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摘要:信息化時代背景下如何處理好政府審計與媒體監督的關系是本文關注的重點。一方面,政府審計要利用媒體來提供線索,減少外部阻力,樹立良好形象,推進審計實施效果;另一方面,政府審計也要積極接受媒體的監督,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力,防止腐敗的滋生。正確的處理好政府審計與媒體監督的關系,為信息化時代政府審計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關鍵詞:政府審計媒體監督外部環境
一、媒體監督是目前政府審計工作中重要的外部關系
隨著互聯網的極速普及,媒體的力量也迅速壯大,媒體監督的范圍也大大的得以擴展,媒體監督已成為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隨著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實施,審計工作也逐漸得到社會公眾的參與及媒體的關注,媒體監督已逐漸成為政府審計的重要外部關系,而媒體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社會公眾的監督,政府審計關注媒體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是關注社會公眾對政府審計工作的監督,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與實效。”中國目前的媒體監督,代表了一定程度的民主監督,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行使方式。政府審計與媒體的關系,實質上是審計獨立與言論自由兩種價值觀的關系。這兩種價值觀都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標準。二者均具有通過一定的手段與方法獲取經濟運行中不易被社會公眾知曉、甚至是違法違規等問題的相關信息,從而使社會公眾以及有關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介入并發揮作用的功能。如針對京滬高鐵項目建設問題,國內各種媒體從項目立項、前期工作、建設過程以及最終對經濟、社會等方面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全方位的報道,其中不乏對該項目存在有關問題的披露。而最近兩年進行的京滬高鐵項目政府跟蹤審計則更加深入細致地反映了該項目在征地拆遷、工程建設、管理體制與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二者所用的方法手段不同,但同樣對該項目科學有效運行起到了促進作用。
從世界各國看,審計跟媒體有不解之緣,國外的審計沒有處罰權,我們國家的審計還有處罰權,罰款等,國外把審計結果公布,兩個渠道,一個渠道送議會,第二個對外公開,通過媒體通過社會對這些問題進行監督,因為大家都來監督的話,問題那就很清楚了,這些被審單位應該怎么做也很清楚了。所以媒體為審計更好地發揮它的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政府審計承擔的是與政府職能密切聯系的公共受托責任,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進行監督,從而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媒體監督的實質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媒體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一種監督。從理論上講,政府審計與媒體監督均以尋求“公正”為價值目標,表現了二者的統一。近幾年來,政府審計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日益加強,取得的成效引人注目,由審計公告引發的“審計風暴”即是很好的證明。再如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尊重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同時,使審計工作及被審計單位處于輿論監督之下,起到了規范審計工作及督促被審計單位強化整改等作用。而新審計準則更是將相關輿論監督信息作為審計線索來源之一,這也是促使輿論監督參與政府審計的重要一步。這種互動將使得政府審計在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媒體監督對政府審計的積極作用
一是為審計工作提供相關信息,從而大大節約成本。在審計前期,媒體憑借廣泛分布的信息網絡,幫助審計機關及時察覺到政府部門可能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是形成輿論壓力,對相關部門形成威懾,并促進審計結果的落實。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跟蹤重大的審計項目,促使審計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力,防止腐敗的滋生;在審計后期,可以跟蹤監督審計建議有沒有落實及提高審計整改的效果。如,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實施以來,社會輿論對部門存在的問題施加了很大的壓力。
