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筆者認為,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對傳統的會計模式提出了挑戰,本文對其所涉及的諸多會計問題進行思考和研究。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及特點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貨幣、票據、股票、債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礎上派生出的金融工具,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其定義為:“任何形成一個企業的(已確認或未確認的)金融資產并同時形成一個企業的(已確認或未確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性工具的契約”。也就是說,其本質是一種金融合同。它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金融工具的未來市場行情走勢,支付少量保證金,簽訂遠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手段,為企業規避和控制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供了廣闊的天地。遠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期貨合約(futures contract)、期權(option)、互換(swap)、票據發行便利 (NIF)、利率上限(interest rate cap)、利率下限(interest rate floor)等均屬于此列。
與原生金融工具不同,衍生金融工具有其內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衍生金融工具價值受制于原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由原生金融工具派生出來的,不能獨立存在
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并不具有價值,其價值是從原生金融工具的價值中衍生出來的,在相當程度上受制于相應的原生金融工具。如匯率變動影響外匯期貨的價格,認股證的價格跟隨股價波動而波動。而這恰恰是衍生金融工具最為獨到之處,也是其具有避險作用的原因所在。
(二)投資于衍生金融工具,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原生金融工具的價值為基礎,只要交納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證金,便可進行交易。市場參與者只需動用少量資金即可控制資金量巨大的交易合約,如期貨交易的保證金與期權交易中的期權費就是這種情況。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有“杠桿效應”,如果實際的變動趨勢與投資者的預測一致,就可獲得豐厚的受益,但一旦預測有誤,便會出現巨額虧損,使投資者遭受嚴重損失,甚至危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
(三)衍生金融工具的構造靈活、復雜
針對不同的機構和個人參與衍生金融工具的不同目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設計和創新上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既可通過對原生性和衍生性金融工具的組合,又可將各種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組合,還可根據各種參與者所要求的時間、杠桿比率、風險等級、價格等參數重新予以設計。
(四)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風險
這是衍生金融工具產生的初衷,也是其存在的根本意義。
(五)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虛擬性
虛擬性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獨立于實物運動之外、卻能給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帶來一定收入的特性。衍生金融工具只是代表著權利與義務的一紙契約,脫離了實物交易過程,獨立于實物交易之外。如,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并沒有進行實物交割,而是通過對已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反向交易,進行差價結算。
這些特征使傳統的會計模式受到了強烈的沖擊,必將導致現有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的一系列變革。
二、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要素定義的影響
(一)截然不同的前提條件使原有的會計無法對衍生金融工具做出合理解釋
傳統財務會計對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定義立足于“過去交易事項”,而衍生金融工具強調的是“未來交易事項”。傳統會計模式中所定義的“資產”是企業所擁有的資源,“負債”是企業所承擔的義務;衍生金融工具雖然也為投資者所控制,但契約所體現的交易并未實際發生,契約雙方只是享受某種權利或開始承擔某些義務,契約雙方能否真正履行權利、義務,在契約生效時還是個未知數。
(二)按傳統會計理論會計要素的范圍,衍生金融工具的歸屬又是一個問題
將之列為企業的資產,則必須重構資產概念,不能再限定為過去的經濟業務,還應包括現在契約約定的在未來可直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若不改造資產的概念,而將其列為負債,其本質屬性又使之有可能從或有負債轉化為現實負債,而這卻是現行負債概念所不能接受的。
對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定義,應當繞開“過去的交易和事項”的約束,著眼于“未來的經濟利益和損失”,這樣將有效掃除定義金融資產和負債時所面臨的困惑。
三、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計量基礎的影響及相應的改革措施
傳統的會計計量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基礎之上的,進行會計計量時只能依據已經發生的交易成本,而不是可能發生的交易成本,而且報表項目按照歷史成本入賬后,一般不得隨意調整賬面價值;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活動從合約的簽訂到對沖,再到交割或換回原有資產,要經歷一個過程。在交易過程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處于不斷變動的狀態,合約不經履行,成本就無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按歷史成本入賬(按照某一時點上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入賬),而且入賬價值保持不變,就不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價值變動的特征,違背了會計主體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原則,無法提供與決策相關的信息。
衍生金融工具總是與金融市場緊密相連,其價值也往往隨市場行情的變化而不斷地變化。會計界認為,在目前的條件下,用“公允價值”雙方自愿的、用公平交易中交易資產或償債的金額來代替歷史成本,進而反映和監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業務和事項,是較為合適的。用“公允價值”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計量要分不同的階段來進行。對于初始確認的衍生金融工具,以契約生效時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入賬;契約生效后的計量基礎又要根據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圖分別確定:
一是若企業打算將金融工具長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原則上是按照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計量,無需處理其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
二是當企業是為了保值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時,則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量,因為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在該損益得到確認時才計入損益表。
三是若企業不打算長期持有至到期日,或者不是為保值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則按其在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量,由于公允價值或者現行市價的變動而形成的損益則計入當期損益。
四、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確認標準的影響及相應的改革措施
傳統的會計模式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該資產或負債相聯系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際已轉移給企業;二是該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其確認的標準是“權責發生制”;而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數是待執行合約,它所體現的是“或有索取權”,即使在契約簽訂以后,未來交易事項發生與否,金額大小也取決于利率、匯率、股價等基礎經濟變量的變化,未來期間經濟利益和資源的流向在時間和數量上都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難以可靠地加以計量,用 “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是難以確認。而且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也顯然與傳統會計模式的“一次性確認”相悖。
因此,需要在原有的基礎上,將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確認分為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其中進行初始確認時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和報酬(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企業。
二是企業所獲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預計負債的金額能可靠地加以計量。
已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若在會計報表日其公允價值發生變化且變化能可靠計量時,有必要對其進行確認。
對滿足下述條件的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終止確認:
一是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其他企業,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可靠地計量。
二是契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得到履行、清償、撤銷或到期日自行作廢。
五、衍生金融工具對謹慎性原則的影響及相應的改進措施
對衍生金融工具損益的確認要考慮運用謹慎性原則,把合約生效日起的累計風險分散到合約存續期間,加強對風險的監控,及時披露與防范衍生金融風險。適度地采用謹慎性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損失發生時對企業的危害。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本身的財務杠桿率較高,市場變幻莫測,現有的對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處理方法,不能及時、正確地披露企業運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風險,也不利于有關部門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
運用謹慎性原則確認衍生金融工具損益時,對于收益僅在特定的時間加以確認,對于損失則可以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類型及其量度為基礎,根據風險程度的高低,結合交易保證金的數量,按一定的風險系數計提風險準備金,并在提取時,考慮由交易保證金反映的企業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程度高低等因素,盡量真實地反映企業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投資風險及其相應的損益等信息。
作者:李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