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今后五年的總布局是“五位一體”,把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到了極其重要的地位。努力建設美麗中國、生態中國,國有林場既是生力軍也是排頭兵。為此筆者探討的是,如何對國有林場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改革創新,以適應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一、改革國有林現行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的基本導向
(1)遵循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大政方針;(2)體現國有林場作為生態資源建設主力軍的作用;(3)明確國有林場生態資源產業經營發展道路;(4)合理保護、監督和利用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資產;(5)提高國有林場在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建設中的地位。
二、營林財務會計改革創新的具體事項
(一)把“營林成本”科目納入“在建工程”科目所屬的二級科目核算
《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會計制度》把“營林成本”科目作為成本類科目管理。“營林成本”科目的核算內容主要包括林木培育過程中投入的肥料、苗木、人工及其林區道路、設施、良種科研、調查設計等,從林木種植到成林或收獲需要三五年甚至幾十年時間不等,是一項長期性的投資。年末將“營林成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林木資產”,作為林場的一項長期資產管理。
成本類科目是反應成本費用和支出的,用于核算成本的發生和歸集情況,提供成本相關會計信息的會計科目。具有如下特征:(1)導致企業資源的減少,本質上是企業一種資源的流出;(2)成本費用最終會減少企業的所有者權益;(3)是企業經濟資源的耗費和資金的占用。
“在建工程”科目的特征是:(1)是企業發展生產力的必然投入;(2)是構筑企業長期資產的基礎;(3)是歸集形成長期資產投資成本的過渡性科目,最終將轉入長期資產。
“營林成本”與“在建工程”的核算的內容和要求基本相似,二者反映的都是長期資產的建設過程,并且最終都是形成企業的一項長期資產。因此以“在建工程”科目為主,在其屬下設置“營林成本”、“工程物資”、“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轉出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二級科目,更為合符情理。
(二)以“森林資源資產”代替“林木資產”科目,凸顯國有林場生態建設的獨特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成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其實物表現為森林資源,其價值就應是用貨幣計量的“森林資源資產”。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頒布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這與森林法的認定保持一樣,是法律法規對我國森林資源的定位,而在國有林場的財務會計核算上也必須突出法理依據,凸顯生態建設的獨特性。
國有林場貫徹執行這一主導思想,森林資源資產就是國有林場的主體資產,是國有林場從事營林經營的重要內容,這是其他生物資產所不能比擬的,也是不能取代的,所以應把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作為獨立的核算體系,不能合并為一般生物資產核算。
(三)實行林地資產全面核算,將宜林地、有林地、苗圃地等營林性地產納入賬內反映監管
“對于有些實體附著在土地上的生物資產,屬于生物不動產,如林木資產,這類生物資產和土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在計量過程中往往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計價,生物資產的價值只是整體中的一部分,將生物資產與土地相分離是沒有意義的。如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林木資產,林地資產、森林環境資產等”。著重強調了林地與森林資源價值的依存關系,林地是森林、林木、森林景觀等森林資源的母地,而森林、林木,是林地的“子孫后代”,林地不但有為人使用的價值,還有社會貢獻的價值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價值。應實行林地實物量和價值量賬內同步核算,有效控制林地無限制流失,充分釋放林地綜合經濟能量,更科學地培養林地復種潛能。
目前,很多地方以各種名義改變林地性質致使全國林地逐年減少。因此,很有必要將國有林場的國有林地按等級逐一對應進賬核算,以全面地反映國有林場真正擁有和控制的資產規模,有效發揮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社會融通作用。
