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并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于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并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于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權益法”和“負債法”之間的分歧,反映到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股票期權列為股東權益還是負債;反映到利潤表上就是期權費用是固定的還是隨著期權價值進行調整,期權價值變動是否要通過利潤表進行報告。
一、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準則的做法
股票期權價值的會計計量有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25號意見書(APB25)中提出的“內在價值法”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3號公告(SFAS123)提倡的“公允價值法”。SFAS123鼓勵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法,但仍允許采用內在價值法。安然事件后,要求取消允許股票期權會計處理選擇權的呼聲越來越高。2005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的IFRS2要求必須采用公允價值法。FASB最近進行的SFAS123修改計劃中,一個主要變化便是要求企業必須采用公允價值法。IFRS2將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劃分為三類:權益結算的、現金結算的和具有現金結算選擇權的交易。
1.用權益結算的股票期權,確認為主體的權益。計量時采用授予日估計的期權公允價值,在對未來員工股票期權既得數量最佳估計的基礎上,主體在員工在待既得期(又稱等待期)內提供服務時計入報酬費用,并相應增加權益。期權公允價值在初始計量日一經確定,不再更改,但在既得日前,對未來發放的期權數量估計數可以進行調整,使得最終作為授予權益性工具對價取得的服務的確認金額是基于最終將既得的授予數量基礎上。因此,在累計的基礎上,如果授予員工的權益性工具由于沒有滿足既得條件而未既得,則不應對服務確認任何金額。主體在既得日以后對于權益總額不再進行后續調整。
2.以現金結算的股票期權,確認為負債。計量時主體對于所取得的服務以及所產生的負債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在負債結算以前,主體應在每一個報告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確認為當期損益。
3.有現金結算選擇權的,視為主體授予了一項復合性金融工具,它包括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如果現金結算選擇權在期權持有人,則確認為負債;如果結算選擇權在主體,應確定其是否負有以現金清償的現實義務,如果有這種義務(例如法律禁止該主體發行股份),則按照現金結算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沒有,則按照權益結算的相關規定處理。在結算日,如果原來列為負債的,選擇權益工具方式結算,負債應作為所發行權益性工具對價直接轉入權益;如果原來列為權益的,選擇現金結算,支付的現金應作為對權益的回購,即作為權益的減項。
鑒于有現金選擇權的員工股票期權,在會計處理時根據其性質主要參考現金結算或權益結算方式,本文將主要探討前兩種結算方式下的股票期權。
二、對員工股票期權費用化權益法和債務法的評述
(一)權益法
IFRS2反映了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最新的研究成果,是權益法觀點的典型代表,總體來說是比較先進和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
1.沒有考慮到員工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對企業來說,員工股票期權是一種變動報酬契約,具有激勵和分擔風險的作用,而不是一種固定報酬契約。IFRS2試圖像對待購買普通商品或勞務一樣,認為購買員工服務是有固定的內在價值,因而可以在初始計量日確定其公允價值。對初始計量日后的期權公允價值波動,IFRS2認為這是員工投入權益承擔的風險和回報,與報酬費用無關,不應根據這種波動來調整報酬費用。但實際上,員工服務是個連續提供的過程且受員工主觀因素影響很大,事前很難確定其價值,因此雇主往往愿意采用具有激勵機制的股票期權報酬合同,將員工報酬費用與公司股價表現相掛鉤,因此在會計確認上不應將期權報酬費用固定化。此外,即便拋開激勵因素不談,從規避風險角度來說,雇主往往愿意簽訂變動報酬的契約,讓員工來分擔一部分經營風險。
2.經濟實質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會計處理不相同,導致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IFRS2對權益結算的和現金結算的股票期權采用了不同的處理方法,一個列為權益,一個列為負債并在每期期末重新計量,由此導致報告的損益情況和財務狀況差別很大。
3.與財務概念框架存在一定的沖突。決定員工期權報酬費用計量的兩個因素,公允價值和既得數量,都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估計判斷,IFRS2允許對預計既得期權數量每期進行調整,使得最終確認的數量與既得數量保持一致,但對估計公允價值在授予日初始計量后不再進行調整。這種價值和數量因素采用不同的計量標準不僅自相矛盾,而且對數量調整會導致權益發行后被重新計量,例如最終既得數量為零時要沖回原來確認的權益,與財務概念框架存在一定沖突。
(二)債務法
與IFRS2所持觀點不同,美國投資管理與研究協會(AIMR,2004年更名為注冊金融分析師協會)的看法可以被視為債務法觀點的典型代表。他們認為:“沒有必要對現金結算和權益結算兩種結算方式下的期權分別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來記錄。而且,為交換商品或服務而授予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或股票期權,在行權日以前是公司一項負債,因此,這些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任何變動都應當通過利潤表進行反映。”
