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第二十條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對于減記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務處理、核算方法,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及其應用指南中并沒有明確,而僅在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作了籠統的規定,沒有區別具體情況。在此,筆者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形成的原因,分析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時的賬務處理及核算方法。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形成原因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形主要有:
(一)一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中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三)企業合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中規定: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并中確認的商譽。
(四)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而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
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形成的原因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一)一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減值的賬務處理對于一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減值時,一般是因為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當確認減值時,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當減記后可以轉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減值的賬務處理當確認減值時,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當減記后可以轉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合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減值的賬務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中規定: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并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的人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并中確認的商譽。所以,當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時,由企業合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減記,借記“商譽”賬戶,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當減記后可以轉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減值時的賬務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中規定,對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而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需要進行減值處理時。當確認減值時,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當減記后可以轉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賬務處理的綜合舉例
[例]2008年12月31日,某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為如下:
說明:其中補虧抵減有300000元是2003年虧損時確認后尚未抵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元是2006年虧損時確認后尚未抵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假設2008年虧損企業全年實現凈利潤為-1000000元,并預計未來期間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從而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減值處理。對2008年的虧損也不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其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1)對由于稅法允許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與會計采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減值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固定資產折舊 100000
(2)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減值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3)對企業合并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減值時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商譽 2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商譽 200000
(4)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減值時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 4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400000
所以,上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賬務處理,可以將會計分錄合并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商譽 2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固定資產折舊 100000
――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商譽 200000
――補虧抵減 400000
(二)假設2009年盈利企業全年實現凈利潤為1000000,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25%,并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從而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進行轉回處理。其會計分錄如下:
(1)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進行轉回的賬務處理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固定資產折舊 100000
――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商譽 200000
――補虧抵減 10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200000
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商譽 200000
截止2009末補虧抵減有300000元是2003年虧損時確認后尚未抵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所以到2009年已經滿五年時間。而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虧損用以后年度稅前所得彌補最長為五年。所以,對由于尚未彌補的虧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已經滿五年,應永久減記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后年度不可以再轉回。同時,企業2008年虧損-1000000元,在2009年末由于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25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000
(2)用稅前所得彌補虧損,抵減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3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補虧抵減 3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