三是為政府審計樹立良好的形象,為政府審計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要通過社會各種媒體及時傳達審計工作的進展情況,創造對審計部門有力的工作的氛圍,獲得公眾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媒體的報道對樹立審計人員的良好形象、引導各界群眾了解審計規則、心理期望和價值判斷有巨大的引導作用。如,2004年,李金華審計長獲取CCTV年度經濟人物大獎就為政府審計工作在社會公眾樹立了良好的形象,也對政府審計工作的開展創造了積極的外部環境。再如,在救災資金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要通過社會各種媒體及時傳達救災審計工作的進展情況,這有利于創造對審計部門有利的工作氛圍,獲得公眾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對審計機關予以監督,對不良行為給予曝光,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力,防止腐敗的滋生。針對目前公眾出現“誰來審計審計署”的疑問,其實,媒體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充當“審計”審計署的角色,媒體對審計機關予以監督,對不良行為給予曝光,促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力,防止腐敗的滋生。如果媒體監督事關公眾人物和公共利益,則新聞傳媒和記者應該擁有最大的監督空間,法律應最大程度保護媒體和記者。媒體報道的“河北滄州審計人員被電業局招待致死”等涉及審計機關的事件,對審計機關就起到了很好的監督作用,為從嚴治理審計隊伍,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審計人員廉潔從審,做到“正人先正己”產生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正如劉家義審計長指出的“媒體的報道從根本上說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三、充分認識媒體監督與政府審計的差異
一是媒體監督與審計工作在基本原則上的區別。如新聞自由性問題,它強調信息采集、發布、收受的自由。而作為政府審計工作則受到很強的法律法規限制,必須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則。再如媒體強調的及時性問題,媒體可以快速形成輿論壓力并產生社會效應,但政府審計工作則必須要堅持合法的程序及客觀謹慎的態度。顯然,當媒體、社會公眾與政府審計工作不能相互理解時,就會產生一些矛盾。
二是媒體信息不能完全保證客觀性、專業性和全面性。媒體關注的事件通常要考慮受眾的偏好,一般是關注當前經濟運行中比較典型的重大事件,而對于這些事件的分析評論,媒體并不能保證客觀、全面。特別是當前我國各種媒體多采用市場化模式經營,媒體間的競爭日趨激烈,爭取更多的受眾成為部分媒體生存的手段。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某些媒體進行以偏概全、夸張不實,甚至是無中生有的報道屢見不鮮。另外,媒體在評判客觀事物時,所用的標準往往以“道德”為主,這就大大增加了其結論的主觀性。而作為政府審計,結論客觀、證據充分是對審計質量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無論是用以監督被審計對象還是監督審計工作,對媒體信息都要進行充分的甄別。
第三,缺乏正確引導的媒體監督可能會擴大政府審計中的消極因素。新形勢下我國社會公眾參與輿論監督的形式大大擴充,途徑日益多樣化,尤其是互聯網絡的發展,使得參與者數量、范圍均極大地增加。網絡的虛擬性使得網民可以自由發揮想象空間,信息發布限制低,而監管則主要集中在對給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行為的事后處理上。在這種條件下,一件看似微小的事件也有可能引發動輒數十萬人的“網絡圍觀”,即所謂的“蝴蝶效應”,而目前對社會輿論尚未形成正確的引導方法。政府審計的內容及結果通常較為敏感,這種缺乏有效引導的輿論事件一旦發生,無論是針對審計工作還是被審計單位,均會給工作中的審計部門、審計人員造成巨大壓力。
四、建立政府審計與媒體監督的良性互動
一是要保持審計獨立的和職業的判斷能力,避免過多地受新聞媒體等的影響。媒體的監督無法代替政府審計,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必須要保持獨立性及相應判斷能力。重視媒體監督并不等于完全聽命于它,媒體信息不可能拿來即用,必須要進行認真、客觀地分析,去偽存真的同時要堅持分析事件本質所在,以判定其在審計工作中的作用。同時,在特定條件下要能夠承受來自輿論的壓力,勇于排除不必要的干擾。
