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碳信息披露是發展低碳經濟的基礎。目前,參與碳信息披露項目(CDP)是國際上進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我國企業對CDP的參與度比較低,碳信息披露實踐尚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完整的碳信息核算體系,應采取積極措施,改進企業的碳信息披露實踐。
關鍵詞:碳信息披露 CDP 碳減排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上,我國政府確立了以下減排目標:到202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CO2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這對我國企業碳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碳信息是進行碳管理的基礎,是企業利益相關者所關注的信息。我國碳信息披露體系處于起步階段,本文基于對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現狀的分析,提出改進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建議。
一、碳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目前,世界上約有三千多個組織,借助于碳信息披露項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所搭建的信息平臺,計量和披露溫室氣體排放、水管理和氣候變化戰略。CDP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組織,擁有世界上最大的企業氣候變化信息數據庫。企業通過回應CDP調查所披露的碳信息,成為投資決策參考依據之一。2011年,碳信息披露項目(CDP)代表資產管理總額超過71萬億美元的全球551家機構投資者,向全球3 000多家上市公司發出問卷。這是第9次在全球范圍內開展此項調查,也是連續第4次向我國100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發出問卷。
碳信息披露項目構建了相對完整的碳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為資本市場上的利益相關者提供了相對比較完整的碳信息,是目前國際上碳信息披露的標桿及企業碳信息的主要來源。2011年的問卷,對結構進行了調整,從 2010 年的治理、風險和機遇,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能源和燃料使用及交易,戰略,溝通五部分調整為管理(氣候變化治理、戰略、減排目標和行動、溝通)、風險與機遇(法規風險/機遇、有形風險/機遇以及其他風險/機遇)和排放(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數據、溫室氣體細分、能源、排放績效、排放交易)三個部分,依據上述CDP的問卷結構,CDP所構建的碳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1)氣候變化管理。企業是否有董事會或其他執行機構承擔氣候變化的職責,是否有氣候變化管理激勵機制等內容;企業是否將發展低碳技術或低碳產品視為公司的長遠發展戰略;企業是否設立了明確的減排目標,是否有具體行動措施和必要的外部溝通。(2)氣候變化的風險和機遇。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自然風險、法規風險、競爭風險和聲譽風險;氣候變化的機遇是指,促使更多企業投資低碳技術的開發和低碳型產品的設計,以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3)碳排放信息。涉及的內容包括:企業如何選擇其碳核算方法,碳排放的具體數據及其外部鑒證和審計、年度間碳排放差異的比較,溫室氣體細分數據和排放交易信息等。
二、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現狀
回應碳信息披露項目(CDP)調查,是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國企業對CDP的回應表現,在此基礎上,結合特定案例,分析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表現及其問題。
(一)我國上市公司對CDP的回應
2011年,英國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委托商道縱橫,第三次對中國流通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進行問卷調查,收集其溫室氣體排放及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與行動等信息。2011年11月,《碳信息披露項目中國報告2011》在京發布,該報告顯示,我國上市公司此次碳信息披露有如下特點:
1. 中國公司CDP參與度有所提高,但其他國家的差距仍然巨大。在CDP2011年調查的100家上市公司中,沒有回應或拒絕參與的企業共有54 家, 11 家企業填寫了問卷,35 家提供了相關信息。與2010年相比,企業的回應率有所提高,但填寫問卷的企業數量略有下降。這一參與比例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大部分國家,包括同為發展中國家的南非,對CDP 調查的參與度都在50%以上。這充分說明了我國企業在碳信息披露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2. CDP調查的參與程度體現出明顯的行業特征。中國CDP100 涉及的28個行業中,只有7個行業的企業填寫問卷,分別是銀行、建筑與工程、運輸、煤與消費用燃料、石油和天然氣、信息技術、汽車與汽車零部件。與往年類似,其中銀行業有4 家企業填寫問卷,在絕對數量上居首位。與金融行業、通訊行業等低耗能行業的企業的積極參與形成對比,能源、建筑和鋼鐵等高耗能企業的態度相對比較謹慎,它們往往將氣候變化僅視為一種風險,將節能減排視為一種負擔。
3.大部分企業對于氣候變化風險和機遇有較高的識別,對機遇的識別高于風險識別。CDP2011問卷將風險和機遇分為三類,即法規風險/機遇(日益增多的環境法規及減碳要求等)、有形風險/機遇(臺風、洪水、雪災、干旱、地震等)、其他風險/機遇(客戶、公眾壓力等)。回答問卷的企業中,只有55%(6 家)的企業進行了回答,低于2009 年和2010 年72.7%(8 家)和92.3%(12 家)的比例。18%(2 家)的企業識別了全部3 類風險,但總體而言,回答企業對機遇的識別程度要高于對風險的識別程度。這固然與回答企業大部分為低排放企業有關,但同時也反映出,我國企業正逐漸發現和發掘蘊含在氣候變化中的商機,化危機為機遇。
4.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健全碳信息披露核算機制。我國企業大部分已經認識到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和機遇,但是絕大多數企業往往只停留在認識階段,缺乏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機制,無法對碳信息進行恰當的核算和披露。從CDP2011年的報告可以看出,碳排放數據缺失,難以進行量化管理,只有極少數企業說明了碳信息數據收集方法和統計口徑。這說明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數據收集和信息披露機制,離CDP的要求還差得很遠。
(二)基于社會責任報告(CSR)的碳信息披露分析
除了回答CDP的調查問卷之外,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也是我國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本文將以碳信息披露項目(CDP)的披露框架為基礎,選擇CDP中國100中的高排放行業企業,基于樣本企業2010年的社會責任報告,分析探討碳信息披露的特點。