債務法雖然避免了權益法的一些不足,但與現行概念框架存在矛盾,這可能是現有股票期權會計準則都沒采用債務法而是采用權益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對員工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思考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權益法和債務法在股票期權會計處理上都存在各自的不足,其根源在于這兩種方法將整個員工股票期權交易視為一段交易,從授予日始到結算日(或失效日)止,期權在這段交易期內始終列為同一報表項目,或者是負債,或者是權益。筆者將其稱之為“一段交易觀”,它沒有真正反映員工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沒有對股票期權的授予與發行、既得期權和未既得期權進行區分。事實上,員工股票期權可劃分成員工提供服務獲得期權和期權既得后持有并行權這兩個不同的交易過程,筆者稱之為“兩段交易觀”。兩段交易過程的劃分點是期權既得日,即員工已滿足所有既得條件取得期權支付協議規定的一定數量股票期權的時點。第一段交易是員工提供服務取得期權的交易,是期權的待既得期(通常是服務期),從授予日始到既得日止;第二段交易是期權發行后持有與結算的交易,是期權的待結算期,從期權既得日起到期權結算日(或失效日)止。基于兩段交易觀,對股票期權應采用相應的兩段確認法。第一段交易過程采用債務法,將期權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確認報酬費用,并在每個報告日修正期權公允價值和既得數量的估計,通過調整,使得確認的報酬費用是基于最終既得期權數量和當時期權公允價值之上的。在既得日,相當于企業發行期權工具來償還負債,借記預計負債,根據期權結算方式不同,貸記權益或負債。第二段交易過程采用權益法,對列為權益的期權,結算之前不做任何處理,列為負債的期權,對其價值變動確認為融資費用,并調整負債科目。對權益結算方式期權而言,權益法、債務法和兩段確認法三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下面舉個簡單的例子對三種方法進行比較。
例:某公司Y1年1月1日向100名員工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權(行權價為零,并假設整個期間無股利發放,則該期權公允價值即為股票市價),既得條件為服務期滿三年,Y3年12月31日在職員工即可獲得該項期權,期權執行日為Y4年12月31日。Y1年初(授予日)股價為10元,Y1年至Y4年每年年末的股價分別為:12元、16元、15元、17元。Y1年至Y3年每年年末預計最終滿足既得條件獲得期權的員工人數分別為:90人、90人、80人。相應的三年年末預計期權最終既得數量分別為9 000股、9 000股、8 000股。
下面用三種方法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權益法。
(1)Y1年末,期權報酬費用=10×9 000×1/3(年)=30 000(元),期權權益余額為30 000元。
借:費用 30 000
貸:權益 30 000
(2)Y2年末,期權報酬費用=10×9 000×2/3(年)-30 000=30 000(元),期權權益余額為60 000元。
借:費用 30 000
貸:權益 30 000
(3)Y3年末,期權報酬費用=10×8 000×3/3(年)-60 000=20 000(元),期權權益余額為80 000元。
借:費用 20 000
貸:權益 20 000
(4)Y4年末(結算日)會計處理
借:投入資本—期權權益 80 000
貸:投入資本—股本 80 000
2.債務法。
(1)Y1年末,期權報酬費用=12×9 000×1/3(年)=36 000(元),期權負債余額為36 000元。
借:費用 36 000
貸:負債 36 000
(2)Y2年末,期權報酬費用=16×9 000×2/3(年)-36 000=60 000(元),期權負債余額為96 000元。
借:費用 60 000
貸:負債 60 000
(3)Y3年末,期權報酬費用=15×8 000×3/3(年)-96 000=24 000(元),期權負債余額為120 000元。
借:費用 24 000
貸:負債 24 000
(4)待結算期(Y4年)會計處理
借:財務費用 16 000
貸:負債 16 000
待結算期期權負債余額為136 000元。
(5)Y4年末(結算日)會計處理
借:負債 136 000
貸:投入資本—股本 136 000
3.兩段確認法。
Y1年至Y3年會計處理同債務法。但在負債分類上,兩段確認法將未既得的期權負債作為一種預計期權負債,與既得期權的負債在報表列示或披露上要進行區分。
(1)Y3年末(既得日)
借:預計期權負債 120 000
貸:投入資本—期權權益 120 000
(2)Y4年末(結算日)
借:投入資本—期權權益 120 000
貸:投入資本—股本 120 000
權益法與兩段確認法下,待結算期會計處理與期權余額無變動,負債法下有變動。
綜上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法對8 000股股票期權在整個期間計入費用累計總額和最后計入權益投入資本的數值為80 000元、136 000元和120 000元,這主要是由于三者采用的計量日不同導致的,權益法采用的是授予日,債務法采用結算日,而兩段確認法采用既得日。此外,三者在將股票期權列為負債還是權益上也不同,權益法始終列示為權益,債務法在結算前始終列為負債,而兩段確認法在既得日前列為負債,既得日后列為權益。
采用兩段確認法主要有以下優點:消除了不同結算方式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性;對報酬費用的確認更符合經濟實質;與財務概念框架和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保持一致。兩段確認法可能面臨的一個最大質疑是待既得期內的股票期權不符合概念框架對負債的定義。有人認為發行股票期權或行權時并沒有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企業主體沒有發生經濟利益犧牲,因此待既得的期權不能列為負債。但筆者認為,這種與概念框架的沖突只是表面上的,主要是因為目前的財務概念框架對財務要素的定義都是圍繞資產為中心造成的,在實質上并沒有根本的沖突。事實上,負債的定義強調主體在未來有向其他主體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的義務,但這種資產并不一定是會計主體自身的資產,例如主體可以發行期權來清償一項已存在的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其收到的期權是一項金融資產,但對主體來說,并沒有發生經濟資源的流出,不能因此說此前的債務確認是錯誤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企業在交付員工股票期權時,雖然沒有經濟資源的顯性流出,但這種期權本身是有價值的,如果企業不是用來支付員工報酬,而是用來融資,會產生資源流入。而企業為了執行雇傭報酬契約,放棄了這種資源流入,實質上相當于一種經濟資源的流出。可見,接受員工服務時,按照報酬契約企業就負有未來向員工轉移經濟利益的義務,這種義務在履行前應當被確認為負債,而發行期權則可視為負債的一種清償手段。可見,采用兩段確認法將待既得期的期權列為負債和概念框架并不存在絕對的沖突,而且也是符合員工股票期權交易經濟實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