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1日到24日,我跟隨領導與另外一位同事一起到大連參加的新會計準則培訓班。此次培訓班由中國保險協(xié)會組織,為期三天,請了普華中天和安永華明的幾位經理來講課。作為一個門外漢,我有幸參加了此次培訓,記錄一些學習體會下來吧。
一、新會計準則的意義,特別是對保險行業(yè)
此次會計準則的制定,是財政部為了推動中國會計制度與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的趨同,許多準則條款都可以見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影子,甚至就是照搬過來的。新會計準則有著許多原則性的改變,比如采用權責發(fā)生制取代收付實現制,引入公允價值作為主要的會計計量屬性,而歷史成本的使用少了很多,會計信息還要求反映管理者的意圖。在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方面,在可靠性前提下更加強調相關性(時間性),即實質大于形式。在攤銷方面,直線法被認為不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而代之以實際利率法(攤余成本)。
公允價值最重要的理念在于用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表現現在的資產。從規(guī)范的體系來說,有利于在開始購建一個完整的體系。公允價值的確定成為一個重要問題,有市場法和估值法(交易價、行業(yè)基準價、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兩種。金融工具要求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確認。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是新會計準則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此次保險行業(yè)實施新會計準則的一個難點。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保險風險的概念,對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如投資合同)進行了嚴格的區(qū)分,由此也引起了保費收入確認上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不只是財務部門的事情,也涉及到投資、精算、信息等部門的緊密結合。
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可能對業(yè)績產生重大影響,例如:開發(fā)階段支出可作為無形資產、所得稅改用納稅影響法、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采用權益結合法、資產減值后不得轉回、政府補助采用權責發(fā)生制等等。
新會計準則下財務報表的列示看似簡單了,其實是很多項目合并了,另外很多項目改為在表后披露,其復雜性增加了。
在這么多準則中,25號原保險合同和26號再保險合同與保險行業(yè)直接相關,12、22、23、24號金融工具相關的具體準則也對保險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
二、一些總結
1、國際上,中國、俄羅斯、東歐等地區(qū)的前國有企業(yè)被認為是關聯方,但新準則中仍然認為國有企業(yè)不是關聯方;
2、新準則中企業(yè)年金作為資產,而IAS中養(yǎng)老福利作為負債;
3、新準則實施的四個難點:金融工具,產險公司的應收帳款減值,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
4、兩個測試——減值測試和準備金充足性測試;
5、兩個分拆——保險合同與投資合同的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與混合工具的分拆;
6、四類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及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新會計準則實施
按照保監(jiān)會的要求,保險行業(yè)要在兩年內實施新會計準則,2007年1月1日調表不調賬,2008年1月1日前實現“管理流程層面的切換”和“會計賬目層面的切換”。“新會計準則更加側重于財務數據的可用性和時效性,這對保險公司的系統(tǒng)、基礎數據和相關人員的專業(yè)水平提出了巨大的挑戰(zhàn)。”(《保險行業(yè)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
《實施指南》對保險公司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提出了一些方法論,具有一定可操作性。難點在于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不只是部門的事情,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內部會計手冊或會計制度、企業(yè)信息系統(tǒng)(包括財務、業(yè)務、資產管理以及風險管理等系統(tǒng))、組織結構、業(yè)務流程等等,可謂千頭萬緒。這樣聽起來和ERP的實施倒是有點像,需要有一個由公司領導牽頭的、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切換項目推動小組,以保證項目推進過程中的資源配置和部門協(xié)調。
系統(tǒng)實施前,需要對系統(tǒng)切換需要完成的任務有明確的認識,新舊會計準則的銜接要求對兩者都有深刻的認識,按照新會計準則需要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分類,并大范圍的判斷其公允價值,同時要求相關系統(tǒng)進行更新。切換項目推動小組需要評估哪些任務可以由本公司人員完成,哪些任務外包給相關領域的專家更好,比如說各類要素的公允價值的判斷,不是一時一刻能夠完成的事情,可能需要豐富的經驗。
在調研的基礎上,需要制定切換項目的詳細計劃和進度安排。實施過程中,需要保證數據的安全、部門間工作的協(xié)調,并進行及時的審核,保證項目的有效推進。切換項目完成后需要對項目進行評價和文檔歸集,以便為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續(xù)貫徹新會計準則打好基礎。
