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會計準則(下文簡稱“新準則”),要求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則調整為權益法。與舊準則相比,母公司報表中將不再核算子公司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已實現而未分配利潤。
對于上述變化,《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作了如下解釋和說明:一是為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相協調。企業持有的對子公司投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因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并入體現為實質上的權益法,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個別財務報表中對該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發放股利或利潤之前,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等情況。三是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有關規定相協調。
即準則制定機構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調整除了國際趨同因素的影響外,還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1)在我國現行的要求上市公司同時披露合并報表與母公司報表的“雙重披露制”下,合理化報表分工,以期為相關決策者提供更為全面、充分的信息(下文簡稱“目標一”);(2)避免母公司實施激進的利潤分配政策,亦即防止母公司在未收到子公司分紅前向股票投資者分配現金股利(下文簡稱“目標二”)。
新準則實施三年以來,準則制定機構設定的“目標一”和“目標二”是否較好地得以實現?在實施過程中,還可能出現哪些問題?在新準則進一步規范母公司報表的核算與披露后,如何在合并報表基礎上更好地解讀母公司報表以獲取更多的增量信息?這些問題都有待進行詳細評析。
二、新準則下的合并-母公司報表分工與信息的決策有用性:“目標一”評析
在新準則實施以前,上市公司在母公司報表中采用權益法核算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將子公司實現的收益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部分在母公司報表凈利潤中加以合并反映。同時,合并報表在對集團內部交易影響利潤的事項進行抵消處理后,也將子公司當期凈利潤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部分計入合并凈利潤。上述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對子公司利潤信息的同時合并,造成母公司、子公司及集團合并信息的高度重疊(如,Harris et al.,1997;Hevas et al.,2000;戴德明等,2006)。
新準則要求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但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需要按權益法進行調整。在成本法下,對于子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母公司在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將不再按持股比例全部確認投資收益,只有在子公司宣布分紅后才能予以確認,從而導致母公司報表僅反映當期母公司自身實現的收益,而不再包括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子公司當期已實現而未分配的利潤。而按權益法調整后編制的合并報表則反映整個集團實現的利潤。于是,母公司報表主要反映母公司自身實現的當期收益,而合并報表反映集團經濟實體的整體收益。相應地,在如今子公司分紅尚不夠普遍的情形下,決策者在解讀企業的財務報告時,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的基礎上分離出更多的子公司信息。可見,在新準則下,兩張報表的分工更為明晰,也可為相關決策者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信息。因此,從理論意義上而言,準則制定機構的“第一點考慮”具有合理與科學性。
從實踐角度來看,據筆者(2009)統計,就整體平均意義上而言,我國資本市場中兩張報表凈利潤差異即“合并一母公司凈利潤差異”的絕對值在2006年為1216萬元,在實施新準則的2007年該數值卻猛升至9470萬元,升幅高達678.78%;而在新準則實施之前,該差異則處于穩步上升狀態,從1996年的126萬元穩步升至2005年的1510萬元,2006年略下降至1216萬元。筆者曾運用我國資本市場的大樣本數據考察了我國新、1日會計準則下“合并-母公司凈利潤差異”增量信息含量的動態變化,發現在舊準則下,“合并-母公司凈利潤差異”主要反映集團內部抵消事項對合并凈利潤的影響凈額,并沒有為投資者的股票定價決策帶來額外的信息含量;而在新準則下,由于合并報表與母公司報表的合理分工,使得子公司利潤信息得到釋放,該差異能為母公司投資者的股票定價決策提供合并報表凈利潤之外的增量信息。其研究表明,過去不盡完善的合并技術所導致的信息遺失確實會對投資者進行股票定價決策帶來不利的經濟后果,而在實施新會計準則之后,投資者若能同時關注合并報表與母公司報表信息,則將獲得更多的增量信息。所以,大樣本統計的經驗證據表明,至少從股票投資者角度而言,準則制定機構的“目標一”業已得到較好地實現。
雖然截至目前筆者還未發現有從債權人角度給出上述相關經驗證據的研究,但筆者相信,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債權人對企業債權的清償權通常是針對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不是針對經濟主體,新準則下的合并-母公司報表分工的明晰化同樣能為債權人的決策提供更多增量信息。
三、新準則下的合并-母公司報表分工與子公司分紅:“目標二”評析
在實踐中,雖然就上市公司分紅究竟以母公司報表還是以合并報表凈利潤為依據的爭議一直存在,但依據財會函[2000]年7號文《關于編制合并會計報告中利潤分配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更多的公司選擇以母公司報表為依據。由于母公司對子公司當期實現收益按控制比例予以確認,所以,即便子公司不分紅,母公司照樣可以其賬面可分配利潤數予以分紅,這種“激進”的股利政策將對債權人極為不利。
