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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會計核算的再思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征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相關的會計核算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增值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二是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對于第一個問題稅法明確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即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對于第二個問題根據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交的增值稅的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但對于視同銷售行為下減少的貨物的成本則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直接以成本結轉,二是先確認銷售收入再結轉相應成本。這里僅就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談一點看法。

  一、在企業會計制度下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核算

  在企業會計制度(也稱舊制度)下,對于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核算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對于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無償贈送他人,會計核算通常認為應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直接結轉成本。即會計核算如下: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一: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行建造職工俱樂部,該批產品的成本為200 000元,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為300 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251 000

  貸:庫存商品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000

  第二種情況:對于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會計核算通常認為應視為正常銷售,先確認收入再結轉成本。則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結轉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的產品200件作為利潤分配給投資者,該產品單位成本360元,不含稅單價為540元,增值稅稅率為17%.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利潤126 36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 36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72 000

  貸:庫存商品 72 000

  對于上述第一種情況的處理理由是:這種行為從會計角度來說,沒有發生經濟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銷售活動,不能確認收入,但稅法規定要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第二種情況的處理理由是: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貨幣流入或流出,但從實質上看可視為將貨物出售后取得銷售收入,再用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因此對這一行為應作銷售處理,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計入有關收入科目,再結轉成本。

  上述兩種不同處理方法對所得稅核算影響不同,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按成本結轉,企業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時應按成本價格與計稅價格的差額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不利于所得稅征收管理,同時對于第一種情況下雖然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流入,但不等于沒有經濟利益流入,特別是對于以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一行為,與以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我認為兩者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下視同銷售行為會計核算的建議

  新會計準則關于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在部分準則中有規定:(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2)《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明確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3)《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明確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存貨抵償債務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對于會計準則中未作明確規定的其他視同銷售行為,我認為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即對于視同銷售行為全部作為銷售處理,先確認營業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再結轉成本。則當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行為時,企業應按確認的營業收入和增值稅額,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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