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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與盈余管理關系研究

摘要:盈余管理是指企業為了達到某一特定的管理目標而對會計政策的選擇。盈余管理行為對企業是一把雙刃劍,運用不當會嚴重損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實適度的盈余管理對企業有利。管理當局可以運用會計政策的選擇使得財務報告擁有更多的信息含量,以便更好的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傳達公司當前和潛在的財務信息,消除會計信息系統自身所無法克服的弊病。本文從盈余管理的理論出發,闡述了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與盈余管理關系研究,探討了消除企業不當盈余管理行為。以期為盈余管理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詞:盈余管理 治理結構
  近年來證券市場發展迅速,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這極大地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使投資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錯誤的決策。適度的盈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企業度過暫時的財務危機,在穩定物價和增強投資者信心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但過度的盈余管理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不利于企業長遠的發展等不良后果。隨著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影響越來越大,這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證券市場發展的一大隱患。引起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因素很多,其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很多的機會和空間。本文從盈余管理具體定義出發,分析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具體動機后闡述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對盈余管理的影響。
  一、盈余管理定義及動機
  ( 一 )盈余管理定義 盈余管理是企業管理當局為了達到一定目的,采用一定手段盡量使報告所披露的信息為利益相關者服務。具體而言:盈余管理的主體是企業管理當局,它包括經理人員和董事會。雖然經理人員和董事會盈余管理的動機并不一致,但他們對企業會計政策和對外報告盈余都有重大影響,他們各自作用的合力導致了企業對外報告的盈余。盈余管理的客體是企業對外報告的盈余信息 (即會計收益)。盈余管理不僅僅指對會計收益的調整和控制,而且包括對其他會計信息的披露的管理。但是對會計收益以外的財務數據的操縱所具有的經濟后果相對而言要小得多,如果將其納入盈余管理的范疇反而會影響對盈余管理本質的把握。
  ( 二 )盈余管理動機 (1)以報酬契約為動機的盈余管理。按照現代企業理論的觀點,企業是一個多邊契約的集合。股東會通過制定一系列的契約來規范經理人員的行為,使得經理人員的自身利益與股東的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趨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報酬契約。但是由于企業市場價值的不可觀察性和對經理人業績考核指標分解的困難,大多數報酬計劃都是通過會計數字(通常是盈利指標)來衡量管理業績并對之進行獎賞的(Ross L. Watts, Jerold L. Zimmerman)。這就使得經理人員產生了通過對盈余數字進行管理進而增加其自身報酬的愿望。Healy(1985)則通過實證的方法檢驗了關于報酬計劃與應計項目、會計政策的選擇以及報告收益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當管理者的報酬計劃的上限和下限是固定的時候,他們更加傾向于減少利潤的應計項目;當管理者的報酬計劃的上限和下限不是固定的時候,則傾向于增加收入的應計項目。(2)以債務契約為動機的盈余管理。債務契約中通常包含一些保證條款以保護債權人利益。這使得企業為了避免高額的違約成本而不敢輕易違反有關條款。如果企業的財務狀況越接近于違反債務契約,管理者就越有可能調增報告利潤,以減少違約風險。如果是長期債務合約,企業管理者通常會將各期收益均衡化,避免償債能力比率大起大落,從而減少違約的可能性。這樣,盈余管理就成為企業減少違約風險的一個工具。Sweeny(1994)通過實證研究發現不能按期清償債務的企業中盈余管理現象要明顯增多。Defond和Jiambalvo(1994)通過研究企業在違約之前年份的數據也得到了類似的結果。(3)為避免政治成本為動機的盈余管理。通常情況下,企業會面臨諸如行業平均利潤高于一般水平、壟斷、傾銷或者存在卡特爾的可能性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一般正常的行為是降低象征著壟斷的高額利潤。Jones(1991)發現企業在接受官方調查期間利用應計項目減少利潤的現象。我國的學者對盈余管理的動機也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可以歸結為以下四種:上市前IPO過程中過度的財務包裝;上市后為了維持“配股資格”;為了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別處理”;為了內幕交易、操縱股價需要等而進行的盈余管理。Aharony,Lee和Wong(1999)研究了我國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的財務包裝現象,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在IPO時存在做大盈余以提高發行價格的現象;蔣宏義(1999),陳小悅、肖星、過曉艷(2000)等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得出,為了達到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標準,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采取了明顯的盈余管理措施,形成我國股票市場獨特的“10%現象”;陸宇建(2002)通過對管理后盈余的分布進行考察,研究了我國A股上市公司基于配股權的盈余管理行為,發現了我國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配股權而通過盈余管理將ROE維持在略高于6%的區間與略高于10%的區間的證據;陸建橋(1991)通過選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2家虧損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對這些公司在出現虧損年份及其前后年份是否采取了盈余管理行為以避免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的情況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虧損上市公司為了避免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而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管制和處罰,在虧損及其前后年份普遍存在調減或調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通過對上述文獻的回顧,不難發現現有對盈余管理的研究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目前的研究大多是停留在從公司的外部環境如何刺激和約束公司產生盈余管理行為方面來討論的,而沒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角度進行分析。