四、系統(tǒng)更新示例
1、金融工具的后續(xù)計量如果以實際利率法計量,需要系統(tǒng)支持隨時看到當天的攤余成本;
2、應收保費收入確認需要系統(tǒng)支持;
3、補繳保費中保費和利息分開對待需要系統(tǒng)支持。
二、 保險會計準則講座
(一) 保險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
(一) 體現我國保險行業(yè)的特點
一是風險經營,(保險行業(yè)是承擔風險而獲得收益);二是發(fā)展較快,是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準則中要體現(保險公司的數量增加較多,已發(fā)展到100家,資產總額達160億,收益1200億,年均增長15%);三是產品單一,產品創(chuàng)新不多(差異化的考慮可以少一些,不需考慮過于復雜的情況);四是行業(yè)開放,(開放力度較大,壽險、產險、再保險市場開放,外資進入,2007年底“保護期”結束)。準則要充公考慮各方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 體現科學民主決策
體現透明度,準則的制訂過程體現科學民主決策
(三) 體現我國法律要求,一是保險法規(guī),有嚴格的規(guī)定,在準則中都要得到體現,要與法規(guī)保持一致;二是會計法規(guī),遵循基本準則
(四) 體現會計國際趨同,與國際會計報告準則第4號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初步結論趨同
(二) 原保險合同準則
1、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1) 原保險合同的定義:保險合同: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核心內容是否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帶來的保險風險(與委托理財的區(qū)別)
特點(與再保險合同的區(qū)別):一是承擔被保險人帶來的保險風險,二是雙方一方是保險公司一方是投保人,三是是賠償(對物的概念)或給付(對人的概念)性質的合同
(2)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原保險合同。(是否承擔保險風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是否賠償或給付)解決了保險公司核算過程中不是全部合同都是保險合同的問題,解決了與國際核算中保費收入差異的問題
(3) 原保險合同的分拆:
保險風險與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qū)分并單獨計量,可以分拆(不是應當,不是強制性的),比如,儲金保險。
保險風險與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qū)分,或者雖能夠區(qū)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不分拆(體現對基本準則可靠性的遵循)。比如萬能壽險。
(4) 原保險合同的分類:
國際沒有統(tǒng)一的分類標準
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進行分類: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與保險法的分類不同)
延長期不同于寬限期
2、 原保險合同收入
確認:與現行制度沒有差別
計量:采用了不同的計量方法,對非壽險業(yè)務按保費總額確定(不能單方取消)
壽險按收款方式確定,一次性取的,按一次收取金額確定;分期收取的,按每期收取的保險費金額確定(期限長,可以單方撤消,投保金額與保費對應)
提前解除:退保費處理
3、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準備金的定義:預計負債(不是或有),(收入在前,支出在后的特點)體現配比原則,這是保險與其他行業(yè)核算的區(qū)別。
四項準備金:
一是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遞延收入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處理,資產負債表日按保險精算確定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精算責任與會計責任的區(qū)分)
二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fā)生但未賠償的費用準備金,與現行制度差別是將理賠費用也納入準備金核算,按精算計量
三是壽險:預計負債,按精算計量
四是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是項新業(yè)務,核算原則:重新計算確定金額大于準備金余額的,補提;小于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穩(wěn)健性原則)
4、 原保險合同合同成本:手續(xù)費支出(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我國按費用化)(堅持資產定義的結果,通過附注解決);賠付成本;保戶紅利支出;損余物資(調整賠付支出);代位追償款(信用擔保產生的,過去是收到時才入賬,改為賠付支出的調整,同時規(guī)定了確認條件)
5、 新舊銜接:一是差異:二是銜接:未來適用法
(三) 再保險合同準則
1、 再保險合同的定義:解決分散風險的問題,是兩個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
2、 分出業(yè)務
3、 分入業(yè)務
4、 新舊制度差異及銜接
一是采用預估法,不是收到賬單時才處理,但要求資料必須齊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報有中看到的與再保險有關的收入和費用更加及時,
允許采用賬單法,
二是再保險業(yè)務不得相互抵銷的原則
三是準備金,過去只提兩項準備金,新準則要求提取四項準備金,提取的方法和要求是按精算的方法確定,(引入損益結算年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