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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收政策取向

 近年來,國際間企業并購重組尤其是超大規模的強強聯合并購模式方興未艾。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目前不少企業正在抓緊進行并購重組,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市場競爭力。日前,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發布題為《中國崛起:海外并購新領域》的報告指出:中國企業海外并購活動仍然活躍,交易金額由2009年第一季度的13億美元增加至第三季度的89億美元,前3個季度中國企業已完成61宗海外并購交易,交易金額達212億美元。稅收利益雖然不是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原因,但稅收成本卻是交易主體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多元化的投資渠道與愈演愈烈的并購重組浪潮,對完善企業并購重組的法律規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建立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和制度,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稅收的穩定性、可預見性、權威性,同時可以鼓勵企業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加快產業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提高我國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與市場競爭力。

  一、企業并購重組的基本理論闡述

  企業并購重組就是指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資產并購重組、債務并購重組和產權并購重組方式,優化企業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和產權結構,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企業并購重組是一個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過程。從法律的角度看,并購重組是為降低交易成本而構建的一系列契約的聯結。

  企業并購(Mergers&Acquisitions)是指企業間的合并與收購,具體說來,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股權,從而影響、控制被收購的企業,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行為。實質上,并購時企業重組的基本方式之一。

  根據不同的標準,企業并購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從經濟動機的角度講,可分為經營戰略性并購和稅收型兼并。前者的動機是為了優化結構、擴大規模、提高生產力。后者的動機是為了獲得稅收方面的利益,達到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

  從稅法的角度講,并購可分為應稅并購和免稅并購。前者指交易的各方及其股東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稅,并無任何稅收優惠;后者指各國稅法處于政策上的考慮給予特定類型的并購重組以稅收優惠,免去或遞延交易當事人的特定納稅義務。

  二、企業并購重組稅收政策的價值取向

  作為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稅收在干預和調節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會影響并購重組的動機,也會影響企業實際操作的行為。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充分發揮并購重組的資源配置效應,同時加強國家對投資利益的宏觀調控。由此,企業并購重組的規則設計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首先是稅收中性原則與非中性原則相結合。中性原則要求不論并購與否,稅收待遇應該一致,不應因并購而有特殊的照顧,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資交易,稅收待遇應該一樣。非中性原則要求企業微觀目的與國家宏觀政策相一致的企業并購,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享受免稅待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家予以鼓勵領域的企業并購,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其次是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國家的稅收政策不應阻礙企業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行為,而應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鼓勵促進正當的企業并購重組活動,成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經濟騰飛的助推器。

  最后是防范逃避稅原則。對于經營戰略并購重組,稅法應該通過特別的稅收政策予以鼓勵。而對于稅收型并購重組,必須輔以嚴密的稅收防范條款予以抵制和規范。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和世界性稅制改革影響的日益擴大,各國稅制的趨同性正在不斷增強。各國在企業并購重組所得稅稅收制度上的基本精神高度統一:即鼓勵真實并購重組,限制壟斷經營,倡導自由競爭,打擊虛假并購重組和偷逃漏稅。

  具體的政策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并購重組免稅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趨勢。各國相繼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并購重組采取了減稅或免稅的鼓勵政策。同時放松了對壟斷的管制。二是各國都制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條件,防止濫用免稅規定,防止偷逃稅收。

  三、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稅收政策的結構與設計

  針對中國企業并購重組的發展現狀,國家稅務總局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稅務行政規章,其中,《關于企業并購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代表了我國該領域立法的最高水平?!锻ㄖ份^為系統、完備地規定了企業并購重組所得稅問題的處理,借鑒了美國和歐盟的經驗,比較符合國際通用的做法。此外,《通知》立法表述準確簡潔,立法技術先進,制度設計完善,政策價值取向清楚,理念和內容與國際慣例充分接軌的同時尊重了中國國情,體現了國家稅收政策制定水平的提高。例如:其一,《通知》明確了債務并購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均為企業并購重組的方式,涵蓋了資本運作的所有基本形式,并且在準確界定各種方式含義的基礎上,對各種方式的并購重組稅收處理做出了統一的規定,結束了之前相關政策規章中術語繁多且規定相互沖突、相互矛盾的問題。其二,《通知》規定企業并購重組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辦法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并且規定符合條件的特殊并購重組可以遞延納稅,減輕了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成本。同時,明確了中國企業到國外上市的稅務處理,填補了國內的立法空白,也有利于外資企業的國內整合與內資企業海外跨境并購重組。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亦將推進行業兼并并購重組,進一步調整我國產業結構。這一做法既符合稅法促進經濟發展原則,也符合世界稅制改革的總體趨勢,是《通知》最大的進步之一。其三,《通知》在借鑒國際通行規則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市場的特點,對免稅并購重組的使用規定了比較詳細的限制條件,設計了“合理商業目的”“維持實質性經營活動”“鎖定期”“多步驟交易合并看待”等技術細節,旗幟鮮明地反避稅。這一舉措是《通知》最大的亮點之一,能夠有效的防范稅收優惠政策的濫用,從而避免避稅型并購重組交易的發生,維護稅收公平原則與稅法的權威性。

  然而,企業并購重組涉及大量稅收問題,僅僅依靠《通知》來規范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我國企業并購稅收政策還未成體系,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1、制定統一和完善的綜合性公司并購稅收法律。目前在企業并購重組問題上多表現為國家稅務總局個別做出的通知批復,效力層次較低,與其他政策不相協調,矛盾沖突現象不斷發生。宜在條件成熟時,制定一部專門調整企業并購重組涉稅基本法。在該法的制定中,應充分考慮企業并購重組過程中的其他相關因素,盡量減少稅法與其他法律如《經濟法》、《反壟斷法》、《對外貿易法》之間的沖突,逐步向國際通行規則靠攏。當前情形下,應在盡快修訂協調當前的各項政策規定,漸進的推動更高層次的、系統化的稅收立法活動。

  2、制定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目前企業并購重組制度設計稍顯原則、寬泛,缺乏具體操作標準,應盡快出臺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及時解決現階段實踐中存在的稅收障礙。準確解釋“合理商業目的”“維持實質性經營活動”“主要股東權益連續性”的含義,量化其衡量標準,使上述行為的定性更具客觀性、可預見性。此外,企業的控制權不能單純的看股東的持股數量比例,應區分有表決權的持股和無表決權的持股,重新定義資產或股權比例的標準。此外,應明確公允價值的具體操作辦法計算方法,明確企業并購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維持實質性經營的時間起算點與法定例外情形,規范登記備案程序等等。

  3、稅收優惠應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體現行業和地區差異。目前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復雜,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統一性和公平性,稅收優惠政策的產業導向亦不明顯。應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如何促進過度分散的產業迅速做大做強,支持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并購重組,如何鼓勵企業走出去并購重組,積極參與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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