1.能源企業。能源企業包括電力、煤炭、石油與天然氣行業等行業的企業。中國神華、 長江電力、中國石油、東方電氣、大唐國際發電和中煤能源這六家企業,并沒有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提及氣候變化的風險和機遇問題,但均提到減排目標的實現情況。其中,神華能源和中國石油均以節煤量作為披露口徑進行減排目標的披露,長江電力和東方電氣則是根據電力行業通用的標準,將節省的標煤數量換算成二氧化碳的噸數進行披露。而大唐國際和中煤能源公司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并沒有針對氣候變化的專門說明,只是就自身的環保措施及成效泛泛論之,并未披露溫室氣體的直接或間接減排噸數。神華能源公司在其社會責任報告中,詳細披露了專門負責節能減排的機構、崗位、業績考核指標體系等減排管理制度,是上述六家企業中披露最全面完整的一家,其余五家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均未就碳減排管理的內容進行說明。同時,上述六家企業均對自身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了詳細披露。
2.鋼鐵企業。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社會責任報告中對減排機構設置、減排指標的制定、減排項目的開發及減排技術的研究進行了詳細說明。相對而言,同為鋼鐵企業的攀枝花新鋼釩公司的披露則相對簡單,沒有針對氣候變化的特別說明,但披露了企業開發的節能環保項目及環保管理體系。
3.運輸企業。運輸行業中的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和中國遠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歷年來積極參與CDP,這兩家企業在其社會責任報告中也針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進行了相關披露,其中,遠洋控股是為數不多的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氣候變化風險進行披露的企業。同時,遠洋控股以表格的形式對其溫室氣體披露情況進行量化說明,并對節能減排的成本進行披露。招商局國際也對其減排成果和減排工作進行了披露。與能源企業相似,同為運輸業企業的兩家公司,二氧化碳的披露和核算口徑并不一致,招商局國際公司是以節煤噸數衡量其節能減排成果,而遠洋控股公司則是通過節省燃油量計算二氧化碳減排噸數。
4.電信企業。以中國移動通信和中國電信作為電信行業的代表進行分析。首先,就減排目標而言,這兩家企業都對其溫室氣體的排放噸數進行了披露,但中國電信公司沒有披露溫室氣體的核算方法。其次,在減排管理方面,兩家企業都對其節能減排的管理機構以及節能減排項目進行了詳細披露。總體而言,中國移動和中國電信兩家公司的披露水平屬于CDP中國100中比較高的。
以上基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分析,進一步揭示了企業碳信息披露所存在的各種問題,這與CDP調查結果相一致。
三、改進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建議
由CDP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調查以及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經過多年實踐,我國的節能減碳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經驗,但我國碳信息披露制度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還未形成健全有效的披露機制。參照國際碳信息披露(CDP)制度,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現狀,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企業應積極參與碳信息的披露
在我國,對CDP進行回應及在CSR報告中進行碳信息披露的企業,以大型央企為主,民營企業或者中小型企業很少涉及碳信息披露的問題。這是我國企業對于碳信息披露認識程度過低的表現。然而氣候危機已成事實,低碳戰略勢在必行,企業必須加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參與碳信息的披露,認識到碳信息披露對于人類環境的重要意義,同時積極發掘“碳商機”,開發低碳產品,化被動為主動。
(二)政府應鼓勵企業進行碳信息披露
首先我國政府應當積極進行宣傳,強化企業的低碳意識,促使企業認識到自身的責任和使命;其次,我國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政策,鼓勵企業進行碳信息的披露。比如我國政府可以借鑒CDP的經驗,將企業所披露的碳信息與投資者和債權人掛鉤,以四大國有銀行為試點,對于碳信息披露較為完整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貸款優惠或其他優惠政策。再次,政府可以通過立法的手段,對我國企業的碳信息披露進行規范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獎罰制度,從而推動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發展。
(三)盡快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
碳信息的披露要以準確可靠的數據為基礎,沒有數據,量化就無從談起,碳信息的披露更是難以實現。從基于CSR報告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即使同一行業或相近行業,碳信息的披露口徑也尚未統一,這就造成了不同企業之間披露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價值大打折扣。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起適合中國企業的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和計量的方法,主要來自ISO 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和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我國企業可以參考國際上通用的方法,結合國內現狀,摸索建立適合中國企業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
(四)建立中國特色的碳信息披露途徑
目前,參與CDP調查的我國部分企業通過企業年報、公司網站、CSR報告等途徑進行碳信息的披露,但是,統一的量化標準和完善統一的碳信息披露途徑在我國尚未建立。CDP作為一個國際組織,不一定能適合每一個國家,尤其是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我國。因此,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碳信息披露途徑。
綜上,碳信息披露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企業的碳信息披露存在著參與意愿較低、碳排放數據收集困難等難題,需要發揮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積極能動性,以改進我國企業的碳信息披露實踐。J
(注:本文系北京市屬市管高等學校人才強教計劃資助項目,項目編號:PHR201008192;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0YJA6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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