按照行為理論的觀點,影響主體行為的因素分為外在因素和內在因素,企業包括盈余管理在內的所有行為的產生都有其存在的內部合理性。而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則是企業內部一整套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只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角度來考察盈余管理行為,形成抑制盈余管理的內部約束機制,才能從根本上抑制盈余管理行為。適度的盈余管理對企業是有益處的,一定要防范過度的盈余管理行為。作為企業信息系統中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會計信息系統提供給相關利益主體的公司會計信息的一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有用性和相關性,如果盈余管理是管理者(有時候甚至也包括部分控股股東)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通過在準則允許的范圍內對會計政策的選擇來達到有意的對財務報告進行控制,嚴重的損害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違反了對會計信息的最根本的質量特征要求。這就是以盈余管理之名從事利潤操縱之實的現象非常普遍,真正的利用盈余管理來更好地向財務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傳遞公司的當前和潛在的財務狀況信息的非常之少。因此,對過度的盈余管理還是應該以防范為主。鑒于以上方面的考慮,本文著重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角度來分析盈余管理產生的原因,討論內部治理結構的各個要素對盈余管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盈余管理與公司治理關系
  ( 一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指股東通過構建對經理人的激勵和監督機制,著重解決二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而形成的,以比較完善的市場運作機制和內部控制機制為基礎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在于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關系,即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股東如何有效激勵和監督經理人。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應當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要給經理人以充分的自由去管理好企業,股東不能對其作過多的干預;二是保證經理人從股東的利益出發,運用這些自由去管理企業,即經理人能夠得到有效的激勵和監督。前者給經理人創造了盈余管理的條件;后者在壓縮經理人盈余管理的空間的同時,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激發了經理人盈余管理的動機。在發達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后一個問題的解決是通過內外兩部分公司治理結構來完成的。外部治理結構是指股東通過競爭性市場手段對經理人實施的間接約束。這其中最重要的三個方面是資本市場(尤其是權益性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產品市場。結合到盈余管理這一具體問題,其中資本市場對盈余管理的影響最大。會計盈余信息在資本市場上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直接影響著企業價值的高低。因此,一旦企業市場價值與經理人的個人利益發生聯系,精明的經理人就會產生強烈的通過操縱盈余信息進而影響企業價值的動機,從而提高其自身的價值。關于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對盈余管理的影響,已有學者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如前文所述),本文則主要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對盈余管理產生的影響角度進行探討。內部治理結構是指股東通過事前監督而實施的對經理人員的直接約束,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四個方面。這四方之間的關系為:股東作為企業的所有者掌握著最終的控制權。一方面董事會受股東的委托,作為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另一方面經理層則受聘于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意志代理人統管企業的日常經營事務。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為信任托管關系,董事會與公司經理層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最后董事會與經理層的行為都要受監事會的監督。