如前文所述,準則制定機構對長期股權投資改用成本法并進而對合并-母公司合理分工的“目標二”就是避免母公司墊付資金分紅。據筆者分析,在新準則實施后,母公司將更加督促子公司分紅,從而使母公司墊付資金分紅的現象得以緩解。原因在于:
一是“美化”母公司報表。在新準則下,如果子公司不分紅,母公司報表凈利潤則只反映母公司當期實現收益。對于投資控股型的母公司而言,由于不從事經營業務,其母公司報表凈利潤將很自然地呈現無盈利或虧損的狀態,這樣,母公司利潤表將變得非常“難看”,這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和債權人所不愿看到的。畢竟,對母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其面臨的是母公司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不是集團這一經濟實體。
二是母公司分紅的需要。我國證監會于2008年10月出臺的關于提高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現金分紅標準的規定,規定“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在證監會的強制性分紅施壓之下,若上市公司仍堅持以母公司報表為依據進行利潤分配,則母公司尤其是投資控股型母公司就更加需要加大督促子公司的分紅力度。
為了驗證上述分析,筆者選用上市公司現金流量表中“子公司支付給少數股東的股利、利潤”指標對子公司的分紅情況的動態變化進行了粗略估算,就此推算子公司向上市公司分紅的動態變化趨勢。就子公司少數股東所收到現金分紅的絕對額的均值來看,從
2001年的1.65穩步升至2006年的4.30,總體呈現穩中有升的趨勢,但在2007年卻驟升至13.73,升幅高達219.30%;從收到子公司分紅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數的比重來看,在2007年同樣出現了大幅上升的現象,至2008年這一比例較2006年翻了將近一倍;少數股東分紅占少數股東權益的平均比重同樣在2007和2008年出現較大幅度的“驟然”升高現象。受數據限制,雖然以上只是針對子公司向少數股東的現金分紅的統計結果,但由此仍可對新準則實施后子公司加大了向上市公司分紅的動態趨勢窺其一斑。
因此,綜合上文分析以及粗略的統計估算,準則制定機構對長期股權投資改用成本法并進而對合并-母公司報表的合理化分工,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子公司向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
四、可能帶來的問題及相關信息解讀
任何政策的調整與實施所帶來的影響都往往具有兩面性。如上文所述,新準則下合并一母公司報表的分工將可以為上市公司投資者、債權人以及內部管理進行相關決策提供有用的增量信息,且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子公司的分紅。與此同時,新準則下合并一母公司報表的分工也可能帶來新的相關問題。
首先,若上市公司堅持以母公司報表凈利潤作為分紅依據,而子公司以各種托辭不向上市公司分紅,則母公司分紅的可能性和分紅數量都將大為降低。
其次,不排除有少數上市公司“鉆空子”的可能。如果上市公司刻意規避分紅,則他們將可能以母公司報表利潤低或虧損為由,拒不向投資者分紅。以上海新梅(600732)為例,該公司是上海一家房地產行業的上市公司,旗下擁有上海新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新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新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實力強大的子公司,該公司2008年度的財務報告顯示,母公司報表凈利潤為-248.09萬元,而合并報表凈利潤為8316.28萬元,母公司報表貨幣資金為32.03萬元,而合并報表貨幣資金為17696.29萬元。當投資者質疑該公司為何不分紅時,公司管理層的答復是母公司報表虧損、自由現金流不足,故不具備分紅條件。而事實上,如果該公司有意督促下級子公司分紅則母公司報表上的利潤和貨幣資金將自然增加。長此以往,若母公司長期以子公司不分紅為由而不向股東分紅,勢必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和公司的長遠發展。
盡管存在上述問題,但我國會計準則在規范合并-母公司報表分工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要遠大于可能帶來的弊端。隨著新準則實施后合并-母公司報表分工的日益明晰,若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更多地關注母公司報表,則可從中獲取更多的增量信息。那么,解讀母公司報表從而獲取盡可能多增量信息的結點在哪里呢?上文提到的兩張報表的凈利潤差異是一重要方面。比如,當觀察到某家公司合并報表凈利潤遠大于母公司報表的凈利潤時,則意味著該企業的整體盈利能力高度集中在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中,這就可能需要相關決策者進一步關注子公司的經營特征以及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制與整體協調能力。如果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地域偏遠且分散、資產專用性強、公司治理狀況差,則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整體協調控制能力也相應較差,即便上市公司合并報表所顯示的賬面盈利性很強,但由于對盈利的控制力較差,其未來利潤分配能力也將大打折扣。另外,通過關注母公司報表與合并報表在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等資產項目的差異,尤其當母公司報表的余額遠大于合并報表的余額時,則可以從中剖析到子公司在集團中的話語權。
五、結論
與美國、加拿大等西方發達市場國家執行的企業只需披露合并財務報表的“單一披露制”不同,我國自開始規范企業合并報表的披露至今,一直執行要求上市公司同時披露合并報表與母公司報表的“雙重披露制”。這是我國的會計改革在與國際接軌過程中所保留的特色之一。隨著我國對母公司報表核算與披露的逐步規范化,筆者相信,若日后加以正確的政策引導(如在利潤分配方面),無論對實務界還是學術界,“雙重披露制”的價值終將凸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