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企業;稅收制度;現狀;建議
稅收是國家為主體參與社會再分配的重要經濟手段,雖然稅后不能操控煤炭企業的一舉一動,但卻起到了促進煤炭資源調整,保障煤炭供應;保護和集約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企業發展壯大;轉變煤炭經濟粗放式發展,調整煤炭產業結構,應對消費結構升級;優化能源部門的市場化進程等多種功能。一句話,我國煤炭企業發展離不開稅收的調控和調節,煤炭企業的稅收制度也是政府干預市場的有效杠桿。
一、煤炭企業稅收制度現狀
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實行的是以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這一新稅制將產品稅改為增值稅,使煤炭企業稅收負擔相對增加,當年全國范圍內的煤炭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比1993年一下子陡漲了5.57個百分點。由于煤炭產品屬于自然賦存的礦產資源,沒有原材料購進,其輔助材料(主要包括采煤用電費用),稅改前在產品成本中僅占15%,稅改后煤炭產品(因沒有原材料購進)的進項稅抵扣相對較少,造成煤炭行業稅負明顯大于其他行業,成為工業領域稅負最高的行業。此外,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再加征鐵路建設基金,長期積累的稅費重疊等問題,更進一步使煤炭行業的經營舉步維艱。近年來,隨著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量增加,煤價呈恢復性增長趨勢,煤炭企業銷售收入增加,增值稅負擔也隨之大幅增加。
由于我國煤礦歷史包袱和社會負擔沉重,再加上稅費負擔,大多數企業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況,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當前煤炭行業增值稅負擔過重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增值稅抵扣項目少,二是煤炭生產中可以抵扣的外購材料、電力費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煤炭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主輔分離后,所得稅不能統一匯算繳納,給企業造成了新的稅收負擔。一方面,股份制企業利潤增加要增繳所得稅,而同時存續的企業虧損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另一方面,存續企業向股份公司提供勞務,要繳納營業稅,進項稅卻不能抵扣。為保護和促進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目前我國實行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政策。而實際情況是,這種稅收政策并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和促進的作用,資源稅調整資源級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但卻給很多生產經營困難的煤炭企業增加了負擔。
二、煤炭資源稅將采用從價計征,企業稅負增加
稅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公平稅賦、調節收入、培植稅源,合理的稅收制度對增強煤炭企業的競爭力和提高行業受益都有積極意義,而從1994年國家稅制改革后,我國煤炭企業的產品稅變為增值稅,企業稅收負擔增加,增值稅逐漸加重,煤炭行業行業間和行業內不同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
2011年國家能源局在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宣布將研究開征化石能源消費稅,并研究對煤炭資源稅進行從價計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或將于“十二五”期間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在2011年11月將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征收比例為銷售額的5%~10%。而盡管煤炭資源稅仍采取從量計征,但焦煤稅額標準由8元/噸調整為8~20元/噸,其他煤種統一為0.3~5元/噸。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統計,目前對煤炭企業所征收的稅費包括:煤炭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上述稅費只是名義上的稅費名目,而企業實際繳納的稅費名目繁多、遠不止于此。在煤炭企業看來,煤企目前所承擔的稅費負擔已經不輕,如再改為從價計征,則會進一步增加稅負。也有觀點認為煤企的議價能力使其有很強的成本轉嫁能力,一旦稅費負擔上漲,極易導致下游焦化廠、發電廠成本上升,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而影響到國家經濟增長和通脹水平。但事實上,煤炭企業自身對于成本傳導卻并不樂觀。目前國內電廠、鋼廠等下游企業庫存很高,導致煤炭需求萎縮,加上國家發改委對2012年煤炭價格漲幅進行了嚴格限制,因此如果在今年改為從價計征,則煤炭企業很難將成本向下游傳導。未來兩年由于宏觀經濟低迷,煤企也會面臨同樣的情況。
三、煤炭資源稅改革方向
《煤炭工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表明,“十二五”期間國家將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重點在兩個方面:一是調整資源稅定位。過去,資源稅被定位為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一般稅,但資源稅應定位為目的稅,即運用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為國家的特別經濟和政策目標服務而設立的稅種,目的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風險。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其實只是附帶功能。資源稅定位的這個調整非常必要。在國家總體戰略、資源條件、能源供需的現實情況下,需要通過稅收杠桿的作用,促使煤炭工業樹立節約發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資源開發節奏,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保護礦區生態環境。二是改變征收方式。過去一直實行的從量計征,沒有充分考慮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環境污染和資源耗減的外部成本,如實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資源稅的稅負沒有隨著價格而動,使得資源開采使用成本在價格上漲中所占的比例相對較小,資源稅對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國內資源浪費和大規模外流現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因為從價計征有利于稅收與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有助于通過稅收調節產品利潤和產品結構,影響價格水平,最終調節產業結構。
煤炭資源稅的定位,想必在煤炭行業中是不存異議的。從理論上講,煤炭資源稅改革及調整,從長遠看有利于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節約使用和有效配置,同時有利于合理調節稅費結構,促進煤炭企業的健康發展。但是,必須承認,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相應提高,必然普遍增加煤炭企業的稅負。由于煤炭是基礎能源,而國內煤炭資源又存在供應與消費逆向分布導致的結構性緊缺,煤炭產品需求具有剛性特點,即使價格上漲,需求量也不會有很大下降,這就使得煤炭企業具有轉嫁稅負的客觀基礎。煤炭因稅負增加而致成本上升,必然會通過價格提升來轉嫁成本,會對整個經濟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