  ( 二 )盈余管理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關系 根據微觀經濟學的消費者行為理論,在一定的資源約束條件下,消費者對商品組合的選擇,是依據效用的高低進行的。效用表示一種主觀的滿意程度,不能確切的量化。實際上,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決策也與此相似,不同的盈余管理程度對決策人有著不同的“效用”,它取決于決策人通過對各種因素的權衡所做出的理性判斷,其具體值也無法被觀察到,但可通過適當的數學模型表示出來。當盈余管理的傾向高于一定的臨界值時,盈余管理的方案就會被采納,反之,就會被拒絕。因此,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對盈余管理產生的影響,也就是研究不同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要素的盈余管理行為的傾向性問題。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幾個要素中,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所有者的權利和職能。董事會一方面受股東大會的委托,作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在于負責選聘經理人,授權其在許可的范圍內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面也負責評價經理人的受托管理責任。但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這種評價很難精確,這在客觀上就產生了對監事會的需要,由其負責監督經理人行為并負責審計公司財務事項。但監事會和經理人之間同樣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同樣也不可能做到對經理行為的完全監督,于是,評價經理人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標準最終落在了雙方均可以直接觀察到的企業盈余數字上。考慮到經理人在會計信息生成過程中的直接控制權,為美化自己的受托責任完成情況,必然有動力通過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使盈余數字變得有利于自己。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雖然不直接控制著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對會計信息的產生并沒有如經理人員那樣直接擁有控制權,但他們也會憑借其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特殊地位根據自己的價值最大化目標合理選擇其行為,從而間接地影響會計盈余信息。因此,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各個要素對于盈余管理水平決策的影響最終都落實到了不同的會計盈余信息對其產生了不同的利益驅動。無論是經理人通過直接的手段還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通過間接的手段對公司的會計盈余數字施加影響,從而達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其最根本出發點都是通過這種決策而達到自身財富最大化的理性行為。下面將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人員和監事會各個要素的權利安排和利益驅動的角度出發,逐一分析這些內部治理結構因素與盈余管理的關系。
  (1)股權流通性與股權集中程度。按照傳統的企業理論:“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股東的利益與公司價值最大化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股東在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必然要求杜絕盈余管理行為的發生,從長遠角度維護公司的根本利益。但事實上,在現代的公司制企業中,股東對企業的所有權被分割成了等額的股份,股東根據自己所持股份的多少在股東大會中占有相應的份額。由于不同的股東所持股份數額的不均衡,造成了在股東大會所處地位的不平等,很難使得所有股東的利益要求達到一致,因此,也就難以保證所有股東的利益與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相統一。對于擁有公司股權份額較大的股東來說,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充分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制定,他們的決策直接影響著他們的財富,因此,他們是公司利益的最終捍衛者,他們的個人目標與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是一致的;而對于另一部分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他們無法在股東大會上“用手投票”,而只能在股東大會之外的二級市場上“用腳投票”。他們雖然也關注公司經營決策的制定,但是其動力比起大股東來說要遠遠不足,他們更加關注的是他們所持有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有一個良好的表現。因此,他們更注重公司的短期經營績效,有時就會與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有所背離。除此之外,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對企業的控制能力也存在差異。大股東可以通過控制董事會進而控制經理人員的任選等決策,間接地控制企業的盈余報告過程,從而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中小股東在這方面卻是無能為力的。除了股權集中程度,在我國還存在著股票的流通性問題。在我國普通股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A股、B股和H股。其中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轉配股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A股、B股和H股可在其各自的股票市場上流通。由于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脫胎于國有企業,國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中占據相當部分的比重。龐大的國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為莊家、大戶操縱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加劇了股價的漲跌波動。其次,非流通股的比重普遍較高,造成我國股票市場功能嚴重殘缺,這弱化了股票市場監督激勵機制。在股票價格發生扭曲、股價漲落與公司業績和發展前景失去相關性時,“用腳投票”迫使經營者勤勉盡責的機制也就不復存在了。并且,當國有股控股地位不可改變時,通過股票市場進行公司接管已成為不可能,經理人不存在“下課”的危險,證券市場喪失了優勝劣汰的有效手段。所有這些都給上市公司內部人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股權流通程度越高,盈余管理的程度越低,即二者呈現負相關關系。   (2)董事會的規模與董事的獨立性。根據代理成本理論,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中,一般存在以下兩個層次的關系: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托管關系和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其中由于董事既是受托人(相對于委托人股東而言)又是委托人(相對于代理人經理而言),處于治理結構中的樞紐位置,董事會將對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性產生決定性的影響。