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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所得稅調整

一、公允價值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條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第十一條規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為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即“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10月發布的《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明確了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公允價值的變動不作為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并允許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即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為“初始成本-折舊攤銷”。
  由此可見,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著差異,因此,一方面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需要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在納稅申報表中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另一方面,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四條的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公允價值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納稅調整
  
  一是確認投資性房地產時的納稅調整。(1)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對外購、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應以其實際成本作為其初始成本,這與稅法中規定的計稅基礎相一致,不存在差異也無需調整。(2)以存貨、自用建筑等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以其轉換日的公允價值為初始成本,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的,按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此時,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出現了差異,需按會計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反之,若其賬面價值低于公允價值,按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此時雖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出現了差異,但因初始計量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資本公積,既不影響當期會計利潤,又不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無需在當年調整,待該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或轉換為自用固定資產確認當期收益時再做調整。
  二是投資性房地產持有期間的納稅調整。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持有期的賬面價值為“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計稅基礎為“初始成本-折舊攤銷”,此時應按稅法認可的本期折舊攤銷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會計確認的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為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則調增)。
  三是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固定資產時的納稅調整。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記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此時,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計稅基礎為“初始成本-折舊攤銷”,需按稅法認可的轉換前本期折舊攤銷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會計確認的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為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則調增)。另外,由于轉換后該固定資產折舊原值、折舊期限等發生了變化,會計上實際計提的折舊額與稅法認可的折舊額會有所不同,應通過“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明細表”中資產調整項目下的“固定資產折舊”欄目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四是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的納稅調整。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處置后,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二者之間亦不再存在差異,此時應將前期確認的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暫時性差異轉回,據以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及其在轉換日記入“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分別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由此可見,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會計確認了兩項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按轉讓收入與初始成本的差額確認的其他業務利潤。而根據稅法規定,轉讓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為為轉讓收入與“初始成本一折舊攤銷”的差額。因此,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應按會計上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為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則調增),同時按該投資性房地產自轉換日至處置日之間稅法認可但未計提的折舊攤銷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再按該投資性房地產稅法認可的本期處置前的折舊攤銷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納稅申報與賬務處理
  
  [例]甲公司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計量,該公司于第一年2月將一套自用房產出租給乙公司使用,出租日該房產的原值600萬元,折舊年限20年,不考慮殘值,月折舊額為2.5萬元,已提折舊250萬元,公允價值為300萬元。第一年末該房產的公允價值為450萬元。第二年末該房產的公允價值為480萬元。第三年4月,該公司終止與乙公司的房屋租賃,并于當月以460萬元價格將該房產出售。該公司三年的會計利潤均為500萬元,假設不存在除此項投資性房地產以外的其他所得稅調整項目。
  (1)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甲公司對該投資性房地產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第一年轉換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000000
  累計折舊 250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0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0
  第一年末調整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0000
  第二年末調整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0000
  第三年轉讓日
  借:銀行存款 46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60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48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000000
  ――公允價值變動 18000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3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300000
  (2)甲公司該投資性房地產的納稅調整。
  甲公司該投資性房地產三年的賬載金額和計稅基礎等相關數據如表1所示。其中第一年納稅差異調整額包括三部分:一是自用固定資產轉換成投資性房地產時會計確認但稅法不認可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50萬元;二是會計確認但稅法不認可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第一年后續計量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萬元;三是投資性房地產未計提但稅法認可的折舊-25萬元。三項調整綜合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5萬元。第二年納稅差異調整額包括兩部分:一是會計確認但稅法不認可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第二年后續計量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萬元;二是投資性房地產未計提但稅法認可的折舊-30萬元。二項調整綜合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第三年納稅差異調整額包括三部分:一是投資性房地產處置前未計提但稅法認可的折舊-10萬元;二是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會計確認但稅法不認可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130萬元;三是該投資性房地產自轉換日至處置日之間稅法認可但未計提的折舊額65萬元;三項調整綜合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5萬元。
  企業在填報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納稅調整內容主要涉及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中相關內容,甲企業三年間各年填報數據如表2所示。
  此外,還需根據該表第10行的納稅調整額合計數,填列附表三“應納稅所得調整明細表”中第10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的第三項“調增金額”(金額為負時填寫第四項調減金額)。
  需要說明的是,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若存在應納稅的調整,應與自有固定資產一并,填報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攤銷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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