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2012年2月,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原來有關企業安全生產的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修訂后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1年9月,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239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管理辦法》著力構建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重在規范和保障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投入,夯實企業安全保障基礎;《資金辦法》著力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力度,重在滿足應急救援和安全培訓演練需要,提升企業安全保障能力?,F就《資金辦法》和《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政策內容和管理要求等進行解讀。
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一)《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
安全生產對企業特別是高危企業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個時期以來,企業安全事故頻發,不僅影響正常經營,更重要的是關系職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甚至影響經濟社會安全。解決企業安全問題需要綜合治理,其中,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是從制度安排上構建的一種長效機制和政策保障。
從2004年起,財政部開始研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制定并實施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6]180號)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相關制度實施取得了顯著成效,據不完全統計,僅2007年至2011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4 481億元,累計支出4 090億元,對相關行業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0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據此,財政部、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在總結經驗、廣泛調研、征求意見基礎上,對原辦法進行了全面梳理、整合,針對原辦法過于分散、涵蓋范圍不夠廣泛、提取標準偏低等,于2012年2月修訂發布了《管理辦法》。修訂的重點是擴大了安全生產費用政策的適用行業,提高了提取比例,拓展了使用范圍,明確了財務管理要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及相關文件涉及安全生產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擴大了安全生產費用的適用行業和使用范圍
調研發現,除傳統高危行業外,冶金生產活動中易發生中毒、爆炸等事故,機械制造活動具有典型的高空作業、大型吊裝、易燃易爆、勞動密集、交叉作業等特點和危險性,武器裝備研制過程存在大量有毒有害、放射性等高危險物質以及超高速機械撞擊、強微波輻射等安全隱患,亟需重點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豆芾磙k法》將此三類行業企業納入了適用范圍。同時根據安全工作需要,拓展了原非煤礦山、危險品生產、交通運輸行業的適用領域,如在非煤礦山行業中增加了煤層氣開采,在危險品方面增加了危險品儲存,在交通運輸方面增加了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和管道運輸。
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執行幾年之后,其作用應當由起初的彌補企業安全欠賬,逐步過渡到保障企業全方面的安全系統建設需要。為適應不同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方向的不同要求,《管理辦法》進一步將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維護保養、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和新裝備等的推廣應用、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安全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等納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同時將原有的“安全技能培訓支出”調整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使企業培訓的目標從單一的技能培訓轉向全方位的素質培訓。
為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盡快達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管理辦法》明確,在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三)提高了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
鑒于原辦法有關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已不能適應企業在安全生產投入的需求。在對各行業重點企業典型調查的基礎上,經過認真測算、分析、論證,《管理辦法》提高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比如,將瓦斯等高危煤礦由噸煤不低于10元提高到噸煤30元、地下開采金屬礦山由8元/噸原礦提高到10元/噸、井下非金屬礦山由2元/噸原礦提高到4元/噸、水利電力和鐵道建筑工程由工程造價的1.5%提高到2%,等等。
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同時經營上述業務的,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以各類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各自標準分別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例如,一家主營冶金業務的企業同時開展機械制造業務,如果冶金業務和機械制造業務在該企業內分別獨立核算,這家企業就按照兩類業務的營業收入和各自標準計算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如果兩類業務沒有獨立核算,這家企業就應以總業務收入按照冶金業務的標準計算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考慮到企業安全基礎和投入需要的差異性,《管理辦法》在統一規定分行業提取標準基礎上,規定了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調節機制。一是企業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以滿足企業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二是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生產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生產費用。
(四)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財務管理
《管理辦法》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的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關于列支渠道,由于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具有必然性,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屬于負債或預計負債。但是,作為負債需要特定的債權人,而安全生產費用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不符合負債的性質。企業由于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當期利潤,為以后安全生產支出預留了財務資源,從這一角度考慮,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更接近所有者權益的性質,作為專項儲備管理更為恰當。
需要說明的是,財務處理上安全生產費用遵循“權責發生”原則,而國家稅收制度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原則,因此規定安全生產費在提取時不予稅前扣除,使用時才能扣除。
(五)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檢查
為督促企業規范執行《管理辦法》中的各項要求,文中明確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未按《管理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此外,在原辦法執行時,部分地方政府部門以加強監督為由,要求企業以“保證金”的形式上繳安全生產費用,并對其使用進行審批管理,損害了企業自主使用自有資金的權力,影響了企業運營效率。針對這種情況,為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管理辦法》進一步強調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
(一)設立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資金的政策背景
《資金辦法》與《管理辦法》有聯系也有區別,《管理辦法》通過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了企業安全投入的長效機制,而《資金辦法》主要是國家在特定時期加大支持力度,對企業安全生產中的一些關鍵環節予以引導和鼓勵,有針對性地解決其中的突出問題,促使企業安全進入良性循環。2010年以來,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在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全面調研后,認識到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形勢嚴峻,應急救援隊伍重大救援裝備比較匱乏,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基地建設相對落后,安全能力建設水平仍亟待提高。與此同時,中央企業在社會應急救援體系中發揮巨大作用,協助政府承擔了大量的公共服務和社會應急責任。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在滿足企業救援工作需要的同時,積極承擔周邊區域安全救援任務,協助對其他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和培訓,在多次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雨雪冰凍災害、汶川特大地震救援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一些老少邊窮地區財政困難等原因,中央企業也承擔了大部分這類社會救援的經費。
根據以上情況,2011年9月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資金辦法》,設立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引導中央企業不斷加大安全投入,促進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完善社會應急救援體系。
(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政策主要內容和管理方式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支持的范圍是,列入《規劃》的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實訓基地中的重點項目所需的運輸吊裝、偵檢搜尋、救援救生、應急通信、個體防護、后勤保障、實訓演練等裝備,以及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特種設施的購置。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采取國家資本金注入的方式,對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的60%給予補助;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給予補助。對列入規劃的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原則上不重復享受補助。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設備維護等日常費用由中央企業承擔。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有關中央企業按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中央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的原則:一是優先支持地區高危行業分布密集、重特大事故高發的地區;二是優先支持地域廣闊、其他救援隊伍難以覆蓋的地區;三是優先支持交通不便、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其他地區隊伍難以快速到達的地區;四是優先支持不可替代的特殊行業;五是優先支持有特殊救援需要的應急救援隊伍。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年度項目庫。財政部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額度及支持重點,核定并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三)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政策基本實現了政策目標
2011年和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合計撥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19.75億元,其中:2011年支出9.55億元,支持中央企業15支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和11個培訓演練基地裝備;2012年支出10.2億元,支持16支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和8個培訓演練基地裝備配置。
兩年來,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有效發揮了財政杠桿和引導作用,支持中央企業加強礦山、油氣開采、危險化學品、隧道等方面的應急救援,完善應急救援、安全管理、特種作業等方面的培訓演練,帶動了中央企業加大安全保障投入、提高預防和處置事故災難能力,對減少安全生產事故起了重要作用;支持了中央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當地和跨區域重特大、復雜事故及相關災害的應急救援,共享培訓演練基地、滿足社會應急培訓需求。對于整合社會應急救援資源、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基本實現了預期的政策目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