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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及轉移定價淺析

 摘要:隨著新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關聯方關系及轉移定價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企業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關聯方關系和轉移定價的概念、動機、目的以及我國目前針對轉移定價的相關稅制、調整方法的基礎上,做好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才能降低風險,使企業經營立于不敗之地。
  一、關聯方交易及轉移定價的定義
  企業想要降低關聯方交易過程中轉移定價的稅務風險,必須充分了解什么樣的企業屬于關聯方,什么樣的交易屬于關聯方交易,什么樣的行為屬于轉移定價行為,針對關聯方、關聯方交易和轉移定價的概念現介紹如下:
  (一)關聯方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關聯方交易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具體包括:1.購買或銷售商品;2.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3.提供或接受勞務;4.擔保;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形式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6.租賃;7.代理和抵押;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9.許可協議;10.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1.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三)轉移定價
  一般指大企業集團尤其是跨國公司,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以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分公司,實現整個集團的稅收最小化。具體地說,該企業集團傾向于在稅率高的地方定價偏低,而在稅率較低的地方定價偏高。
  二、轉移定價的動機與目的
  調查發現,我國一半以上的企業認為,內部轉移價格制定的目的是滿足企業逃避稅收的需要,但是逃避稅收僅僅是轉移定價的動機之一,跨國企業在關聯方交易過程中,存在著形形色色的動機和目的,其中即存在著不良動機,也包含一些合理合法的目的。
  (一)不良動機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通過關聯交易來規避風險、粉飾會計報表蒙騙會計報表使用者、轉移資金、調節利潤等均已成為關聯方轉移定價的動機。
  1.減輕稅負
  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我國在稅制改革以后,國內企業之間稅率差別變小了,但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稅務政策仍有差異,如特區的企業與一般地區企業的稅率、高新技術企業與一般企業在稅率和免稅優惠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差別。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減輕其稅負,使各關聯企業的共同體獲取最大利潤的目的。
  2.調節利潤
  以樹立新建公司在當時的形象,關聯企業間的母公司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場,往往通過低價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勞務,而高價購買其產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潤率和競爭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以低廉的價格通過關聯交易將優質資產轉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強上市公司的獲利能力,改善其財務狀況。
  3.為少數人謀利
  將企業資產和利潤轉移到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家屬所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從而達到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證券市場的壓力,粉飾會計報表,蒙騙會計報表使用者
  通過轉讓定價,可使與其有關的上市公司利潤虛增,蒙蔽投資人,使投資人高估其獲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5.轉移資金
  許多國家在國內資金和外匯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資金轉移的措施,此時,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轉移定價以高價向處于該國的子公司發運貨物或提供勞務等方法,實現資金的轉移。國內企業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也經常為了轉移資金而以非公允價格進行交易。
  6.規避風險
  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可將利潤轉出,以躲避東道國政治風險,降低預期的外匯風險,減少通貨膨脹損失。對于國內企業而言,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可實現產業結構轉移與優化。
  (二)合理合法目的
  除了上述不良動機外,企業也可以通過合理的關聯方交易來達到一些合法的目的,簡述如下:
  1.降低成本
  企業通過關聯方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業效率和市場競爭力,以達到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例如,將企業的研發功能集中在集團內的一個企業中,但研發出的新產品、新技術在整個集團內使用,以降低各企業分別研發產生的資源浪費。
  2.內部考核與激勵
  現代責任會計中為了考核各個利潤中心的業績,往往通過制定內部轉移定價,來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這是基于內部考核與激勵基礎上的轉移定價。
  3.合理避稅
  通過合法的關聯方交易來減少企業的整體納稅支出合理避稅。例如,將企業的研發中心設在企業所得稅率較高地區的企業內,這樣發生的高額的費用使該企業利潤降低,所得稅繳納額下降。
  三、目前我國的轉移定價稅制
  為防止跨國公司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來調節利潤,進而造成稅款的流失,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一系列關于轉讓定價的稅務法律、法規及規章,各種法律、法規及規章構成了中國轉讓定價稅制。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自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八條對關聯方企業間的業務往來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自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至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要求關聯企業按照獨立企業進行交易,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五十六條對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具體的規定。
  (二)部門規章、規范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號和國稅發[2004]143號);《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國稅發[2004]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中資本性調整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稅收管理相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擔單一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納稅情況的通知》(國稅函[2007]2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國稅發[2008]114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四、轉移定價的調整方法
