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在企業內部建立了首席執行官(CEO)、首席財務官(CFO)等職位。本文通過對首席財務官(CFO)職責的分析,探討了CFO的會計責任風險承擔存在的問題,提出了CFO會計責任風險防范的對策。
關鍵詞:首席財務官 CFO 會計責任風險
一、首席財務官及其職責
(一)首席財務官的概念。首席財務官(Chief Finance Officer,CFO)實際上是一個外來詞匯。CFO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將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結算報告傳達給投資人,讓投資人了解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因此,CFO也是公司與投資人溝通的一個“傳聲筒”。CFO負責財務、會計、投資、融資、投資關系和法律等事務。公司的財務部門、會計部門、信息服務部門都歸CFO管理。除了負責公司與投資人的公共關系,CFO要保證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擁有足夠的現金,要保證有足夠的辦公和生產經營空間,他們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也可以在股市籌錢。此外,公司自身的投資事務和復雜的法律事務,也都由CFO來統籌管理。可見,所謂CFO其實就是一家公司全面負責管理公司的財務和會計事務的最高管理者。在國內,全面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和會計實務的最高管理者一般有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兩種職位。因此,可以認為,國外的CFO在我國對應的是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
(二)首席財務官的職責。從國外的CFO制度發展過程來看,CFO的職責是明確的,就是全盤管理公司的財務和會計事務,包括公司的財務、會計、投資、融資、投資關系和法律等事務。我國與CFO相似的職務是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因此,可以借鑒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的職責范圍確定我國CFO的職責。根據財政部頒布實施的《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作為單位財務會計的主要負責人,其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是單位負責人的參謀和助手。財務總監一般是指由企業的所有者或全體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體現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財政部、監察部的《關于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財務總監通常作為派出機構向下屬(下級)單位委派的對所在單位的財務與會計工作履行管理、監督職能的負責人,其職責可理解為監督所在單位正確履行財務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筆者認為,我國CFO的職責應界定為:作為單位負責人CEO的參謀和助手,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本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并監督所在單位正確履行財務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首席財務官的會計責任風險
(一)會計責任風險的概念。會計責任風險是指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包括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經濟處罰、甚至觸犯刑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處罰等的可能性。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工作過程中,因業務水平、徇私舞弊等種種原因未能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和披露會計信息,都需要承擔會計責任。由于會計工作的特殊性,會計人員在履行會計資料收集、會計憑證審核、發票開具、債權債務結算、賬務處理、會計報表編制和納稅申報等整個會計處理過程的會計職務時,都有可能因錯誤或舞弊而導致未能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和披露會計信息,都存在需要承擔會計責任的風險。
(二)首席財務官會計責任風險。CFO作為所在單位全面負責財務與會計工作的最高負責人,首要任務就是要保證遵守會計相關法律法規,降低和避免會計責任風險。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從原材料的采購到生產、制造、產品完成,到銷售、現金回籠,戰略規劃,預算管理,最后都需要財務會計給予真實反映。因此,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虛假失真的會計信息,必然會誤導企業的經營決策,從這個意義上說,會計責任重大,會計責任風險也極大,企業經營過程的內、外部的風險最后都歸于會計責任風險。也正因為如此,我國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第一會計責任人,對會計責任負全面責任。CFO作為首席執行官的戰略合作伙伴,全面負責所在單位的財務、會計事務,對單位的會計責任理所當然也負有全面責任。可見,CFO比一般會計人員承擔更大的會計責任風險。