(四)將固定資產、森林資源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的具體財務管理方法放權國有林場自主擇定
國有林場的固定資產有用于營林造林撫育、產品生產經營和其他項目專用的固定資產;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樹木園等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形式已呈現多樣化,有出讓青山、采伐木材出售,林地租賃、森林科研旅游,森林及林付產品采收等;林場辦二、三產業的開辦費、設備、設施租賃費等所涉及的折舊方式,殘值率、攤銷期限,森林資源資產回收補償方法方式,其他長期資產攤銷分流補償期限的項目對象都應松綁讓國有林場自主選定,以提高國有林場自主管理改革創新的活力。
(五)取消對國有林場征收育林基金的規定
建立育林基金征收制度的目的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為營林籌集再造林育林資金,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國有林場所從事的作業,應該是使用育林基金最直接,最真實、最具體的對象,林場對森林、林木的投入與產出,木材生產和銷售的進行了全面的跟蹤核算,并按配比原則回收補償了林木培育成本。然而林場銷售木材時還必須按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繳納育林基金,自身既回收了林木培育成本,又要上繳政府性的育林基金,無形中加大國有林場成本費用支出和資金流出。本應用于國有林場維持簡單再造林的循環資金,人為地轉化為游離林場的體外資金,使以林養林、以林還林成為空談。
現行政策規定,育林基金是國家一項財政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收上繳要入同級財政國庫,然而國有林場不具法定征收育林基金的主體資格,連代征資質也不具備。
由于林場資金運行與周轉出現環節性梗阻,遲交緩繳育林基金的經濟行為時有發生。所得稅法上森林資源資產的計稅基礎是遵從歷史成本原則,對計提上繳的育林基金進成本費用不予稅前扣除。若以減少營業收入方式剝離作應付政府基金反映,則變成明顯的穩瞞收入。因此對國有林場來說,按市場經營機制游戲規則,對營林生產實際投入形成的森林資源資產,實行完整的投入產出的財務核算的同時,再增加征收其自產自銷木材的育林基金,引發多方的負面弊病的現象不可低估,有悖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林場改革的趨勢,不是純生態型產業,而是大林場、大行業、大產業、兼收并蓄的綠色經濟和文化。
(六)國家稅收政策還待完善,免征國有林場營林區域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營業稅,有助林區生態環境建設
國有林場是生態文明建設與修復的骨干,是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體的”主力軍之一,在實施生態文明建設中,國有林場開展營林設計方案,配套構筑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應全部視同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等項優惠待遇免征營業稅。這符合科學發展觀,有利優化林種結構,改善林木生長環境,提高林分質量,培育健康森林資源。
(七)建立國有林場考核評價實用數據指標體系,以促進國有林場平穩可持續發展
考核與評價實用指標系列,不是簡單的從不同數字起步到等式不同結果的數字,而是透過數字達到如下目的:(1)有效反映國有林場特定的貢獻價值;(2)察看自身保有和發展的潛力;(3)呼吁社會各方投入生態文明建設的誘導能力;(4)增強國有林場不斷調整森林資源結構,有效優化配置的動力;(5)促進決策者應變措施、適改理念的運力,因而不是簡單地數字重復和搬家。
這里提出可供考核與評價的參考指標有:
(1)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森林資源資產總值/期初森林資源資產總值×100%
(2)森林資源資產貢獻率=(當期森林資源資產產品銷售利潤+利息支出)/當期森林資源資產平均總值×100%
(3)森林資源資產產品銷售利潤率=當期森林資源資產產品銷售利潤/當期森林資源資產品銷售額×100%
(4)單位有林面積森林資源資產收益=當期已采收森林資源資產價值總額/當期已采收森林資源資產面積
(5)林地資產占森林資源資產比重=林地資產價值總額/森林資源資產總額×100%
(6)森林資源資產周轉率=森林資源資產產品銷售總收入/森林資源資產總額×100%
(7)森林復蓋率=有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積之和/營林經營林地總面積×100%
(8)森林資源資產面積增長率=(期末森林資源資產面積—期初森林資源資產面積)/期初森林資源資產面積×100%
(9)森林資源資產蓄積增長率=(期末森森資源資產蓄積量—期初森林資源資產蓄積量)/期初森林資源資產蓄積量×100%
(10)單位面積森林資源資產蓄積量=期末森林資源資產蓄積量/期末森林資源資產總面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