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納稅,誠信納稅是我們永久的期盼,但在非法利益的驅動下,企業的會計師不再是“攝影師”,而是一位“化妝師”。于是,變質的會計處理以及由此生成的會計信息必然是虛假的。筆者試圖通過納稅人在通常情況下如何進行變質的會計處理的揭示,進而提出現階段加強稅收監控,以防納稅人偷稅漏稅于未然的幾點建議。
一、變質的會計處理面面觀
稅法上,計稅的依據通常界定為稅基或計稅基數。從理論上說,稅基是沒有彈性的,但由于一定時期特定的經濟背景及政策背景,尤其是在稅收法規尚不完善處于建設期的情況下,征納雙方的著眼點顯然是稅基,因為稅率是相對固定的。總結多年的稅收實踐和會計實踐,我們不難揭示變質的會計處理而導致的稅基變動及對稅收的影響。
(一)收入體外循環
收入體外循環是極其常見的。納稅人常見的會計處理是:(1)收入掛往來;(2)收入不開票;(3)一票兩開;(4)大票小開;(5)以物易物不開票;(6)銷售收入向關聯企業轉移;(7)設置兩套賬;(8)外企高進低出;(9)個體戶50%以上的經營收入。
對收入的上述會計處理,導致國家流轉類稅收基數降低,納稅人偷漏流轉稅。
(二)變質的資產處理
對資產的不當會計處理會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常見的對資產變質的會計處理是:(1)已報廢的固定資產仍然掛賬;(2)通過評估虛增資產;(3)應收賬款無原則核銷;(4)虛報各種資產損失;(5)縮短待攤費用及遞延資產攤銷期限;(6)將屬于固定資產的資產作易損耗品或費用處理。
通過上述會計處理,必然增加納稅人的計稅扣除,從而降低所得類稅收的計稅基數,企業偷漏稅所得稅。
(三)丑陋的存貨處理
很顯然,存貨具有流動性強、計價方法多樣的特點。存貨的會計處理同樣存在多樣性:(1)白條購入存貨;(2)虛構存貨(如假發票、虛假盤盈);(3)隨意調整存貨計價;(4)邊角余料、副產品不入賬;(5)存貨抵債不計收入。
這里,納稅人利用存貨,制造變質的會計處理顯得更加丑陋。因為,這些會計處理對稅收產生惡劣影響。比如,購貨取得“白條”入賬,不僅購貨方降低所得稅基數,問題的嚴重性更在于銷貨方是完全徹底的偷稅,既偷漏流轉類稅收,又偷漏所得稅;利用虛假發票作為存貨入賬不僅偷稅、漏稅,更是嚴重的經濟犯罪。
(四)不當利用會計政策變更
《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規定對會計政策變更、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采用追溯調整法。納稅人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往往不當利用會計政策變更,如因會計政策變更、重大會計差錯產生損失調整本年利潤,而不去調整以前年度損益,這恰恰是與會計準則相悖的。同時,這種會計處理必然對當期所得稅收產生影響。
(五)“發展中”的會計準備
會計及稅收法規允許合理計提會計“準備”,如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準備等。但納稅人發展了會計“準備”:(1)超標準計提壞賬準備;(2)超標準計提資產減值準備;(3)多預提銀行貸款利息;(4)多提固定資產大修理基金;(5)多提工資基金(工效掛鉤企業);(6)多提折舊。
上述會計處理是納稅人在主觀上,故意縮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基數,以達到偷漏所得稅的目的。
(六)“充分”利用關聯交易
利用關聯方轉移定價避稅已司空見慣。其做法是,一方面是利用轉移價格的復雜性和不同企業、不同地區稅率及免稅條件的差異,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以免稅的關聯企業;另一方面,是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整個集團的稅負最小化。有些學者在一些著述中,將上述利用交關聯交易偷漏稅美化為合理避稅,很值得商榷。
二、面對現實,構筑新型稅收監控體系
目前,我國的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尚不完善。而會計信息是稅收信息的基本來源。如何通過《企業會計制度》和若干具體會計準則的漸進性修正和完善,以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如何面對現實,加強稅收監控是當前稅收理論與實踐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對此,筆者有如下建議,供研討。
(一)稅務系統應組建以抽查、復審為核心的稅務會計監督體系
目前,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納稅檢查基本上是在會計信息生成之后的事后行為。而組建以抽查、復審為核心的稅務會計監督體系,其目的是加強事前預警。也許,建立稅務會計監督部門及配備人員會相對增加稅收成本,但比較事后的納稅檢查及稅收處罰等一系列的稅務行為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還是劃算的。尤其是這種事前預警,能夠使納稅人及時更正錯誤的會計信息和納稅信息,防止稅金入庫滯后。
(二)把稅務會計的考核、培訓、發證等管理工作納入稅務機關
按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會計人員的考核、培訓及發證等管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進行。我們知道,現階段會計法規和稅收法規在規范的內容、范疇、技術操作方式等方面是有嚴格界限的。比如會計上的成本費用扣除和稅收的成本費用扣除有明顯的差異;會計利潤和稅收利潤有明顯的差異。因此,建議適當修訂有關會計法規,把納稅人負責納稅申報的會計人員的考核、培訓、發證等管理工作納入稅務部門,這是強化國家稅收監控的重要方面。
(三)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有關會計、稅收領域的立法工作
當前,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走向成熟,我國各個領域的立法工作日臻完善。但是,目前的《會計法》缺少對會計行為強有力的約束力,因而導致會計行為往往是“法人行為”;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更注重于經濟處罰,且彈性極大;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對納稅人偷稅、抗稅犯罪的刑事處罰也明顯偏輕。因此,建議對我國現行的會計領域和稅收領域的相關法規作適當修改,以營造良好的會計環境和稅收環境,制約納稅人虛假會計信息生成,確保國家稅收安全、及時,同時預防納稅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