二是正確引導輿論公正客觀的報道可使審計人員在充滿鼓勵和信任的輿論氛圍中工作。摒棄那種只在出現問題時采取“圍堵”手段對付輿論監督的做法,在工作中以積極的態度與媒體互動,強化事先的正面引導工作。美國學者格伯納認為,由于大眾傳媒的某些傾向性,人們在心目中描繪的“主觀現實”與實際存在的客觀現實存在著較大的偏差。這種影響不是短期的,而是一個長期的、潛移默化的“培養”過程。特別是網絡媒體具有傳播的廣泛性和隱蔽性,一有風吹草動,影響力遠高于傳統媒體。審計部門可以對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積極引導,引導媒體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加強對廉潔審計、以人為本等方面的宣傳報道。審計機關還可以通過好新聞評選、十佳攝影評選等方式鼓勵媒體更多、更好地報道審計工作。同時,審計機關還要及時向公眾澄清一些錯誤認識。例如,很多媒體采訪審計人員的時候往往問“到底查出了多少問題”,似乎不查出問題就是沒做好審計工作。事實上,沒有查出問題才是最理想的情況。要使社會公眾自然接受政府審計的特殊性所在,理解政府審計機關相關做法,通過在媒體、網絡以及審計現場不斷宣傳審計工作職責、準則等,不斷獲得社會的認同,以此消除對政府審計工作的誤解,形成對審計工作有利的氛圍。
三是探索進一步引入輿論監督的方式、方法,同時對于可能出現的輿論危機要做好預案對于違背新聞法規、侵犯名譽權的報道和無中生有的“新聞炒作”,審計機關要積極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而最大限度地防止虛假新聞的發生,減少輿論的負面影響。信息溝通是危機管理的核心,英國危機公關專家里杰斯曾提出著名的危機溝通“三T”原則:第一,以我為本提供情況(Takeyourowntake);第二,提供全部情況(Takeital1);第三,盡快提供情況(Takeitfast)。審計機關在面臨輿論危機時,應盡量采用這三原則:根據危機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在第一時間內聯合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樹立透明審計形象,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和負面報道做到快捷、掌控有力,防止由于處置不當演化為群體性事件。由于中國抗震救災資金審計發展較晚,社會各界對其作用和重要性的認識還沒有上升到理性高度,相當一部分單位和個人還不了解,存在種種疑慮。例如,審計機關對于“浙江省東陽市審計局局長在娛樂場所使用公款支付按摩費用”事件的處理就十分及時妥當。媒體報道之后,審計署立即責成浙江省審計廳督促東陽市調查與問責。審計署還于2009年2月18日發出通報,要求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廉政教育,自覺維護審計機關和審計干部的良好形象。就政府審計自身而言,其權利的特殊性導致其存在權利濫用的可能,僅通過內部制度設計的制衡并不能完全解決這一問題,而且也難以完全取信于民。相對開放的輿論監督則可以作為重要的補充手段。就具體審計項目,可以從重點、大型、社會影響廣泛的項目入手,探索引入媒體跟蹤采訪的方式方法,以期形成對審計主、客體的有效監督與促進。
四是審計機關應及時處理舉報線索了解公眾的反映也有助于審計機關更好地組織、開展工作,審計機關可采取網絡互動等形式與媒體或公眾進行及時交流。例如:2008年9月10日,審計署副審計長余效明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加強救災款物發放審計,提高救災款物使用效率”與網友在線交流。群眾反饋的(網絡)舉報信息也為審計工作提供了重要線索,審計人員可以據此更迅速、更準確地確定審計重點。應不斷完善對媒體或舉報人的保護和獎懲制度,以調動媒體或舉報人的積極性。審計機關可通過輿論監督專報等形式,對輿論反映的問題進行規范化管理,及時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做到媒體(或群眾)有呼聲,審計機關有回應。
要逐步形成政府審計與輿論監督的長期互信。這種互信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來的,它需要一種長期的培養過程。一方面,在政府審計對新聞媒體等進行有效引導并監督其具體行為的同時,要充分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發布新聞等方式與社會公眾進行溝通。另一方面,要充分關注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及其結果的反映,并通過及時處理舉報線索等方式充分重視民意。通過以上實際行動最終形成政府審計與輿論監督的長期互信。因此,審計部門應尊重新聞自由,重視媒體對審計機關的監督權力,借助媒體減少審計工作中的阻力。政府審計人員對輿論監督應持歡迎態度,提高接受監督的承受能力,習慣于輿論的多種聲音,善于在不同的聲音和見解中提高辨別能力。而且,審計機關應重視民意并及時處理舉報線索,不斷完善對媒體或舉報人的保護和獎懲制度,以調動媒體或舉報人的積極性。可通過輿論監督專報等形式,對輿論反映的問題進行規范化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媒體應加大報道力度來改善政府審計效能,對審計機關予以監督,對不良行為給予曝光,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力,防止腐敗的滋生,為政府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