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組織形態發展的不同階段,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與此同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統一報告、會計準則以及會計發展也伴隨著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而層層遞進。
為什么資產負債表先出現而利潤表后出現?為什么對外報告是由會計準則來規范?這些看似很理所當然的問題可以根據企業組織形式的歷史演化找到答案。
會計的發展不僅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而且與企業組織的發展更是緊密相連。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公司、公眾公司,企業組織形態發展的不同階段,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與此同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統一報告、會計準則以及會計發展也伴隨著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而層層遞進。
獨資企業與資產負債表。獨資企業的組織形態比較簡單,比起股權融資,企業一般選擇債務融資。這是因為信息不對稱導致低利潤比高利潤更有吸引力,也從而導致其他股權投資退出。當企業的外部資本來源于借款的比重逐步上升時,銀行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需要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并力圖獲取該方面的信息。在該要求下,企業的管理當局需要通過“資產負債表”來提供債權人關心的信息。回眸歷史,可以發現中世紀的意大利城邦和德國自治社區,都要求編制反映財產狀況的財務報表;1673年,法國商法要求商人每兩年“編制反映不動產、動產、債權和負債的財產目錄”,其用意亦是在商人破產時可以通過財務報表把握企業的概況,從而采取適當措施。
合伙制企業與利潤表。隨著企業外借資金的增多和借款企業數目的增加,在資金有限或稀缺的情況下,必然伴隨著資金成本的提高和企業未來利潤的不確定性,此時企業將不再像以前那樣可以較為容易地從債權人那里借到資金。為此,合伙制便出現了,這體現為企業所有權的分享,即企業所有權從獨資企業階段的所有者/管理當局獨享轉換為由合伙者共同擁有。在合伙制下,由于合伙利潤的分配和合伙的變更,對會計信息特別是盈利信息的需要進一步凸顯和增強,合伙人逐漸產生了對利潤相關信息的需求。應此需求,世界上最古老的“佛羅倫薩平衡表”在意大利出現了,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合伙利潤的確定。同時,在合伙制企業中,因為剩余索取權充分的激勵效應和剩余控制權的“集中性”,各個股東一般都能夠監督企業的管理當局,借助于企業所有權的分享,與管理當局通過簽訂私人契約來要求會計信息披露。
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初期,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再加上投資需求旺盛,這些都助長了企業的詐騙行為和推行其異想天開的計劃,企業本應承擔的報告會計信息的義務在投資熱潮中被忘卻,其結果是以南海公司為典型的泡沫的破滅。1845年,《英國公司法》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如下要求:企業應該登記會計賬簿、定期進行結算;董事應該編制“真實而公允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并署名;然后,資產負債表應該經受股東代表的審查。但公司法并未對資產負債表的法定編制日作出規定,結果導致一些企業每年都提出完全相同的財務報表。這與當時人們普遍認為“會計信息披露是股東和公司董事之間的私事”有關。但是,隨著19世紀60年代后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性迅速提升,再加上格拉斯哥銀行的大破產(1878)、利茲地產建筑公司對謝潑德(1887)判例、金斯敦棉紡公司事件(1896)以及利對紐查特爾瀝青公司案件(1889)等事件的影響,公眾之間開始接受政府對公司的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和統一報告方法,來取得值得信賴的會計信息。
公眾公司與會計準則。當企業組織形態演進至股權分散的公眾公司時,眾多分散的小股東由于成本效益原則的理性使然,往往并不愿意去監督企業的管理當局,同時并不愿意,也無法低成本地聯合起來,借助于集體行動,利用剩余控制權的集中性與企業的管理當局針對會計信息披露展開博弈。寄希望于投資者和管理當局簽訂私人契約、監督管理當局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已經成為不可能。此時,由于剩余控制權已經為管理當局所掌握,他們可以通過會計信息掩蓋其以犧牲股東利益為代價追求個人私利的不道德行為,或與大股東合謀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克服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的相悖和私人契約的衰敗,克服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尋租行為,國家或政府的暴力介入到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中,以會計準則這種典型的方式對會計信息披露進行管制。作為一種公共契約適時出現的會計準則,限定了管理當局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域,得以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具備基本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