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價值源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金融產品,其迅速發展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國家。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衍生金融工具作為規避市場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逐步被我國一些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所采用,所以很有必要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理論進行探討和研究。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概述
新企業會計準則對其定義為: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幾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計量屬性問題探討
(一)歷史成本
FASB在第五號概念公告中對歷史成本的定義為“取得一項資產而付出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傳統的會計計量一般采用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是以實際交易的發生為前提,并從企業投入的價值角度所進行的計量。
1.歷史成本的優點
具有客觀性、確定性和可驗證性,并以實際交易為基礎,數據來源準確,且不隨價格的變化而變化,操作簡單,可靠性高,可以予以驗證。
2.衍生金融工具采用歷史成本的重大弊端
傳統的會計計量一般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的基礎是客觀真實的,不隨價格變動而變動,但若環境變動引起價格劇烈變動時,采用歷史成本就會造成會計信息披漏的延后,從而使信息的相關性程度降低。
(二)公允價值
同歷史成本相比,公允價值的相關性更高,使價值與會計報表日的實際價值完全一致,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關可靠的會計信息。
1.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
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下仍進行交易。
2.IASC對公允價值的定義
指熟悉情況并自愿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3.FASB對公允價值的定義
指在當前交易中,在熟悉情況、不關聯、自愿的各方之間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價格。
4.對公允價值定義的評價
公允價值作為一種新的計量屬性,受到了各國會計界的接受,但由于各國國情不同,各國會計界對公允價值的定義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來自于公平交易市場的確認,是一種具有直觀性和很強相關性的會計信息。
5.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1)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欲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2)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要價或出價,但最近市場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最近市場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來確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3)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根據該組合內部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市場報價共同確定。
(4)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6.使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優勢
(1)用公允價值計量能讓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更好的了解;
(2)衍生金融工具價值的變化能及時確認和反映,從而為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3)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可以減少調節利潤的行為的發生,有利于正確考核企業經營者的業績;
(4)容易評價企業通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有利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
(5)公允價值計量的廣泛應用可以使衍生金融工具計價模式更加一致,衍生金融工具將在相同的時點、根據相同的原則進行計量。
7.使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于公允價值具有計量屬性上的不確定性,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在實際應用上還有一些問題,如信息質量的可靠性難以保證,相對于具有客觀性、確定性和可驗證性的以實際交易為基礎的歷史成本計量,公允價值計量雖然在財務報表中能夠提供更為相關的信息,但信息的可靠性就會受到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實際操作難度大,有不少財務報表項目如一些沒有在相關市場中進行交易或處于不太發達的市場中,其公允價值就不容易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可能增加財務報表項目的波動性,經濟環境、風險情況、信用狀況等的變化都會引起財務報表項目相應的變動;波動性的提高還會引起財務分析比率變動的不可預測性。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1.IASC的初始確認標準
IASC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設立了兩個標準:第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設立了實際轉移標準,即在合約已訂立且風險和報酬實質轉移條件下,可以開始確認、記錄和披露,承認利得和損失;第二,企業所獲得的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預計負債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予以計量的標準。
2.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金融資產的定義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權益工具投資、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以及在有利的條件下于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2)金融負債的定義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向其他單位支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以及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終止確認
1.IASC的終止確認標準
第一,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全部轉移給了其他企業,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可靠地加以計量。第二,契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銷或到期自動作廢。
2.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①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②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3.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以下是需要說明的一些特殊情況:
①企業將用于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實義務還存在的,不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②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后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的金融負債。
③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④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的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的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有實質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并同時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負債。
⑤企業回購金融負債的一部分時,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列報
隨著企業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范圍的不斷增大,深度的不斷增加,制定統一的對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的規范已迫在眉睫。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一)衍生金融工具列報的目的
衍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的目的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揭示和報告系統的、完整的、相關的、可靠的會計信息,幫助其充分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風險和經營戰略等。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報表列示
列報是指將已經確認、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資產負債表的對應項目中列示,與之相應的利得、損失等在利潤表內列示或作為權益變動列示。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對金融工具的列報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按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圖對金融資產、負債進行分類,財務報表資產方增加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及應收款等項目,而不是原來按流動性分類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負債類增加交易性金融負債等項目;權益類增加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化累計項等。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
企業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可總結為以下兩部分:
1.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導致的風險的披露
其風險的內容包括以下幾種:
①利率風險②信用風險。③流動性風險。
2.其他披露事項
如與衍生金融工具有關的重要會計政策、風險管理和套期活動、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與確定金額資產或金融負債有關的公允價值信息、重分類、減值計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