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控制度 《薩班斯法案》 《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我國的《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于今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正式施行。因此將美國著名的《薩班斯法案》和我國的《基本規范》進行比較研究尋找差距對加快我國內控制度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出臺背景比較
《薩法》出臺的導火索是美國公司在2001年到2002年之間發生的一系列財務危機。其中著名的安然公司,環球電訊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相繼宣布破產。這些財務丑聞案無疑極大地打擊了投資者對美國市場的信心。無獨有偶在大洋彼岸的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一個個財務造假案也為我國的內控建設敲響了警鐘!為了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的發展被稱為“中國版薩班斯法案”的《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應運而生。
從法案出臺背景的本質來看,《薩法》與《基本規范》兩者基本是相同的,即公司財務丑聞呼喚強有力的市場監管。
二、法案內容比較
1、監管機構
《薩班斯法案》規定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檢查委員會(簡稱PCAOB)監管執行公司審計職業。從人員組成來看,PCAOB由5名專職委員組成,其中3名必須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非會計專業人士。從機構性質來說,PCAOB不應作為美國政府的部門或機構且其成員及所屬機構不應視為聯邦政府的官員或機構。并保持獨立運作,自主制定預算和進行人員管理。
《基本規范》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等五部門共同制定的,政府在規范制定的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基本規范》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任何專門且獨立的組織或機構來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實施進行監督。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監管模式繼續在內部控制進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這種模式存在缺乏獨立性、專業性、靈活性等缺陷,從長遠來看勢必會影響我國內控建設的進程。
因此《薩法》成立PCAOB實施有效監督。《基本規范》政府監管模式亟待改進。
2、責任制度
《薩法》302條款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和財務總監對呈報給SEC的財務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予以保證。美國的公司制度一直存在上市公司股權較為分散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現象較為嚴重。《薩法》首次明確地將高管的責任寫入法規,不難看出政府對高管行為監督的決心。
而我國上市的國有企業普遍為一元化產權結構,也使得本為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產成為某些高管追求自身利潤的工具。盡管如此我國有關高管責任方面的法律規范卻少之又少。《基本規范》對這一問題也沒有明確規定。
由此可見《薩法》嚴格規定高管責任,威懾力強。《基本規范》有待改進。
3、處罰力度
《薩法》中一個引起人們廣泛討論的地方就是修改美國法典中關于公司欺詐的有關條款,同時強化白領刑事責任。事實上,此次《薩法》對單位的處罰最高可到2500萬美元,對個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達500萬美元。同時將監禁上限從10年提高到25年。筆者認為提高處罰力度是遏制財務欺詐行為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可以說關于加強處罰力度的第7章,第9章是其它各章條款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而《基本規范》并非法律,所以相應的對于違反規范的行為也沒有強制規定處罰措施。
因此《薩法》白領犯罪,處罰更嚴 《基本規范》法制建設,任重道遠。
三、法案的實施成本比較
在實施成本方面,《薩法》所受的爭議顯然要比我國的《基本規范》高得多。其中404條款的合規成本是爭議的核心。高昂的合規成本不僅增加了美國企業的負擔,同時還會影響一大批海外公司的美國上市計劃。但是筆者認為,即便是一些企業因為404條款放棄赴美上市轉投別家,但是經歷過《薩法》洗禮的美國資本市場對優質企業投資者仍將具有很強的吸引力。
財政部在2012年2月23日頒發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實施中相關問題解釋第1號》對規范實施成本問題給出了官方的解釋。解釋稱:企業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設與實施內部控制,必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建設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從提高企業長期效益出發。同時抓住關鍵風險控制點,減少重復建設。
筆者認為為了提高企業內控水平,增強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必要的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從長遠來看這些成本是值得公司去投入的。
四、法案的評價比較
《薩法》頒布至今已有十年時間。從中注協對SEC歷次內部控制圓桌會議反饋資料的整理報告中我們看到,《薩班斯法案》404條款的積極作用大體上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但反對的聲音也比較大。反對焦點主要表現在執行的效率和監督力度問題。對于我國的《基本規范》各界普遍認為的歷史意義非同小可。筆者發現,在Google中搜索到的有關“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實施”的2,540,000條結果中,有近八成是關于我國各上市公司公布的2012實施《基本規范》的工作方案。因此《內控基本規范》的真正效果尚需要實踐進一步的檢驗。
因此,無論是評價《薩法》還是《基本規范》都應該從長遠效應來考慮。《薩法》對于中國企業的管理和改革有著標準的指導意義,而不僅僅是一些媒體和輿論所稱的“緊箍咒”。
五、啟示
他山之玉,可以攻石。通過對兩個法案的比較分析,我們看到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緊迫性。適度的政府監管和法制規范是必要的,不可因阻力而改弦更張。我國內控制度需要建立有效地監督機制,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懲治力度。同時在實施過程中盡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雖然我國的內控制度建設任重而道遠,但是筆者更相信通過各界的不斷努力,我國的內控制度將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