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口業務計劃及發貨審核
(一)出口業務計劃審核
國際業務部應根據對外訂立的出口合同,及時、準確地向財務部提交出口業務計劃單,該計劃單應包含如下內容:出口國家及客戶名稱、出口日期、結算方式、計劃收款金額、產品經銷價格、出口運費、保險費、傭金、其他費用及出口業務利潤。
(二)出口業務貨物發運審核
國際業務部在發運貨物時,須先開具發貨單,經財務部對價格和收款情況進行審核簽字后,方能提請產成品庫發貨。收款情況審核確認原則如下:
1.匯付方式:如電匯T/T,必須收款后發貨。
2.信用證L/C方式:收到通知銀行交來的信用證,并經公司國際業務部對信用證內容進行審核確認后發貨。
3.托收方式:如付款交單D/P,必須經財務部、國際業務部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后發貨。
二.出口業務相關會計處理
(一)出口銷售收入的確定及其會計處理
1.入帳時間原則:在貨物報關出口后,財務部根據國際部交來的報關發票和裝箱單開具XXX市出口商品統一發票,以此為依據確認出口業務銷售收入。
2.發生產品出口銷售業務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產品銷售收入—出口業務
貸:應收帳款—出口業務
3.發生配件出口銷售業務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業務收入—出口業務
貸:應收帳款—出口業務
4.當期支付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及傭金,應沖減當期的出口銷售收入,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產品銷售收入—出口業務(紅字)
貸:銀行存款
5.出口貨物作銷售處理后,因故發生退貨時,用紅字沖減退運當期的出口銷售收入,已沖減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及傭金等調增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6.出口業務貨款到帳時,根據銀行出具的收帳通知及外匯買賣水單,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出口業務
(二)出口業務相關費用支付及其會計處理
1.支付銷售費用及銀行結算費用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產品銷售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2.月末記帳匯率調整:月末根據期末外匯帳戶的借方余額乘實際匯率與記帳匯率的差,所得正數表示“財務費用—匯兌損益”借方減少數,記帳時用紅字在借方表示;負數表示“財務費用—匯兌損益”借方增加數。
(三)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會計處理
1. 月末根據當期出口貨物銷售額以及經主管退稅部門核準的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等計算出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后,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當接到經主管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數據后,作如下會計處理:
(1) 核算出口貨物應免、抵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 核算出口貨物應退稅額時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三. 出口收匯核銷程序
(一) 出口企業核銷員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在網上向外匯管理局申領核銷單。
(二) 出口企業核銷員持IC卡到外匯管理局申領紙質核銷單。出口企業發生出口業務時,將核銷單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在網上備案到出口海關。
(三) 出口企業憑紙質核銷單、報關發票、報關單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
(四) 海關審查合格后,貨物通關出境,隨后海關將經其蓋章后的核銷單退還企業。
(五) 出口企業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在網上向外匯管理局交單。
(六) 出口企業收匯,銀行將外匯收賬通知單及出口核銷專用聯收匯水單出具給企業。
(七) 出口企業將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核銷專用聯收匯水單及出口商品統一發票交外匯管理局核銷。
四.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計算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以其它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國外段運費、保險費和傭金等。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是指當期發生的準予辦理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五.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貨物報關出口后,國際部應分別在五日內將出口貨物報關發票、一月內將外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月內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交財務部。財務部據此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一)“免、抵”稅申報
1.根據當期出口銷售明細帳及出口發票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基礎數據采集”模塊中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和“收齊出口單證明細錄入”項下,將當期相關數據錄入到計算機中。月末終了,當期出口銷售明細數據全部錄入后,再將當期實際支付的全部國外段運費和傭金等數據按商品代碼匯總后用負數錄入。退運出口貨物原核算銷售收入數據用負數最后錄入。
2. 在系統中打印出反映當期出口明細情況的《當期明細表》和反映前期
單證收齊情況的《前期明細表》。
3.根據《當期明細表》計算填列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免抵退貨物不得抵扣稅額”欄次;根據主管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欄次,填寫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免抵退貨物已退稅額”欄次。隨后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經主管退稅部門審核確認的上期《申報匯總表》等資料報送主管證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免、抵”稅申報。
(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月末終了,出口企業應于納稅申報期內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依次進行生成明細申報數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項目錄入、免抵退申報匯總表錄入、《申報匯總表》打印、生成匯總申報數據等操作。隨后在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時,應將如下資料按規定順序裝訂成冊報送主管退稅部門: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有關部門出具的中遠期收匯證明
3.出口報關發票和XX市出口商品統一發票
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單證收齊)
5.《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出口貨物)
6.《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7.主管征稅部門審核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8.免、抵、退稅申報軟盤、
9.退稅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