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監督經理人員履行其受托責任的完成情況,使得代理成本最小化,但是這種監督功能會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的影響:第一,董事會的規模。董事會不具備權力直接控制企業會計盈余數字產生的過程,他們對盈余管理程度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其對經理人的控制而間接實施的。公司董事會的規模與其效率有著密切的相關性,影響著控制經理人的能力。一項著名的實證研究(Lipton&Lorsch,1992)發現,當董事會規模超過10人時董事會會變得缺乏效率,這是因為協調和組織過程的損失會超過人數增加所帶來的收益,上市公司更容易為經理人所控制,給盈余管理留下更大的空間。一般情況下認為,董事會的規模應在10人之內,8-9人是最理想的規模。我國《公司法》在這方面也作了明確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本文雖然也研究盈余管理與董事會規模之間的關系,但是沒有預計其關聯的方向。第二,董事的獨立性與獨立董事制度。根據董事會成員的來源不同,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我國的上市公司在進行公司制改造之前,企業的管理人員是由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指認的。通過公司制改,成立國家股占大部份的有限責任公司之后,董事會的成員則來自公司的發起法人、定向募集法人,以及與之相關的政府機構等部門。當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這些機構就變為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或國家股東,而與之相關的董事們也分化為兩部分:一部分董事繼續保留在法人股東或國家股東單位的任職,成為公司的外部董事;另一部分董事與法人股東或國家股東正式脫鉤,在股份公司兼任高層管理人員,如擔任股份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職務,成為公司的內部董事。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外部董事來自于與股份公司沒有關聯關系的其他社會組織或機構,如高校、行業管理協會等。這些董事往往是學者教授或知名專家,他們是同行的佼佼者,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或影響力,有時也被稱為專家董事。通常認為外部董事比起內部董事能夠更好地進行監督,因為他們能夠避免內部董事所帶來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國外的幾項研究都證明了董事脫離管理當局的獨立性與董事會監督效率之間的關系。Beasley(1996)研究發現非執行董事的比例與欺詐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Dechow,Sloan和Sweeney(1995)研究證明了公司非執行董事的比例越大,遭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強制措施的可能性就越小。本文試圖檢驗這一結果是否也適用于盈余管理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大制度性創新,起源于西方。在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可分為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在采取兩分法的情況下,外部董事與獨立董事有時互換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為內部董事、有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與無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無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稱為獨立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兼任公司雇員的董事;有關聯關系的外部董事指與公司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則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利益關系)的董事。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席位基本上為內部董事所把持。即使偶爾有些公司為外部董事設有一兩個席位,也往往由公司總裁的親朋好友占據。其結果是,外部董事對公司總裁言聽計從。20世紀70年代初的“水門事件”丑聞促使美國證監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審查財務報告、控制公司內部違法行為。紐約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商協會、美國證券交易所也紛紛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成員為獨立董事。到1980年的時候,企業圓桌會議、美國律師協會商法分會不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成員為獨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選人的任命完全授權給由獨立董事構成的提名委員會。到了90年代,大量經營效益滑坡的公司的總裁被獨立董事們掌握的董事會掃地出門。此后,獨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也得到確立。如據經合組織(OECD)1999年調查結果表明,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國為34%,法國29%。事實證明,獨立董事制度對于提高公司決策過程的科學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強公司的競爭力,預防公司總裁和其他公司內部控制人侵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強化公司內部民主機制,維護小股東和其他公司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自從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確提出了“獨立董事”這一概念以來,獨立董事制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不少于1/3。據此,獨立董事開始在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推廣開來,并逐漸發揮作用。綜合以上分析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與盈余管理水平之間存在著負相關關系。
