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資產;監管體制;問題;措施
一、現在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多頭管理,窮于應付各種文山會海
現行各地方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都確立了主管單位,但這并不妨礙其他相關部門的插手,以各種文件的形式直接發到企業,要求開這會統計申報那數據,大大分散了企業經營的精力。如果能將任務集中到主管部門,統一由管理部門給企業布置任務,一方面會過濾掉一些不必要的內容,另一方面主管部門掌握著企業的情況,有些數據可以直接統計,減輕企業應付的壓力。以上海為例,文化領域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市委宣傳部和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單位組成,這些部門必定經常“關照”文化企業,如能將相關的“關照”集中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由該辦公室統一安排,將會大大減輕文化企業的壓力。
2、各地的監管力度不一,未形成統一的監管制度和法規
各地對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力度在不斷的加強,但還未能形成有力的監管,包括對企業管理者的監督,對企業經營的監控,對企業資產的管理,以及相關重大事項的管理,給予了企業過大的經營自主權,要靠企業自主申報重大事項,未能從制度上和法規上達到控制和管理,容易造成事后才追究責任的結果。既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創新,又要保證黨管意識形態的主導作用,進行政策引導、法律規范、行政調控,通過獎金鼓勵和技術支持,結合行業自律,達到全方面的控制。
3、無明確的出資人機構,國有資產的代表缺位
自從開始提出國有文化企業改革,就已經有相關的研究提出出資人機構的問題,隨著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也紛紛設立了相關的機構,如廣州市政府發文明確授權市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市屬國有文化企業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但還是存在有些國有文化企業出資人不明確的情況,造成監管不力,經營投資等的隨意,容易造成國有文化資產的流失。
4、產權關系不明析,容易造成越位管理
需要明確劃分兩種關系,一是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職權和出資人機構職權的關系,公共文化管理機構應該認為是一種服務性的機構,是為各類文化企業服務的,提供公共管理的,對各文化企業并不具備管理的職能,不能越位對文化企業進行“指導”,而出資人機構則是代表政府對文化企業的經營進行監督,負擔的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的責任,可以直接對國有文化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和監督。二是明確區分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出資人負責企業投融資、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經營者選聘等,形成的是國家股;企業法人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運營機構,運作企業經營獲取營利,形成的是企業法人股。
5、缺乏多層次的投融資服務平臺
文化產業是一個投入大,回收不及時,且風險較大的產業,很多項目需要通過融資解決,習慣性都通過銀行貸款方式,但銀行貸款受財政調控影響比較嚴重,如2011年收緊銀根時,即使國務院明文要求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支持力度,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方面銀行貸款難度增加,另一方面貸款利率上調至少10%,融資形成難題,也增加了財務風險。這種單一的融資方式嚴重阻礙了文化產業的發展。
6、缺乏混合型管理人才
文化產業積聚的大多是文化人,文化人精通管理的卻比較少,而人才市場上懂管理的卻是學經濟、數學較多,對文化懂的又比較少,嚴重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文化的混合型人才,需要國家在積極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考慮建立文化管理后備人才培訓基地。
7、用人機制死板,容易形成經營風險
現在文化企業的經營者多為政府機關委派,這種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使文化企業變成公務員的養老之所,退休前拿獎金及退休金的好去處,如在企業經營失敗,又回到公務員系統逃避責任。如此,既不利于企業的經營,又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還無法壯大文化產業,形成了腐敗分子的避風港。如能將文化企業經營者通過市場招聘,入職簽訂“軍令狀”,在強大的壓力下,必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加強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建設的舉措
1、明確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組織的職責定位
2003年《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如廣東省,這個職責一直由廣東省財政廳承擔,但廣東省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文資辦)成立后,也承擔了一部分國有經營性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這樣的管理機制造成了一定的職能重復與不清,同時缺乏具體的管理辦法,也為兩個管理機構帶來困惑,更讓企業在發生重大事項過程中無法準確判斷該如何上報。因此本文認為必須明確劃分權限,規范監管范圍,定位清晰,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授予企業自主權。
2、明確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職責
雖然未出臺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法,但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已對文化企業監督管理的內容進行了框架性規定,各省可在規定職責框架下,制定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和程序。
3、盡快完善法規建設
法規是行為準則,有了相關的法規,企業的經營才會受到規范,行業自律、經營者自覺還需要以法規來維持。需要盡快擬定的有獨立董事、監事委派制度,國有文化資產經營預算與決算體系,企業負責人考核與獎懲制度,國有文化企業營運導向綱要等。
4、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靈活的用人機制
產業的發展必須依靠人才,加強文化產業的發展可由地方文資辦(或其他主管國有文化資產單位的部門)牽頭尋找培訓機構開設文化管理特訓班,深入對文化領域的經營管理與資本運作,提高文化產業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