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保險;政策;法律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概念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農業保險既包含了對養殖業和種植業的保險,還包含了對農產品在儲存、運輸、銷售等過程中隱含風險的保險。而狹義的農業保險僅針對養殖業和種植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投保。本文所討論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廣義上的農業保險。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特征
第一,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政策性。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推廣時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商業保險以經濟利益為目的,主要靠市場調節;而政策性農業保險首先考慮的社會效益,以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民收益為目的,會隨著國家農業政策進行不斷的調整。第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地域性。我國幅員遼闊,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氣候特點決定了農業保險險種的差別,另外,由于政策性農業保險需要政府給予優惠和支持,各地政府會根據本地區農業生產的的實際情況制定適應當地的優惠政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因為以經濟利益為目的,在全國范圍內商業保險的經營沒有明顯的地域性。第三,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對象是有生命的動植物,而在動植物生長的過程中影響因素眾多,其中大多數是無法預料和控制的自然災害,保險公司即使經過前期的調研也無法確定此種農業保險業務的風險系數。但商業性保險的風險性相對來講是較為確定的,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選擇風險低、利潤大的業務。第四,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季節性。由于農業生產受天氣因素影響較大,每一個季節出現的氣象災害都會有所不同,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會有明顯的季節性。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就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展我國已經設立了很多試點并取得相當的成績,并在全國會議上強調要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為建設新農村和發展現代農業服務,但是就現階段而言,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還處于探索時期,無論是從制度的完善還是實際的操作,有許多問題等待解決。
(一)沒有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現代國家發展農業保護農民的一種特殊的經濟補償方式,為現代農業發展、農村金融發展以及農民自身發展提供保障,是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措施。在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各級政府已經深刻認識到農業保險對當地農業發展的重要性,均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符合本地區農業發展的實施細則,為本地區帶來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應。但是就更大的范圍來講,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實施,也沒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更沒有明確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細則等。總之,制度的缺失、立法的不到位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瓶頸。
(二)信息掌握不對稱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
信息不對稱是指保險產品的交易雙方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著數量和質量的差異,即其中一方掌握的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而另一方的情況則恰好相反。在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中,農業生產者(投保人)熟悉投保標的即有生命的動植物實際情況,了解當地頻發的自然災害以及損失情況等信息;保險經營公司則對上述信息的第一手資料難以充分掌握,繼而影響了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和風險預判做出科學和準確的判斷。
(三)抵御巨災風險能力差
從我國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各個試點來看,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的試點,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試點,抵御巨災風險的能力普遍較弱,面對巨災(是指由于天災或者人禍造成大面積的財產損失或人員的傷亡)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各試點的保險經營機構都要靠政府來兜底,政府扮演最后一位“埋單”的角色。各試點政府的財政資金不僅要用于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推廣和發展上,而且其中大部分資金用在了巨災后的補貼上。每個保險經營機構都依靠政府的財政來賠付,這樣不僅給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同時也不利于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四)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制度不完善
經過多年的實踐證明,再保險對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穩定發展。因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系統性的特征,利用政策性再保險制度規避系統性風險是被各國廣泛使用。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就是保險經營機構向另一個經營機構進行一定比例的再次投保的行為,通過該種行為來實現分散農業保險的風險,從而降低保險經營機構的業務風險,提高保險經營機構的賠付能力。
三、對我國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從20世紀30年代我國開始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探索,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曲折中發展,但到目前為止并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予以扶持。農業災害影響農民生活、農業穩定,因此農民和保險公司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其受益程度遠遠大于單純的農業保險公司本身和農民本身。因此,國家應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地位,建立農業保險的相關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所應具有的職能和應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并以此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使農業保險深入推廣。
(二)建立農業保險主體模式多元化
自從我國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以來,在以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基礎上,對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進行了各種嘗試。在充分發揮國家農業保險公司主渠道作用時,根據不同地區需要,鼓勵大力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的農業保險模式,成立由農民自己組成的非盈利的農業保險合作組織。除此之外,還可以發展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農業保險風險基金會、農業保險互助會、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等有關部門聯合共保等多種形式的農村保險組織。
(三)建立巨災風險制度
農業生產受氣候影響大,特別容易發生巨災風險和巨災損失,而我國目前尚未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我國的農業保險基金不能滿足農業風險保障資金的需要,各級政府應及早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巨災風險準備金由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籌集,巨災風險準備金可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中央財政按當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撥付的資金;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整合優化目前的支農資金;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減免的稅收等。一旦發生巨災風險時,在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缺口之外,農業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啟動巨災風險準備金補充賠付。
(四)建立再保險制度
農業生產具有巨災性和系統性的特點,這種特點催生了政策性農業再保險業務的產生,農業再保險公司或者機構主要是為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提供的一種為原保險人分散業務風險的制度,建立農業再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保險經營公司的承保能力、確保公司運營資本的安全性;增強保險經營公司的業務持續性和穩定性;可以間接、合理的調整公司內部的經營結構,降低經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