  (3)經理層。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這四個要素中,經理層一方面接受董事會的委托,對董事會負責,另一方面統管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起到了承上啟下的樞紐作用,處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地位。公司制企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使得經理層實際上的利益驅動目標并不一定與委托人的目標相一致。經理人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有時會違背所有者的利益目標,因此也就產生了盈余管理的動機。現有的研究成果已經充分地證明經理層存在盈余管理的動機。杜濱(2002)從效用最大化原理討論給定Healy分紅計劃時管理者的行為特征。結果發現:當真實利潤遠小于紅利計劃的下限時,經理人員會調減會計收益,但當他們對第二期能得到紅利的預期不高或其作應計利潤調整的成本系數很高時,經理層將不會調整主觀應計利潤;當真實利潤雖小于下限但很接近或在下限和上限之間時,經理人員會調整收益以最大化自身的效用;當真實利潤高于上限時,經理人員在不是過分大的成本系數條件下,都會作收益調減的應計會計處理。只存在盈余管理的動機還不夠,經理層還必須通過一定的手段來達到盈余管理的目的。本文認為考察經理人參與董事會的程度這一指標,進而考察其盈余管理的能力。因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著的對立統一體。當經理人員存在盈余管理動機,進而有可能損害所有者利益的時候,所有者則會通過一定的方式來協調經理人員與所有者利益目標的背離,如說給予經理人一定的所有權,或者邀請經理人員加入到董事會中來。這種通過給予經理人部分剩余索取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經理人員與所有者之間利益驅動目標的背離,但同時也給其盈余管理敞開了方便之門。經理人一旦加入到董事會之中,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機制便大大削弱。因此盈余管理程度隨著總經理參與董事會的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兩者存在正相關關系。   三、盈余管理行為規范的對策建議
  ( 一 )規范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資本市場,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大力發展經理市場;在企業內部要形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之間的有效制衡機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一種基于合約的委托書來規定雙方的權責利關系。國有股減持既是優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避免內部人控制導致的盈余管理行為,又可以使國有資產變現,促進國有經濟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與升級。同時國有股減持也是提高我國流通股比例的主要途徑。避免我國的流通股股東由于處于弱勢地位,出現 “搭便車”現象,不能履行其應有的監督職能。上市公司為了避免內部人控制現象,可以鼓勵員工持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將股權作為獎勵,使得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捆綁,這樣也可以使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應。禁止公司高管人員利用盈余管理獲利,如果違反,從不當行為中獲取的紅利、補償和其他利益應被勒令退回。濫用職權的高管人員應當失去他們在任何公司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我國目前也有一些與發達國家相類似的措施,如要求公司高管人員承諾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是我國目前立法還不能將高管人員真正置于民事責任的約束之下,僅靠行政處罰,既不具有威懾力,又不能給受損投資者以補償,也不能觸及高管人員的切身利益。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投資者可以追究有關人員民事責任,這對于遏制基于機會主義動機的盈余管理行為尤其必要。
  ( 二 )加強注冊會計師責任 公司年報中,處處充滿盈余管理“陷阱”。可是就算它隱藏得再深,注冊會計師還是可以通過專業技術把它揪出來。然而我們在其審計報告中很少讀到有關盈余管理狀況的揭示,其原因在于極少有注冊會計師因執業質量而負法律責任,因而在可揭示與可不揭示之間,注冊會計師一般傾向于保持緘默。因此,應加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意識。提高審計質量的關鍵在于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專業判斷能力。審計師必須把信息的完整性放在首位,不允許以追求效率而忽視效果的審計方法取代完整的審計程序。相關機構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由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任,確保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并對注冊會計師實行強制輪換制度,保證注冊會計師獨立公正執業。同時,注冊會計師行業也應該強化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 三 )加強政府部門監管力度 政府要不斷規范上市公司的發展、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加大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可以預測企業財務報表的危機,大大抑制了企業盈余管理,使會計信息者;加強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征兆的判斷和財務報表舞弊的征兆判斷等,由于“會計是一項主觀見于客觀的活動”,無論國際會計準則還是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給予了會計人員較多的自主選擇空間。再加上新經濟領域的不斷涌現,使得其中部分交易和經濟事項的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并未在相關準則中做出相應的規定,導致企業管理當局利用會計準則制訂的滯后性對會計事項做出對自身有利的估計或判斷。說明我國會計制度還存在許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企業管理當局也應當多關注對企業的責任而不是個人私利。公司的治理結構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企業的盈余管理程度,因此市公司應該積極進行股權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最大限度的發揮股權制衡減緩盈余管理的作用,同時,機構投資者應該積極地參與到上市公司的治理機構中,發揮公眾委托人的義務,積極地對企業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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