淋淋的教訓的過程中,并在不斷借鑒以往強制采樣實踐經驗和吸取以往強制采樣實踐教訓的過程中,探索出適合我國現狀的強制采樣法律制度。
4.國外強制采樣法律制度方面的現有成果,也是我國強制采樣法制化過程中可供借鑒的法制經驗。
美國、英國、德國、日本、俄羅斯等國家在強制采樣的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們可以通過對他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成果的學習、研究,看看哪些可以拿來為我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建設服務的,我們就大膽的借鑒,相反,不適合我國強制采樣運行狀況的,我們就毫不客氣地拋棄??傊?,只要能為我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建設服務的我們都可以拿來使用。
綜上所述,從物證鑒定、執法依據、保障公民權利等角度分析,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很有必要,而從法制環境、實踐經驗、法治經驗等角度分析,我國建立強制采樣法律制度也具備相應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