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監督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據審計一定的審計標準,以判斷其真實、合法、有效的一種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活動。審計監督目標可概括為審計目標和審計主體動機兩者互動均衡的結果,其中含有審計最終目的,即確定、解除被審計單位的受托經濟責任和加強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和控制。由于審計監督是審計目標和審計主體動機兩者的互動均衡,因此,審計監督主體的研究與審計工作質量密切相關。審計主體的行為動機是雙重的,一方面追求審計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審計風險的最小化。當這種目標不一致時,審計人員會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通過審計合謀,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進而又對社會造成危害。本文著重對如何優化審計監督,改善審計工作質量做一探討。
一、審計監督的優化
審計監督的優化是指審計主體遵循審計監督規范的要求,采取優化的手段和優化的組織結構,以盡可能小的投入與耗費生產出盡可能充分、質量盡可能高、讓審計委托人滿意的審計報告。
1、審計監督優化的標準審計監督優化的標準是判斷審計監督是否達到優化的準繩。審計監督最終結果是通過審計,提供真實可靠的審計報告,因此審計監督與審計報告的質量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審計監督優化的首要標準是審計工作質量最優化,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審計產品(即審計報告)的相關性,一般包括反饋價值和及時性。二是審計產品的可靠性,包括反映真實性、合法性和中立性。一般來看,審計監督優化標準應是與審計工作質量的最優化相統一,即審計監督的優化滿足了審計產品使用者的利益要求,同時又體現了審計監督主體的利益愿望。
2、審計監督優化的途徑首先,激勵機制的優化。審計監督的動力來自兩方面,即一方面來自自身社會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來自外部的激勵。目前我國審計監督明顯缺乏與之相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這是現階段我國審計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審計監督的激勵約束機制就成為審計監督中必須解決的一個迫切問題。本文認為,審計監督作為一種經濟管理手段,無論是政府部門黨政領導,還是企事業單位領導既要承認審計監督的管理作用,樹立監督也出生產力的觀念,又要支持審計監督活動,為審計監督活動的開展提供必要工作保障。著名的霍桑實驗表明,激勵機制對心理和環境有著顯著的影響。首先,對審計監督的優化不僅需要獎勵的正面激勵,而且需要給予一定的處罰。其次,尊重與信任也是審計監督主體的一種需要,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后,就能激發工作熱情,消除畏難和偷懶的心理。最后,審計監督主體積極性的發揮不僅依靠獎懲,還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報酬。
其次,審計監督主體素質的優化。審計監督主體素質的優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知識結構的優化。審計監督是以腦力勞動為主的一種行為,行為是否優化取決于其知識結構。這種優化的知識結構一般包括財務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經濟、管理、法律等相關學科知識。二是思想品質的優化。審計人員應具備堅定正確的政治指導思想,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遵守審計法律規范,以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實施審計。三是心理素質的優化。心理素質主要是意志心理素質和能力心理素質。意志心理素質是在正確目標引導下,為達到這一目標自覺地組織自己的行為并與克服困難相聯系的心理過程的素質。而能力心理素質是指審計人員直接影響審計活動的效果,使審計活動得以順利完成的心理素質,包括記憶力、思維力、想象力等內容。
最后,審計監督實施機制的優化。研究我國審計監督的實施機制不難發現,無論是審計監督的糾錯機制,還是審計監督目標的選擇機制都很難適應審計監督的需要,這就要求必須對審計監督的實施機制進行重構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監管力度,改善監管的措施和手段,從而提高審計監督的效率和效果。優化審計監督,必須在遵循系統、充分、靈活原則的基礎上,優化審計監督的實施機制。第一,權力與責任相結合,動力和壓力相結合。無論是審計監督規范的制定,還是實施,都要明確界定相關部門的權利和責任,使之具有相應的動力和壓力。負責制定規范的應當能夠針對不斷變化的各項業務,制定出具有適應性和前瞻性的規范;負責監管的應當能夠及時規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解決辦法。第二,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合作。參與審計監督的各審計主體之間應當實現相互制約和監督,及時發現審計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與此同時,還必須相互合作,實現整體功能的最大化。第三,建立和完善審計監督的糾錯與目標選擇機制。第四,理清審計監督思路,轉變審計監督方式,提高審計監督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審計監督步入規范化、經常化、合理化軌道。
上述三個方面的優化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審計監督。審計監督實施機制是審計監督優化的外部制約機制,只有對違規行為不間斷地監督制裁,審計監督才能優化。激勵機制的優化可以有效地激勵審計人員自覺地積極主動地開展優化行為。然而審計監督是以人為主體的,能否優化還取決于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職業道德的教育,也是審計監督優化的基本措施。
