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國信證券的李紹武到中信證券的謝風華,從廣發證券的星網銳捷到國元證券的江蘇三友,最近一段時間,有關PE腐敗的報道可謂是如火如荼、愈演愈烈,而有關PE腐敗的利益鏈也逐步浮出水面。在上述的事件中,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無一不處在風暴的中心、成為輿論的焦點。正因如此,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已經成為業內各界不得不再次重點關注與正視的問題。
國信證券的PE腐敗,可謂是激起了業內各方最大的反響。5月26日,國信證券內部通報,原投行四部總經理李紹武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對其予以開除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后續的報道,自2001年來,李紹武通過其妻邱利穎及其設立公司等方式,參股已上市公司,回報率超過20倍。同時,李紹武對其經辦上市的中航光電,也存有利用其他公司代持股票嫌疑。
6月27日,廣發證券保薦代表人楊光、付竹因失職,被證監會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兩人在星網銳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時,對發行人有關專利情況沒有及時進行持續盡職調查,導致4月9日公告的招股意向書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
幾個月前,中信證券投行部執行總經理謝風華,正在被中國證監會調查期間,以休假為名就此遠遁。據傳,謝風華因ST興業重組項目時,利用內幕信息讓其親戚朋友提前購買ST興業股票,他也曾以其堂弟的股票賬戶進行買賣,而經過舉報人通過多種渠道多次向中國證監會舉報后,終被證監會介入調查。
時間倒退到3月27日,國元證券、平安證券、東吳證券又因江蘇三友的一則通告,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事起于江蘇三友有關實際控制人已經變更的公告,而該事項在 2004年達成協議,2006年完成過戶,2010年才正式公告。國元證券是其上市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負責其股改項目,東吳證券又是其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的財務顧問,由此保薦機構的漏洞再次暴露無遺。
上述曝光的事件,相信僅僅是當下PE腐敗盛行、保薦機構內控失效的冰山一角。究其原因,基本上都是因為保薦代表人的利用自身特殊的地位,通過違法、違規的手段,與眾多的利益相關方結成價值鏈上的共同體,在實施發行人股票上市過程中,牟取私利。無論是喪失公證與獨立原則,包裝發行人上市,加速其上市進程;還是通過各種方式參股發行人,通過其股票上市,享受上市所產生的資本溢價,都極大的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也嚴重的挑戰了現有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
現階段,對于PE腐敗的監管,主要是通過保薦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體系和監管機構的行業監管,但是我們可以發現,上述的事件如若不是外部舉報人的執著、發行人自己的坦白或是出現了過于明顯的漏洞,保薦機構自身內控體系和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管,實際上是沒有起到實際的效果的。因而,在對事件進行復盤思考之后,再來分析下保薦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方式與流程、監管機構所構建的外部監管環境,就顯得十分必要。
如今,保薦機構對于項目的質量控制、風險控制以及違規控制,主要是通過立項評審、和向證監會上報發行申請文件前的內部核查兩個環節實現。以最初的立項評審為起點,進行基礎工作的審核,然后再以保薦承銷立項評審,作為內部業務運作過程中的審核節點,最終,通過內核小組的終審把關,來實現保薦機構對于相關項目的抉擇和控制。每個環節以不同的審核內容、審核重點和審核深度進行全業務流程的風險控制。
對于監管機構來說,則是通過一系列的公開發布的管理辦法和規定,明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職責與義務,嚴格限制相關人員的行為,并且在召開初審會議時,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到會回答有關問題;在召開發審委會議時,適當增加保薦代表人回答問題的時間等方式,給予相關機構和個人監管的壓力,規范與約束相應的行為。
通過上述的分析,不難看出:無論是保薦機構的內核體系還是監管機構的監督體系,都是從相關的保薦資料和工作底稿等入手,通過相關資料分析和質詢對風險加以判別和綜合評估,以降低可能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和業務風險。但是,對于經過多方合作包裝后的資料、更加隱晦的“股份代持”卻不能進行徹底有效的控制和全面到位的監管。因而,為改變這樣的現狀,進一步的加強與完善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體系,就顯得更為重要與緊迫。
針對實施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保薦機構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來進一步完善內控體系,提升內控水平。
首先,在保薦機構內部,通過合理的組織設置、人員安排和權責劃分,既形成上層統籌的專職內部控制部門,又形成部門之間、項目組之間的監督與制約。當下以項目組為核心的業務運作體系,使得機構對于項目運作過程中的監控與把握存在部分缺位的現象,導致保薦代表人有更多的尋租空間和尋租可能。因而,在組織設置上,通過設置專職的內部控制部門,實現專項的監督和考核;在業務運行中,通過在可能的環節通過獨立部門復審、其他人員參與等方式,來降低單個保薦代表人或項目小組的議價能力,實現內部的監督與制約。
