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隨著我國從事司法會計的人員增多,司法會計師這個職業已呈現社會化發展趨勢。本文主要介紹了我國司法會計學的起步,當前存在的主要理論觀點以及實務現狀,最后對我國司法會計學的發展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司法會計學 現狀 建議
目前,我國正在醞釀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這標志著我國的司法會計師職業已呈現社會化發展趨勢,據悉,我國社會司法會計鑒定師人數居所有社會司法鑒定師人數的首位。
一、司法會計學的起步
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司法會計起步較晚。從20世紀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響,司法會計工作一度停滯不前。改革開放后,隨著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司法會計進入了發展階段。特別是80年代中期,為了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在對國外司法會計的有關情況進行調研后建議,檢察機關有必要建立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門類,配備司法會計技術人員,開展為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偷逃稅等犯罪案件服務的司法會計工作。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審理涉及財務會計業務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時,開始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相關的司法會計活動。個別地方法院還與銀行、審計部門等聯合成立了開展司法會計業務的機構。到20世紀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門為了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需要,也開始醞釀建立司法會計專業技術部門,配備司法會計人員,開展司法會計工作。
二、司法會計學的主要理論觀點
由于受司法會計實踐的影響,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從80年代才真正開始,起步較晚。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一)“一元論”司法會計觀。“一元論”司法會計觀,是我國在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方面形成較早的一種觀點,也是我國最初進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大多數學者、專家和司法會計工作者的主流觀點。其核心思想是:司法會計就是司法會計鑒定,司法會計鑒定就是查賬、查物。“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最大貢獻在于將司法會計界定為一種“訴訟活動”。這一基本理論范疇的界定不僅為“一元論”司法會計學科體系的構建確立了思想基礎,而且為后來的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奠定了基石。“一元論”司法會計觀的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它將司法會計界定為司法會計鑒定,內容過于狹窄,局限了其自身理論觀點的發展,沒有構成司法會計的完整體系,與司法實踐脫節。
(二)“專業論”司法會計觀。“專業論”司法會計觀,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種司法會計觀點。其核心思想是:司法會計學的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而司法會計的對象是案件資金。由于不同經濟行業涉及的案件資金及會計證據的特點不同,應當按照經濟行業的劃分來分別研究司法會計理論,并建立相應專業的司法會計學。這種觀點認為,司法會計學的研究對象是司法會計,司法會計是一種訴訟活動,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從司法會計實踐和學科理論的角度看,又有明顯的局限性。同時,這種理論研究的思路是從會計學的角度來研究司法會計,在司法會計實踐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會計學、經濟學的概念給具體“行為”定性的做法。而且,依據行業特點來劃分和建立學科體系,對于屬于法學學科的司法會計學不切合實際。
(三)“二元論”司法會計觀。“二元論”司法會計觀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種觀點,其核心思想是:將司法會計定義為訴訟活動,并依據訴訟學和刑事偵查學原理,將司法會計活動的基本內容概括為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這種觀點及理論研究的長處在于將司法會計進行了劃分,即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其不足之處主要是沒有將一般的會計檢查、查賬與司法會計檢查區別開來,混淆了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審查的界限,模糊了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的關系。
(四)“三元論”司法會計觀。這是20世紀9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種觀點。經過十余年的發展,這一理論觀點及依據這一理論觀點建立的司法會計學學科體系已日益成熟、完善,并逐步被司法實踐所接受。其核心思想是:將司法會計定義為訴訟活動,將司法會計活動的基本內容概括為司法會計審查、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三個部分,以使司法會計理論更好地體現我國訴訟法的精神,更好地指導司法會計實踐。司法會計理論研究中的各種觀點都對我國司法會計的發展起到了不同的作用。當然,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與完善都有一個過程,都是與具體的實踐活動和人們的認識水平密切相關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和廣大司法會計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司法會計學將不斷走向成熟。
三、我國司法會計學的現狀
目前我國司法會計實際工作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如人才資源缺乏,從事司法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技術水平尚需提高,司法會計專業技術的應用缺乏必要的環境和基礎,等等。