3、審計監督優化的內容明確審計監督的內容是建立健全我國審計監督制度必須回答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本文認為,審計監督的內容要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審計主體對客體的審計監督、政府及社會對審計工作的管理控制即對審計主體的再監督兩部分。①審計主體對客體的審計監督主要研究:如何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確保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合規、有效運行;如何適應審計主體組織形式和規模的發展變化,保證審計報告真實、合法;如何建立審計質量和審計組織履行審計法規制度的控制標難;研究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建立科學規范的注冊會計師管理體系,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監督中的作用;研究政府審計監督與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的關系(規范性標準或示范性標準)等。②政府及社會對審計工作的管理控制主要研究: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審計法規體系,為政府或最高權力機關監督審計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對審計進行再監督的方式、范圍,監督的主體、責任,如何完善監督的體制與運行機制;審計信息披露即審計報告的有關法規制度建設研究;審計信息質量的分析與評價標準研究及審計報告的可讀性研究等。
總之,當審計監督學把審計看作“一個行為過程”時,審計人員作為這個過程的自始至終的參與者,對審計工作質量的影響就很大。當審計報告作為這個過程的終點時,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即審計工作質量外部效應的內在化,很大一部分就取決于審計人員行為的規范化。而這種規范化由于人的行為假設的存在,需要監督實施機制和職業道德作為審計工作質量成本投入的,這種投入也是任何的審計環境下都是必須的。因此,對審計監督的研究,是審計工作質量優化的保證。
二、審計工作質量的改進措施
虛假審計報告的主要責任者是審計監督主體即審計人員。用制度經濟學理論的研究方法來分析影響審計系統制度變遷的因素可看到,審計工作質量的改進不僅是審計工作本身的改進,而且是系統各方面的改進,尤其是對審計監督主體的改進。
1、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審計工作質量的高低,與審計隊伍的素質水平息息相關。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組織保證。如果沒有一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那么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就是一句空話。因此,必須在采用科學審計監督手段和合理審計監督方式的前提下,運用適當的激勵機制和監督實施機制,加強審計人員的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覺悟、職業道德、工作責任性和全局觀念。
2、加大審計規范體系建設,提高審計主體行為的規范力度。制定與國際審計準則相一致的審計法律法規,完成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加大宣傳的力度,增加審計的程序、處理處罰的透明度,推行審計的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審計責任的追究機制、審計決定的執行機制、審計信息的反饋機制等審計法律監督體系。以制度做保證,對政出多門,不統一、不協調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地方性規章,該廢止的廢止,該完善的完善,以維護審計法規的完整和統一。
3、嚴格審計的程序,加強基礎工作。規范審計程序,依法審計是《審計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審計法》對審計主體的職責權限、審計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按照規范化的要求,把每一步審計工作開展好,以達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目的。與此同時,審計工作是一個系統,這個系統是由“審計立項、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和跟蹤整改”五個環節構成,這五個環節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在整個審計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全面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的主線。
4、強化審計監督主體的責任體系,加強審計監管力度。目前我國的《審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制度對審計人員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打擊力度明顯偏弱,而且對責任人的界定不明確,以致高懸在審計主體行為之上的法律之劍不鋒利,使得處罰成本與獲取的暴利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應建立一個充分體現法律法規、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有效審計監管體系,并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審計監督主體的責任明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