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電算會計中借貸記賬法是否不適用
在借貸記賬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減,而“貸”既可以表示減,也可以表示增,盧卡?帕喬利提出的復式借貸簿記方法之所以幾百年來一直為人們所推崇,正是因為其“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錙銖必較、涇渭分明的科學原理。盡管我國會計實務也曾一段時間對增減記賬法和收付記賬法情有獨鐘,但最終仍達成共識,采用了國際上通用的借貸記賬法。有人以會計軟件常以正、負號分別替代借、貸符號為由,企圖說服人們相信這一記賬法已經難以勝任新形勢。應當注意的是,即使借、貸符號在數據庫中不采用“借”和“貸”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貸記賬法就可放棄。不可否認,在將借貸記賬憑證的發生額登錄到總賬之后,對于登賬后所結計的期末余額往往以正數表示借方余額,而以負數表示貸方余額,甚至在借貸庫文件中只設一個金額字段,在該字段中分別以正負號表示借貸方。但所有這些標記都沒能改變“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規則,其實質仍然是借貸記賬法。這里的正、負號與增減記賬法的增減符號的屬性風馬牛不相及。
從長遠來看,隨著原始憑證的逐步電子化,記賬憑證的自動生成勢在必行,屆時,何種記賬方法使自動生成更可行,當然要根據其科學性而定。智能軟件的設計憑借的是科學的方法和嚴密的思維與推斷,而經過了數百年磨練的借貸記賬法,無疑是未來智能專家設計會計軟件的最佳選擇。當然,一味否定增減記賬法的科學性也是錯誤的。在計算機之中,當采用增減記賬法填制記賬憑證之后,我們完全可以編寫一段簡短的程序將其轉換為借貸記賬法下的相應記賬憑證。其轉換的主要依據是各該科目的記賬符號與所屬科目類別。以從銀行提取現金為例,在增減記賬法下,增記“現金”,減記“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都是資產類科目,對資產類科目,其增加就轉換為“借”,其減少就轉換為“貸”。依此,也可將借貸記賬法下的憑證轉換為增減法下的憑證。
二、“反結賬、反記賬、取消審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會計核算軟件設置“取消審核”、“反記賬”、“反結賬”的功能。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設置的確給會計人員的會計處理帶來許多方便,盡管許多學者對此提出異議,但不少實務工作者卻對其依依不舍。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在計算機特定的工作環境中,反記賬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大量錯誤的記賬憑證,如果不施行反記賬的做法,則將導致賬簿中存在大量無用的冗余信息,影響對會計信息的使用。
所謂電算化會計中“反記賬”,事實上也就是將一批原先已經登錄到賬簿上的發生額從各該賬戶再予以扣減,使各該賬簿恢復至該批憑證登賬之前賬簿的發生額和余額狀態。毋庸置疑,沒有人會贊同手工會計下采用“反記賬”。對手工的賬簿記錄,為了保證其有案可稽,當其發生錯誤時,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同時,對兩種出錯情況的更正應當分別加以嚴格處理:一是登記賬簿時所發生的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記賬憑證出錯而導致賬簿記錄發生差錯時而發生。一般采用兩種方式進行相應的修改:一是紅字沖銷法,二是補充更正法。這些詳細而又具體的規定所強調的一點,那就是對出錯之處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跡。
在電算會計之中,記賬錯誤和記賬憑證填制錯誤仍然在所難免。雖然紅線注銷法在電算會計中難以操作,但對出錯的電子數據,卻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跡。解決的辦法只有一個,保留錯誤電子數據,另作更改的記賬憑證,并據以登錄賬簿,換言之,要將正與誤兩張憑證同存于會計檔案之中,同時,其所登錄的正與誤兩處賬簿記錄并存于同一賬簿之中。《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第十八條也作出與上相同的規定:“發現已經輸入并審核通過或者登賬的記賬憑證有錯誤的,可以采用紅字沖銷法或者補充憑證法進行更正;記賬憑證輸入時,紅字可用‘-’號或者其他標記表示”。
由上可見,不管是手工會計,還是電算化會計,對出錯的修改均強調留有痕跡。事實上,電算化會計中,由于電子數據的修改在技術上可不留痕跡,因而更需要對留有痕跡予以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