如今從事司法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主要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注冊會計師及一些大專院校的會計科研、教學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從財經院校會計、審計及其他經濟專業畢業的,許多人還缺乏開展司法會計工作所必需的法學、偵查學、司法鑒定學和司法會計學專業理論和實踐。社會中介機構的注冊會計師及會計教學、科研人員更是缺乏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專業技術水平的不足,往往導致在司法會計實踐中違法檢案、技術性錯檢等一系列問題。人才資源的缺乏,不僅制約了司法會計的發展,造成了理論研究、教學工作的被動,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訴訟中的證據收集活動也受到了技術方面的限制。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訴訟科學化進程的加快,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在客觀上為司法會計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同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會計在打擊犯罪、預防犯罪和處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任務。
四、對我國司法會計學發展的建議
(一)順應形勢發展,大力加強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從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的現狀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司法會計專業的發展已明顯受到理論研究水平的制約。因此,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已刻不容緩。進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首先,要加強對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解決目前還沒有解決的一些司法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司法會計理論體系,以指導具體技術理論的研究和司法會計實踐。具體來說,可以有以下幾點做法:第一,司法部門加大對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經費投入,讓理論研究者們有更多的動力和能力進行充分、全面的研究;第二,成立司法會計基本理論的相關課題,讓一些高水平的知識分子有相應的平臺和途徑進行系統的研究。其次,要加強技術對策理論的研究。應針對當前高科技犯罪、智能化犯罪的特點和信息技術在經濟領域的廣泛應用,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會計審計新技術,加強對司法會計審查技術、檢查技術、鑒定技術的開發性研究,不能僅限于對已有經驗的總結。只有這樣,才能讓司法會計理論研究不至于落在實際需求的后面,才能真正做到與時俱進,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建立司法會計專業的本科、研究生教育體系,培養高層次司法會計人才。根據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要求,在我國高等院校,應逐步建立起司法會計專業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體系,培養司法會計專業技術人才,以適應司法實踐和司法會計學的需要。目前,我國已有部分財經、政法類院校開設了司法會計方面的本科教育,還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了少量司法會計專業的碩士研究生,這為培養高層次的司法會計人才開了好頭。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也存在著一些實際問題,如只是將司法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專業方向而沒有作為一個本科專業,課程設置上注重于會計學而不注重法學、偵查學、司法會計學的基礎教育,司法會計專業有其名而無其實,師資和司法會計專業教材也存在著一些困難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有以下幾點做法:第一,在各大政法類、財經類院校開設司法會計本科專業,有條件的院校開設司法會計碩士、博士點;第二,開設相關專業的院校要制定具體的教學計劃和教學任務,既不能只注重會計學而不注重法學,也不能只注重法學而忽視會計學的基礎教育,和司法會計相關的學科要一并納入教學范圍內,這樣確保畢業的學生既熟練會計也熟練司法,提高司法會計工作人員的整體水平;第三,組織司法會計專業權威人士編制相關教材,讓學生有本可依;第四,在學校里多開展實踐活動,可以模擬相關案例讓學生參與其中,這樣讓學生不僅有理論知識,還能加強實踐能力,在踏上工作崗位之時不至于無所適從。
(三)建立司法會計鑒定標準體系,規范鑒定結論,滿足訴訟需求。從目前我國司法會計鑒定實務來看,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鑒定過程多樣化,沒有統一的程序標準;第二,鑒定結論多樣化,有些很不規范。有人認為,有關財經、會計法規和制度就是司法會計的技術標準,無需再制訂司法會計鑒定標準體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實際上司法會計鑒定與會計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活動。司法會計鑒定的本質就是一種訴訟活動,而會計的本質屬于經濟管理活動。在如今的司法會計鑒定實務中,多數是經濟案件(偷逃稅、侵占公款等)和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司法會計的處理和一般會計的處理在職能、類別、目的、對象、方法、手續、任務、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切實可行的司法會計鑒定標準體系,才能明確鑒定程序和方法,從而規范司法會計鑒定工作。
鑒定結論是鑒定所收集證據的綜合體現,是會計事實的綜合反映,是否達到鑒定目的是判斷司法會計鑒定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而是否能形成合格甚至優秀的鑒定報告是法院是否采信的重要標準。鑒定結論必須要使用規范的財務術語,完整、準確地表述財務會計事實,并且只能回答財務會計事實問題,不能回答法律問題。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切忌答非所問,鑒定人不能隨意增加鑒定結論的內容。鑒定結論的內容必須與緒言部分的鑒定要求相對應,不能出現鑒定結論的表述與鑒定要求的內容不對應的情況,或者在鑒定資料不能滿足鑒定條件的情況下,出具一份與鑒定要求無關的鑒定結論。第二,在鑒定結論中,結論用語的含義必須是確切的,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語言來表述。第三,鑒定結論用語之間的搭配要有邏輯性。第四,多項鑒定結論表述應當符合邏輯,按時間順序表述鑒定結論。第五,在同一案件中,對同一財務會計問題做出的結論,絕不能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否則會出現自相矛盾的結論,其后果是直接導致鑒定結論的無效。
隨著我國訴訟科學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司法會計理論研究水平的提高,司法會計活動將越來越多,司法會計理論和技術的應用將會普及,司法會計專業的建設和發展也會有廣闊的前景。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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