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隊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日前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聯合頒發,在全軍施行。這對于促進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資產合理配置、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義。
新出臺的《軍隊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認真研究新形勢下軍隊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特點與規律,總結近幾年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明確了軍隊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規定》明確指出,凡屬于國家所有,由軍隊依法占有、使用、管理的貨幣資金、武器裝備、房地產、設施設備、物資器材、科研成果和其他財產及權利,無論是機關、部隊和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還是軍隊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經營性資產,都在軍隊國有資產管理的范圍之內。
《規定》強調,軍隊國有資產管理,是軍隊通過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流失查處、資產清查登記、清產核資和實物資產計價統計與核算,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等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的活動。總后勤部主管全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各級后勤(聯勤)機關主管本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定》要求各級要加強對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紀檢和審計部門要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管理的單位、人員及工作情況實施監察和審計監督,確保軍隊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