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活躍保險集團共同框架 償付能力監管 《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
一、共同框架監管模式
IAIS自2010年開始先后發布了關于CFS的一系列文件,CFS是以2003年保險監管核心原則(ICPs)中的保險集團監管及其后一系列法律文件所共同組成的保險集團監管的框架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同時也是ICPs的有效補充。CFS共分為五個模塊: 適用范圍、集團結構和業務、定性和定量要求、監管合作與互動、管轄權問題。每一個模塊都考慮了要素、框架準則、參數和說明。
(一)國際活躍保險集團(IAIG)的界定
IAIG的界定決定了監管者的監管合作及CFS的適用范圍,根據概念稿,IAIG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保險公司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為主導,并且滿足共同框架標準的集團,集團的認定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并不被監管者合法的限制性監管裁量權排除在外。金融機構可以是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則是直接或間接擁有金融機構的控股公司。IAIG可以是整個金融集團的整個或一部分。
滿足ICP23條規定的保險集團需同時符合規模標準、國際活躍性標準及限制性的監管裁量權標準才能被認定為IAIG。IAIG可以是(1)只進行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2)以保險業務為主導的金融集團,同時進行其他金融業務,比如銀行;(3)以其它金融業務為主的廣泛金融集團的一部分,IAIG作為整個金融集團的子集團。根據IAIS的評論,為提高可控性,IAIGs的數量在CFS首次實施時將被限制在40到50個,隨后數量將逐步增長。IAIS已根據上述標準,對全球90家保險集團分兩批次進行考察。第一批次的36家已初步確定,第二批的54家作為備選集團將進一步確定,包括了我國的三家保險集團——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和中國平安。
(二)IAIG償付能力監管
CFS秉承了IAIS于2005年提出的“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三支柱監管理念,尤其突出了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監管在保險集團監管中的重要地位。模塊三以ICP的相關原則為基礎,具體規定了償付能力監管的定性及定量要求,且最重要的是定性監管要求。模塊三從以下五個要素做了詳細規定:(1)第一要素是公司的治理框架原則,包括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2)第二要素是企業風險管理(ERM),規定應當建立可以解決所有實質及相關風險來達到計算償付能力目標的ERM框架及政策。(3)第三要素是責任/技術條款和資產/投資,要求IAIG制定和實施投資政策,對投資作了限定,并規定了定性及定量要求。(4)第四要素是評估,建立持續及以經濟為基礎、符合償付能力目標的資產及責任評估體系。(5)第五要素是資本充足要求,以總資產負債表的方法來評估各類風險,并規定了資本的各項具體要求。
二、中國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及啟示
我國現行有效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三部分:一是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二是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包括2008年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及與償付能力有關的特別辦法。三是與保險公司及保險集團有關的規定,包括2009年出臺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及2010年新出臺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分別從經營范圍、公司治理、資本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規定了對保險集團進行監管的具體思路。
“共同框架”的出臺使我國幾乎全部外資保險公司的機構都將面臨“共同框架”的實質性影響。此外,對我國本土IAIG的出現及對我國接軌國際保險集團監管及合作具有重大影響。首先,應當明確保險集團公司定位,我國將保險集團公司業務范圍局限于保險公司,而IAIS將IAIG定位成直接或間接控制保險公司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已成為國際趨勢;其次,拓展監管范圍。CFS將單一保險公司的監管拓展到了IAIG,并將集團內不受傳統保險監管的單位和機構也納入了監管體系,建立以全資產負債表的全面監管模式。這對我國保險集團監管的借鑒有重大意義;最后,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方法,細化風險分類。IAIS提出了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理念,我國雖在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中也提出了將償付能力與風險狀況緊密聯系起來的方法,[2]但仍需要將相關辦法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