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核算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企業發行的債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間之后,按規定的比率或價格轉換為企業發行的股票的債券。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對債券持有者和企業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進行折現確認初始人賬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份初始入賬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入賬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企業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賬面價值與股本之問的差額計作資本公積。本文擬舉例探討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核算中的問題并提出了建議。
[例]甲公司為籌集資金,于20×5年1月1日以100萬元的價格發行3年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1000元、票面利率為5%,類似風險的不附轉換權的債券的市場利率是6%,每年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該公司規定,自發行日起算的一年后,債券持有者可將每張債券轉換為普通股250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負債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PA(6%,3)+1000000×5%×P/F(6%,3)=1000000×0,839619+50000×2,673012=839619+133650=973269元
權益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973269=26731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26731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6731
(2)20×5年12月31日,采用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和攤銷債券折溢價并支付利息:
應付利息=1000000×5%=50000(元)
實際利息=973269×6%=58396(元)
折價攤銷額=58396-50000=8396(元)
借:財務費用 58396
貸:應付利息 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8396
甲公司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3)20×6年1月1日,該債券的持有人將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為普通股股票。準則附錄規定,企業應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
可轉換債券的攤余成本=973269+8396=981665(元)
轉換的股份數=1000×250=250000(股)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 26731
貸:股本 2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8335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58396
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甲公司支付利息前行使轉換權利,應按該債券面值和應付利息之和來計算權利人可以轉換的股份數。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核算問題及建議
(1)現行的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確認入賬價值。筆者認為應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總價作為債券本身的售價,即不確認權益成分的價值。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混合性的債券,其既具有負債性質,同時又具有權益性質,負債和權益成份是不可分割的,持有人若要行使轉換權利,那么就放棄了其債權。另外,權益成份的市場價值很難確定,會計人員需通過對相似風險的債權利率進行確定來進行貼現利率的最佳估計,在此過程中,主觀性較強,很難保證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準確性。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否行使轉換權,是債券發行者無法預料的,因此,應按其流通期限進行利息調整的攤銷。
(2)準則附錄中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借記“應付債券”科目(可轉換公司債券一面值、利息調整)。筆者認為應根據債券持有者行使權利的時間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種類來確認轉換的股份數,即當債券持有人在當期付息前行使轉換權利的,應按面值、應計利息、利息調整之和來確認轉換的股份數。
(3)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利時,應按攤余成本作為股票的價值。筆者認為,行使轉換權時,應按該公司的股票市場價值來確定股票的價值,股票市場價值總額與可轉換公司債券攤余成本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行使轉換權時,相當于股票的發行,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逐漸健全,股票的公允價值即公允價值客觀明確并且容易取得,因此,筆者認為應用股票的市價來確認入賬價值。同時,這樣也符合按照公允價值對權益進行計量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