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介紹了我國高校目前貸款的現狀,分析了高校貸款帶來的影響,并闡述了防范其風險的對策。
風險指人們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因難以預測的因素的影響,導致期望目標與實際狀況之間的差異及所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銀行貸款風險是高校近年來面臨的新問題,隨著高校法人地位的取得、自主權的擴大、教育結構和規模的變化,高校的財務管理目標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原來的圓滿完成預算收支計劃,改為廣泛籌資、追求辦學效益。在籌集擴大辦學資金時,由于需求數量較大,籌資渠道較少,向銀行借款就成為高校資金運作的主要手
段。
一、我國高校貸款的現狀
由于我國人口擴張的歷史后果和高等教育從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的轉變,使高校的在校生人數逐年增加,且增長速度迅猛。高校的教室、實驗室有很大缺口,國家對高校的財政投入遠不能滿足高校的需要,高校可以通過適當地貸款來改善學校的情況。但據2005年12月2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一份名為《2006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的社會藍皮書稱,為了擴建或吸引人才,部分公辦高校向銀行大量舉債,并熱衷于圈地和參與大學城建設,有的高校貸款已高達10億元至20億元,目前高校向銀行貸款總量約在1500億元至2000億元之間。由于貸款額度太高,隨著還貸高峰期的到來,部分高校已沒有償還能力。2004年,國家審計署對杭州、南京、珠海、廊坊4座城市中“大學城”開發建設情況的審計調查結果表明,銀行貸款占到建設計劃投資的近1/3,而實際取得的銀行貸款占已籌集到的建設資金的59.42%;河北省26所省屬高校的銀行借、貸款已達50多億元,其中10所骨干大學的銀行貸款有40多億元,占80%;山東省高校在2005年9月底的銀行貸款累計為103億元。
二、高校貸款帶來的影響
(一)高校適度規模的銀行貸款,促進了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長期以來,高等教育經費嚴重不足已成為制約高校發展的“瓶頸”,尤其是擴大高校招生規模以后,這一矛盾尤為突出。為滿足高等教育快速發展的需要,高校亟待解決基礎設施建設薄弱、教學儀器設備陳舊等諸多現實問題。為了實現跨越式發展,各高校通過向銀行貸款增強了高校自身發展的能力,緩解了高校年年擴招所帶來的一系列矛盾,為高教事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后勁,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過度規模的銀行貸款對高校、銀行都產生了不良影響
1.加大了高校的財務風險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高校使用國家和地方財政撥款是不存在財務風險的。而使用銀行貸款,除要償還本金外,還要定期支付利息。高校償還債務的主要來源一是靠財政撥入的教育經費,二是靠高校自己所收取的學生學費。實際上,這些資金基本上都用于維持高校的教學、科研等方面的正常支出,對銀行貸款的償還只能依賴于高校招生人數的增加和學費標準的提高。但學費標準受國家政策的限制,而招生人數既受國家政策的限制,又受學校辦學條件(教室、實驗室、宿舍、教師等)的制約。如果高估了收費金額,將給高校帶來財務風險。如教育部某直屬大學貸款10個億建造學生公寓,但因學生公寓收費標準有限制,每人每年不能超過1500元,致使公寓的收費還不夠還貸款的利息。
2.增大了銀行的金融風險
作為商業行為,銀行發放貸款的目的是取得良好的投資回報。據有關部門統計,2008年以后,我國接受高等教育的適齡人口將逐年下降。這就意味著高校的在校生在2008年以后不會按現在的增長速度增長,銀行對高校基本建設的投入可能很難按時收回,甚至不能收回,這將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損失。
3.過度的銀行貸款很容易引起高校的盲目投資、過度建設和重復建設
銀行貸款資金的寬松,解決了高校對巨額資金的需求,同時也產生了快速發展的欲望。當前,各高校正處在大規模的建設之中,某些高校一年的建設成果超過了過去幾十年的總和。各高校之間存在盲目攀比現象,致使高校資產的利用率不高,形成了新的資源浪費。
4.給高校帶來更大的競爭壓力
我國加入WTO后,外國人將進入我國進行跨國辦學,我國高校將背負著巨額的貸款負擔和沉重的利息壓力與國外高校進行競爭。這勢必使我國高校本來就不高的競爭能力雪上加霜。
三、高校銀行貸款風險的防范
(一)高校領導和商業銀行都要有正確地認識
