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運企業 納稅籌劃 問題 現狀
一、交通運輸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須嚴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稅收籌劃也是其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企業中,稅收籌劃應服從和符合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在交通運輸企業的實際運營中,很多稅收籌劃方案并不具有實際可行性,僅是在理論上具有能使企業達到節省成本開支和少繳稅金的目的,但實際中無法達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在籌劃和選取稅收方案時,一味追求稅收低成本,而無視實施納稅籌劃方案時由此帶來的其他成本費用的增加,交運企業的最終受益也因此而減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則是交運企業在稅收籌劃之前需要著重把握的一項原則。
(二)須注意防范稅收籌劃風險
在當前社會中,無論是政治、經濟,還是企業所處的綜合環境,都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在這種變化的環境中,所有的經濟行為都有風險,稅收籌劃也不例外。而且,稅收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同市場風險、稅制變化風險、債務風險、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匯率風險等緊密相連。對此,作為納稅人的交運企業應在考慮企業外部環境變化和未來經濟形勢的同時,還要綜合考慮稅制變化風險、債務風險、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匯率風險等可能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根據這種影響,衡量和分析具體的稅收籌劃方案,權衡其收益與風險,選擇最合宜的稅收籌劃方案,以保證交運企業真正取得財務利益。
(三)須從交運企業總體上綜合把握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幫助交運企業取得最大化的企業整體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選取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把目光僅放于某一期間納稅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綜合把握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同時,選擇最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最有利于企業未來發展的方案,以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為重。
二、交通運輸企業納稅籌劃的當前現狀
(一)缺乏專業人才專門負責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一項需要高層次和高智力、技術含量很高的財務管理活動。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計劃,無論事中還是事后,一旦發生將無法再改變和補救。也正因為此,稅收籌劃對操作人員的要求頗高,且極為嚴格。實際操作人員不僅應當具備會計、稅收、財務等專業知識,而且尤其要精通稅法,對稅收政策的變化能夠隨時掌握,此外,還應當是熟悉企業整個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的復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夠綜合考慮企業情況進行有效預測,做出最恰當稅務籌劃方案,幫助企業節省成本開支提高收益。然而,當前大多數交運企業并不具備這樣的專業性人才。很多交運企業通過第三方代理機構外聘的形式,將企業稅務籌劃工作交給稅務代理人員。但是社會上的稅務代理人員普遍人員性質偏雜、人員年齡偏老,專業技能陳舊、文化素質偏低,無法從根本上為交運企業解決納稅籌劃問題。
(二)交運企業管理者不重視稅收籌劃風險
當前,我國交運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作為納稅人的企業一方在自行進行稅務籌劃或由第三方稅務代理服務機構進行稅務籌劃時,都普遍認為,稅收籌劃只要進行,就能為企業節省成本開支,減輕稅收負擔,增加收益。并沒有意識到成本收益原則一旦打破,稅務籌劃中就可能會產生的風險,而這種風險將直接危害企業。實際上,稅收籌劃作為一種需要在事前進行計劃的決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風險。
(三)交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帶有明顯主觀性
實際上,具體的稅務籌劃方案的選擇以及具體實施步驟,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這種主觀判斷主要包括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稅收籌劃中這種明顯的主觀性判斷,使得稅收籌劃方案在具體選擇中的正確性難以保證。而且,稅務籌劃方案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導致其實施之后的成效和對企業的影響。倘若稅務籌劃方案失敗,對于作為納稅人的企業來說,將直接意味著風險。
(四)稅務機關與企業對稅收籌劃的認定存在差異
稅收籌劃實際上并非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稅務籌劃是企業一種合法的財務管理手段。只是這種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經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當前,稅務行政機關與企業對稅務籌劃存在一定的認定差異。稅務行政機關在確認稅務籌劃方案合法性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執法偏差。這給企業在實際進行稅務籌劃時帶來一定風險。
在我國,稅務行政機關對具體的稅收事項擁有“自由裁量權”。且其實際稅務執法人員素質不一,對稅法理解不同,在客觀上促使執法偏差的產生成為可能。因此,即使稅收籌劃行為本身并不違法,但卻可能會因執法偏差而無法在企業中實際應用,或者實際應用之后被稅務行政機關認為是違法行為而被查處。最終使得企業不但無法獲得節稅收益,還會因此而加重納稅成本。
(五)交運企業在稅務籌劃中對反避稅措施較為忽視
稅務籌劃對企業而言實際是一種財務管理手段,依靠該手段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通過減稅行為實現節約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稅務機關對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稅措施調整稅法,比如增加反避稅條款。當前,交運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大多只注意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條件或存在的漏洞,對反避稅措施利用較少。現舉例說明,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關聯企業與納稅企業在日常業務往來之中,應按獨立企業的組織形式進行業務往來之間的費用結算和款項收取。倘若納稅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未按照此相關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對其做出合理調整。仔細分析不難發現,該條款的設立實際就是針對納稅企業利用關聯方進行成本轉移或減少收入的一種反避稅措施。很多交運企業對此并未能進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運輸企業未來應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無論何種企業類型,在其設立時都會面對如何選擇組織形式。當前社會,市場經濟高度發達,企業可以選擇的組織形式眾多。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對企業的稅負影響不同。不同的組織形式下,企業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對此,筆者認為,交運企業可以在稅收籌劃的措施下,選擇稅收負擔盡可能輕的企業組織形式。另外,倘若隨著發展和規模的擴大,交運企業需要設立部分分支機構,那么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直接取決于分支機構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倘若分支機構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那么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申報企業所得稅;反之,倘若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那么屬于分支機構應繳納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應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一并繳納。交運企業可以利用分支機構不同的盈虧情況和所處地區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別稅率,決定分支機構的企業組織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延期納稅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交通運輸企業和交通施工企業內,倘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常年處于超強度使用的狀態,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可對其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舊法。交運企業應對其加以利用。該方法其實等于變相幫助交運企業將利潤延期納稅,不僅減輕了企業缺少流通資金的壓力,而且還相當于獲得了國家財政無(貼)息貸款。
(三)選擇最優的費用分攤方法
無論何種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都一定會發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福利費用等相關支出,交運企業也不例外。通常,這些費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攤,計入各期的產品成本。在分攤時可以選取的方法有多種,如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分攤;平均至各期統一進行分攤;不規則分攤等。分攤方法的選取不同,對企業期末利潤的影響不同,繼而對其所納稅金的影響也不同。對此,筆者認為,交運企業應綜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結合各類費用分攤方法的特點,利用費用分攤方法認真進行稅務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