  我國上述法律規章規定了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及成本加成法3種方法(以下簡稱“基本三法”)和稱作利潤法的交易凈利潤法和利潤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為基礎,作為獨立企業間價格的調整方法。即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與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平成交價格。采用這種方法,必須考慮購銷過程的可比性、購銷環節的可比性、購銷貨物的可比性和購銷環境的可比性。
  (二)再銷售價格法
  再銷售價格法,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作為獨立企業間價格的調整方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作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即關聯企業中買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
  一般而言,再銷售價格法中,對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功能風險及合同條款上的差異以及影響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銷售、廣告及服務功能,存貨風險,機器、設備的價值及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及價值,批發或零售環節,商業經驗,會計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即,將關聯企業中賣方的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
  (四)交易凈利潤法
  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企業的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來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有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交易凈利潤法和產品交易的同一性、類似性相比,更看重功能風險的同一性、類似性,有相對比較容易找到可比企業的優點。
  (五)利潤分割法
  利潤分割法,根據被驗證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各參與方的任何一方如果有重要無形資產的話,選擇采用交易凈利潤法。合并利潤依賴于各參與方的作用及功能的話,選擇采用一般利潤分割法。各參與方都有重要無形資產的話,適合采用剩余利潤分割法。
  五、企業轉移定價將面臨的風險
  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出臺,對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將受到更加嚴格的規定和限制,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行為也將受到嚴格的約束和審查,企業拒絕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將面臨補稅罰款等各種稅務處罰,企業的信譽也將受到影響。
  此外,當企業被認定存在轉移定價的情況下,將大大降低企業在稅務機關的信譽評級,將在此后的交易中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
  六、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往往是稅務機關進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稅避稅,但是,轉移定價影響的不僅僅是稅收,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粉飾和轉移資金的考慮往往要超過避稅的考慮。企業應對關聯方交易進行充分的反映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夠正確評價企業關聯方交易及其影響,鑒別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一)報表附注的披露
  我國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要求在發生關聯方交易時,應在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
  準則指南要求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披露與該企業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信息;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則。
  (二)同期資料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將同期資料(指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一并報送或在接到稅務機關的要求時提交的資料)的準備要求納入中國反避稅的法律體系。這意味著提供同期資料已成為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同時也為稅務機關檢查企業轉讓定價問題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導。
  此外,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三)其他方式
  針對關聯方交易,企業除了被職能機關要求對關聯企業進行信息披露和報送同期資料等被動方式外,還存在其它的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預約定價安排和成本分攤協議。
  1.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預約定價機制的建立,最明顯的好處在于,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由事后審計改變為事前審計,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經營及稅務機關的依法征稅。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預約機制必將在日后規范關聯交易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從稅收角度而言可謂一項對企業相當優惠的制度。舉例來說,當某一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成本分攤費用時將被視為承擔其應分攤的費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或服務費。既然不再被認定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關聯方企業便無需就此項費用開具發票并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及作為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而且,共同成本分攤的籌劃點還可利用于集團公司的管理費分攤。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強調成本分攤需遵循成本與預期收益配比之原則。因此,除可明確區分的費用、成本之外,其他共同成本應依據相應產品的銷售收入確定分攤比例按月進行分攤,年底統一調整。稅務部門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規定可理解為共同成本分攤的指導性原則,企業在進行共同成本分攤之時必須對此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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