現在,部分高校領導認為教育是公益性事業,是國家要出資來辦的事情,目前高校貸款形成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當高校歸還貸款困難時,應由國家出資歸還。而商業銀行也認為,教育是政府重點扶持的行業,高校還貸不存在任何問題。但這兩種認識都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貸款高校作為貸款的主體,必須承擔還貸責任。高等學校的校(院)長是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貸款負有法律責任。高等學校的領導要本著對國家和事業負責的態度,增強法制觀念,提高風險意識,完善決策程序。
(二)建立客觀的評價體系
國家、社會、學術界要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以有利于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為出發點,建立客觀的高校評價體系;鼓勵高校正確處理好眼前與長遠發展的關系、事業發展需要與實際經濟承受能力的關系;提倡厲行節約,堅持量力而行,防止搞短期行為,堅決防止脫離實際大搞建設,形成債務風險,堅決反對追求奢華、超標準的浪費行為。
(三)合理確定貸款規模
高校貸款既要考慮學校建設規模、發展規劃對資金的需求,也要考慮學校的償債能力。從理論上說,高校貸款的最大值=年平均還貸能力/年貸款利率,當達到此最大值時,學校的多余資金將全額用于支付貸款利息,而無償還本金的能力,這是不可行的。高校合理的貸款規模不能超過學校的償債能力,學校年度內支付利息、償還貸款本金時不能影響學校的正常運行。
筆者認為,可以根據高校歷年的結余資金與高校一定時間內將產生的結余資金之和來確定高校貸款的最大值。
高校一定時間內將產生的結余資金,因其產生的時間不同,應考慮其時間價值。假設高校事業穩定發展,其在未來一定時間內的年度結余資金同比例遞增。以年均結余資金A0為基數,以n年期同期銀行平均貸款利率i為折現率,計算未來n年期累計結余資金現值。具體方法如下:
1.年均償債能力A0=近兩年償債能力之和/2
2.設在未來一定時間內年度結余資金的增長比例為g
n年期累計償債能力現值:
一定時間內的貸款最大值=事業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額+n年期累計結余資金現值。
(四)科學進行貸款管理
高校領導要重視貸款資金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對借款計劃進行可行性研究,對各項借款進行明細管理,研究國家的信貸政策,保證銀行貸款資金的使用效益。具體做法有:
1.確定適當的資金到賬時間。資金到賬過早,將增加利息支出,增加學校的資金負擔;資金到賬過晚,會影響款項的支付,影響學校的信譽。高校的貸款一般用于基本建設、大型修繕等項目,資金的使用時間是在項目開工以后。簽訂銀行借款合同時,一定要確定適當的資金到賬時間。如河北省某市屬高校為擴建校園,借款6000萬元,但因其他手續沒有辦妥,使6000萬元銀行貸款爬賬半年沒有使用,學校發生無益的利息支出180余萬元。
2.大項資金分次到賬。基建項目所需的資金是漸進的,隨著工程的進展所需資金逐漸增加,若在工程開工時將所需資金全部借到賬,必將增加利息支出。高校在簽訂銀行借款合同時,應根據需要,使借款資金分次到賬,既要滿足資金支付的需要,又要減少利息支出,節約資金。如河北省某高校為建設教學樓借款1500萬元,因貸款銀行認為數額不大,起初并不同意貸款分次發放,但該校多次找銀行協商,堅持貸款資金分次到賬,使得該校少支付利息40余萬元,節約了資金。
3.爭取低利率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有一個上下浮動的范圍。高校應盡量爭取最優惠的利率,減少利息支出。
4.專戶管理貸款資金。高校應設立備查賬簿詳細登記每一筆銀行貸款的債權人、種類、金額、期限、利率、約定還款時間等情況,同時設立專戶,核算每一個債權人的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這樣做既便于了解貸款資金的利息支付情況及貸款資金余額,又能避免將貸款資金用于高校的日常運營,或用于對外投資、科技開發、支付罰沒款項及提高或變相提高人員待遇。
(五)拓寬高校的籌資渠道
盡管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的籌資渠道已經初步實現了由單一的國家財政撥款型向多方籌資的復合型轉變,但是,與傳統教育籌資體制下單純依賴國家財政撥款的籌資渠道相比,目前高校僅僅多了銀行貸款這一籌資渠道。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金、其他法人單位資金、職工資金、民間資金和境外資金等理論上的籌資渠道對高校而言都形同虛設,使高校一味地依賴銀行資金,加大了高校還本付息的壓力,也加大了高校的財務風險。
目前,我國規范籌資的法律法規都是針對企業的,規范高校籌資行為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導致高校的籌資渠道不很暢通。因此,應通過法律法規明確高校的籌資行為,維護高校的合法權益,提高高校的競爭能力,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作者:霍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