三、首席財務官承擔會計責任風險存在的問題
(一)首席財務官職責范圍決定其應承擔的會計責任風險較高。雖然CFO的職責范圍是全面負責管理公司的所有財務與會計事務,但由于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無不與財務、會計事務有關,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出現問題,在財務或者會計方面都會有所體現,企業財務會計方面出現問題,理論上CFO都負有責任,特別是,企業出現財務舞弊等違法行為,CFO基本上都極可能需要承擔會計法律責任。可見,由于CFO的職責范圍涉及企業整個經營過程,也確定了其需承擔的會計責任風險要比一般的公司高管大得多,更比一般的會計人員的會計責任風險大得多。
(二)首席財務官位高權不重。雖然CFO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居于重要位置,但實際上國內企業對CFO并沒有賦予相應的權利,典型的表現是企業的CFO不少是由首席執行官聘任、對首席執行官負責。田茂永(2005,2010)曾分別于2005年和2010年對我國CFO生存狀況進行過問卷調查,結果顯示,2005年的時候有43%的企業一把手在做決策時不咨詢財務部門的意見,這一方面反映了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對財務工作理解的偏差,但是也可能反映了財務部門及CFO對企業決策的貢獻較小,不能引起高級管理人員的重視, CFO并無實質上的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力。另外,從CFO的匯報對象來看,2005年盡管有68%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于公司的決策層,但能夠直接向董事會匯報的CFO僅占受訪者的15%,也說明CFO與企業其他副總地位并無區別,絕大多數需要向首席執行官負責。2010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有83%的受訪CFO認為自己屬于公司的決策層,有34%的受訪CFO表示其主要的工作匯報對象是董事會,向副總裁匯報的CFO比例比五年前下降了接近一半。但五年間兩次調查中最重要的結果,仍然是接近60%的受訪CFO表示需要直接向CEO或總裁匯報。這說明CFO的位高權不重現象仍然存在。
(三)首席財務官與首席執行官的職責界定不清晰。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會計第一責任人。但設置CFO的單位,由于其職責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與會計事務,理應由其承擔所有的會計責任。這就存在CFO與首席執行官兩者的會計責任分攤問題。
四、首席財務官會計責任風險的防范
(一)明確首席財務官的職責范圍。CFO在國內雖然已是耳熟能詳,但國家有關部門尚未制定和發布統一的首席財務官條例或規定,對CFO的職責范圍也就尚無明確的劃分與界定,造成其需要承擔的會計責任較為模糊,這就為其替首席執行官承擔全面的會計責任帶來借口,因為,CFO的職責范圍可以包括財務、會計的所有方面,而所有的經營管理問題最后都會在財務會計方面有所反映。因此,應該明確CFO的職責范圍,只有職責分明,才能更好的承擔其應負的會計責任。筆者認為,CFO的主要職責應該集中于財務管理(資本營運)以及財務會計監督兩個方面。
(二)明確首席財務官與首席執行官的會計責任分攤。如果CFO與首席執行官的職責劃分明確,二者的會計責任分攤也就不存在太大問題了。根據CFO的職責范圍,如果CFO的主要職責集中于財務管理(資本營運)以及財務會計監督兩個方面,那么經營風險應由首席執行官承擔,財務與會計舞弊產生的會計法律責任風險也應由首席執行官承擔,首席執行官應屬于會計責任第一責任人,而CFO應承擔監督失察之責,當然如果CFO與首席執行官合謀產生的財務會計舞弊則另當別論。
(三)首席財務官應位高權重。筆者認為,CFO根據其職責要求,應該定位于董事會下屬與首席執行官并列的角色,其地位和權力至少應該高于副總(事實上國外很多公司的CFO地位與首席執行官的地位相差無幾甚至同等重要),其工作匯報對象應該主要是董事會而非首席執行官。這樣才更符合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四)健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首席執行官作為單位負責人,是法定的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造假舞弊行為,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制約機制,主動接受CFO的專業監督和專業指導,充分發揮CFO的專業作用。
(五)強化外部監管。強化外部監管防止公司財務舞弊也是降低CFO會計責任風險的有效途徑。特別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監督,對于發現和糾正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錯漏和財務舞弊作用顯著。CFO應有勇氣聘請高水平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引入外部監督降低企業風險,從而防范自身會計責任風險。S
參考文獻:
1.于玉林.會計新課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J].財會學習,2009,(2).
2.田茂永.2005年中國CFO生存狀況調查[J].首席財務官,2005,(10).
3.田茂永.2010年中國CFO生存狀況調查[J].首席財務官,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