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關鍵詞: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由國務院下設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實現監管,交易所及行業協會在各自層面上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一并監管外匯衍生品交易,財政部負責制定與衍生品有關的會計準則。我國已形成以行政監管為主導、行業自律監管為輔助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存在問題
(一)政府主導的行政作風濃烈
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處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體系中的頂端,人
民銀行、財政部是其組成部門,三會是其直屬事業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其管理的國家局。上述各部門皆是在國務院的授權下行使監管。而四大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又接受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因而我國多層次監管體系實質上帶有中央集中的性質。
(二)分業監管的弊端明顯突出
由于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不同,適用法律規章不同,監管標準不同,割裂了市場的有機統一,人為制造了市場分裂,易造成監管主體不明確。對部分金融衍生品業務不知應由誰來監管,造成推諉或者尋租。或因主體間利益矛盾給市場發展設置障礙,無力應對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局面。
(三)監管立法的長期滯后缺失
我國現有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律制度,大多是部門規章,層次不高,效力低下。部分散亂于各法律文件中,缺乏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定。監管立法建設嚴重滯后于市場發展,監管力度軟弱,難以樹立監管權威,不利于控制風險。
(四)監管方式的相對落后低下
各監管主體或是政府組成部門或是事業單位,在經費上享受財政全額撥款,直接決定了經費只能在計劃內支出,這就使很多先進但花費多的方式無法采納。我國對監管人員實施的公務員招聘摒棄了專業化考核,往往招來的是不懂市場的、懂市場的被拒之門外。而且在人員數量上受編制的限制,不能滿足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造成監管力量不足。
三、優化和完善的對策
(一)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
1.樹立監管不等于管制的理念
監管側重的是監督和管理,是政府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管制側重的是直接干預,是政府運用核準或者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我國目前僅僅依靠行政機構的外部監管難以實現對市場的全面有效監管。因為行政監管過于嚴格,會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尤其會抑制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但如果過于寬松,又會導致對風險的疏于防范。因此必須理順監管與管制的關系,適當放權,將市場能解決、應由市場來自我調節的權力進行讓渡,減輕監管的行政色彩。
2.樹立衍生品市場關系金融全局的理念
只有樹立金融衍生品市場關系到國家金融體系全局的理念,才能正確認識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要性,才能在行使任何監管權力時,始終以確保市場優先發展為出發點。
3.樹立事前監管重于事后監管的理念
當疏于事前監管而導致風險發生時,想要通過事后監管來彌補其作用甚微。
因而我國必須樹立事前監管重于事后監管的理念,把主要精力放在風險的檢測和預防之上,通過事前監管將風險早發現、早處理、早防范,增加市場的安全性。
(二)建立協同的監管體系
1.采取變通的統一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似乎在短期內得不到改變,但是混業仍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宜采取變通的統一模式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以下兩種方式對現行的監管主體不會有太大改動。一是設立金融衍生品監督管理管員會,將現屬于三會等部門分管的金融衍生品監管職權抽離,統一劃至該部門。該部門的地位應與三會平行;二是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作為對三會具有統一管理、協調功能的部門。對外代表三會與其他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和協調,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監管引起的跨行業合作問題。這個部門的地位應該略高于三會。
2.形成協同的合作監管體系
我國必須發揮自律組織的一線優勢,形成政府、行業協會、交易所協同合作的監管體系。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自律組織的地位和權利。從法律上對它進行準確定位,明確其自律監管的權利。將具體監管內容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由交易所或協會等履行,用以規范自律監管行為,避免監管權利異化演變為某個集團利益;二是以自律組織共享信息來提高市場透明度。自律組織處于市場一線,與市場參與者緊密接觸,掌握大量最新的市場信息。應充分運用好這些信息,建立起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共享信息方式來提高市場透明度,實施對市場的自律監管。
(三) 搭建系統的法律框架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需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發布,需要一定時間和過程,因而易造成立法滯后于市場創新。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如何改變立法的滯后成了搭建法律框架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1.盡快推出《期貨法》,考慮制定《金融衍生品法》等一系列法律規章
按目前情況看,有現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做基礎,加上證監會多年的倡導,《期貨法》的推出還是比較現實的。該法應包含監管情況,涵蓋對期貨交易的認定和規范。接下來需對散亂的金融衍生品法規進行整合,制定《金融衍生品法》。該法應包含目前以及下一階段可能會上市的金融衍生品品種以及對OTC市場的指導性規范。如果我國繼續保持分業監管,那么針對不同的衍生品品種也需制定出各自適用的法律規章,且應充分考慮各法律規章之間的相容性。
2.監管部門應促成法律框架形成
除市場需要的迫切度外,影響一項法律規章能以多快速度推出,還依賴于諸多因素:一是國家法律建設的總體規劃,二是社會對該領域的重視程度,三是相應部門先期調研準備情況。從監管部門出發,第一點是無法決定的,能加以改變的第二點和第三點實質上是相通的。當監管部門投以盡職盡責的監管,將有利于市場的發展壯大,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參與,從而有利于該領域法律框架的早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