其次,加強盡職調查和持續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和持續的盡職調查,是保薦機構全面了解發行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薦承銷過程中重要的工作內容。而且,從監管部門近期的處罰情況來看,未能有效的實施盡職調查也是存在較多的問題之一。因而,通過內部的機制保障,加強盡職調查工作,全面的了解發行人的實際情況就顯得十分的重要。專設的內控機構的監督和重大事項反饋上報機制等等,不僅有助于豐富盡職調查的內容,督促盡職調查的開展,而且也有助于盡職調查的公正與到位。
第三,加強內部工作過程中,工作底稿的標準化控制與復盤審核。工作底稿是項目工作的基礎和審核資料的主要來源,因而通過全面的工作底稿標準化控制,有助于加強對于項目運作的全面管理,全面的呈現發行人的實際情況,便于審核過程中對于潛在風險的分析和判定。而且,也可以通過獨立的內控機構,在項目運作實施過程中,選擇關鍵性的節點,即進行內部的資料審核,從而便于隨時發現股份持有等敏感事宜的變化,最大可能的降低串通、協作包裝發行人的行為。
第四,適當加強保薦項目的內部公開機制,部分資料形成內部的公開化制約。尋租空間的產生,大部分是因為信息的獨有和不對稱。因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選擇合適的內容、選擇合適的公開對象的基礎上,在機構內部進行相關方案的公開公示。這樣,不僅有助于部門之間的監督與制約,而且也便于將風險控制在機構內部,防止機構自身因保薦代表人個人的行為而受到影響。
在保薦機構內控體系建設的過程中,監管部門不僅不能置身度外,而且應該在更高的層面上指導各相關機構的工作,構建良好的監督與處罰體系,逐步優化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環境。
一方面,加強規范性的指引工作的建設。監管機構應該以監管的需要為出發點,以系統的內部控制體系為架構基礎,形成規范性的指引性文本,以指導、規范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并以此來督導和考核保薦機構的內控體系建設,進而促進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根據近期的消息,《保薦業務內控指引》已經起草完畢,即將向社會征求意見。可以說,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工作,正在全面的推進。
另一方面,加強后續監督和處罰的力度。2004年7月以來,發行監管部已對20名保薦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采取了“談話提醒”的監管措施,對7名保薦代表人、1家保薦機構采取了“一定時期內不受理推薦”的監管措施,撤銷了 14名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但是,面對眾多被懷疑猜測的項目以及涉及其中的保薦代表人來說,監管的范圍和處罰的力度,還有待全面的提升和加強,以形成 “紅線”的高壓態勢。而且,現階段發現的PE腐敗,大多是通過外部舉報監督的形式而被曝光的。因而,適當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的作用,也不失為提升監管機構監管能力,以外部的壓力促進保薦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有效手段。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從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環境入手,構建符合市場發展的外部環境。現階段,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投資渠道的稀缺性,再加上外部投資資金的嚴重富足,導致新股上市,幾乎成了穩賺不賠的代名詞,而歐美市場中,新股破發的可能有時在20%以上。幾近無風險的IPO市場,更是為PE腐敗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成就了PE腐敗最大的溫床,進而為保薦機構內部控制的構建帶來更大的壓力。因而,如何規范我國的資本市場,合理引導市場投資,加強投資人風險意識,也應該是監管部門認真考慮和亟需破題的。
世界上沒有完美無缺的法律,世界上同樣不會有完美無缺的內部控制體系。制度體系的有效實施,不僅僅需要在構建和完善層面下功夫,同樣也需要在執行過程中花大力氣,而且更需要利益相關人的協作與妥協。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不僅需要保薦機構自身加強體系建設,進行全過程的風險評價,提升整體質量水平,而且也需要保薦代表人在這一過程中高度重視自身的職業操守、認真的履行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在此基礎上,監管部門也應該在監督和處罰方面,做出更多的投入與努力,從嚴執法,甚至可以從重執法,對PE腐敗形成監管領域的高壓態勢。除此之外,通過適度的信息公開,引入保薦機構內外部的多方監督機制,也將極大的壓縮PE腐敗的空間。
筆者相信,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愈發成熟,監管力度的愈發加強,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體系,將在內外部的多方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壓力下,逐步的完善與體系。不僅進一步的防止PE腐敗一類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而且在資本市場愈發復雜的形勢下,提升保薦機構自身的風險甄別與應對能力,全面降低經營風險,保證盈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