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筆者在對部分地區福利企業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系統闡述了福利企業的稅收和財務管理,剖析了福利企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頓福利企業,進行福利企業專項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這是由于近年來一些福利企業騙退稅、鉆優惠政策空子、做“四殘”比例文章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一、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一)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
社會福利企業是在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勞動就業從事物質生產和經營活動,解決他們在就業、康復、培訓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使其能夠以平等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為主要目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范圍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三)社會福利企業的基本任務
社會福利企業的任務主要是:一是堅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積極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為社會創造財富,為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為企業自身發展和基層社會保障工作提供積累。
(四)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舉辦福利企業,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到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分憂,為民解愁,是為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窗口。
二、社會福利企業稅收管理
作為福利企業,應珍惜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優惠政策,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樹立社會福利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達到的標準
1.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聾、啞和肢體殘疾,不包括智力殘疾。殘疾人員以殘疾證為標準進行確定。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2.福利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應的勞動崗位,即上崗率要求達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殘疾人員不得作為殘疾人員計算比例。
3.企業用工形式符合國家現行政策,安置進廠的殘疾人必須經縣(市)以上人民醫院鑒定殘情,招用殘疾職工的標準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
4.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易燃、易爆、易毒和礦山開采等原則上不予同意。
5.新辦福利企業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向縣(市)民政局領取“新辦福利企業申請表”,經縣、市、省三級民政、國稅、地稅部門審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復同意新辦,然后再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登記手續。
6.有必要地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7.有嚴格、健全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8.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9.福利企業減免稅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稅務局、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實用于福利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和職工的集體福利等。
10.自覺接受民政、稅務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當前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00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
5.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發布<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福發[1990]21號)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福利企業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條件
(1)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給增值稅的照顧。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2.下列項目不得享受對福利企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稅率等有關規定見附件)
(2)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
(4)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5)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社會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3.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福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條件
1.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暫免征收所得稅。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審批的時間要求。福利企業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所得稅減免實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業在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稅前應照章納稅。
(五)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社會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六)福利企業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方面的優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業免稅退稅金,切實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免稅退稅金的使用范圍是:一是用于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人將來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三是用于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社會福利企業財務管理
(一)福利企業應配備專職財會、統計人員,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搞好增收節支工作。
(二)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財經政策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監督。
(三)企業留利部分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費)款必須由企業單獨列賬,實行專項管理,集中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技術改造。
四、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先征后返”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殘疾職工上崗率的計算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把握。
2.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優惠的原則。按安置人員比例確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3.社會福利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的貨物無法掌握,容易造成雙重退稅。
4.地方政府對返還稅款的提取比例過高,影響了企業的積極性。據調查,在社會福利企業“先征后返”的稅款中,退稅不到位。
5.民政部門殘疾證的發放不夠嚴格。部分民政部門處于收費的目的,殘疾證的發放比較隨意。
6.殘疾人統計口徑不合理。如調查中發現,有的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殘疾。
7. 社會福利企業范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便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政策規定,“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而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或虧損。
(二)社會福利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購進貨物應取發票不取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
2.投入產出不成比例。
3.賬表實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規定核算或弄虛作假能自圓其說。
4.稅負不正常。稅負高于正常企業說明福利企業有問題,低于正常也可能有問題。
5.銷售額畸高。從福利企業現狀統計看,銷售畸高問題較為突出,戶均年銷售額逐漸呈上升趨勢,當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業經多年的發展具有了一定規模,也不排除有銷售額虛高的發生。
6.福利企業有從廢舊物資企業購物的趨勢。
7.減免稅金使用不規范,返還稅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現行規定,減免稅金的使用為四類:一是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三是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稅務機關管理方面
作為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上,主要依據:一是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155號文件;二是《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三是不同時期的清理性規范意見等。盡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陳舊化。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四殘”人員比例、考勤、生產貨物及日常巡視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員素質更新過緩、專業水平較低。有些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會分析財務報表、不敢下企業調查、到企業不敢提問題、不懂所管企業生產工藝流程。
4.社會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得不周密導致落實不及時,延滯政策普遍。
5.政策落實手續過于繁雜,部分不易確認。
6.審批事項有超過職權范圍現象。
五、關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放寬市場準入,調整投資主體的現行規定,實行福利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調動社會興辦福利企業的積極性。
(二)在優惠政策上,改稅收優惠政策為財政補貼或返還,或者是改單一的稅收優惠政策為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相結合。
(三)采取各種手段,強化“四殘”人員日常管理。
(四)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充分認識社會福利企業仍然是現階段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產權關系明確、殘疾職工利益有保障、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環境的福利企業制度。
(七)重新確定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應以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提供適合殘疾人工作崗位及充分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為主要標準。
(八)調整上崗率的統計口徑。應將上崗率定義為當日殘疾生產人員實際出勤人數占殘疾生產人員應出勤人數的比例。
(九)進一步完善返還稅金跟蹤管理制度,保障殘疾人利益,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政策應明確規定和要求所有返還稅金必須按一定的比例用于繳納殘疾職工“兩金”和擴大再生產。
(十)建立福利企業與關聯企業稅負轉移預防監控機制。一是對福利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等動態信息要及時掌握,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要立即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加強對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培訓輔導,促使其提高核算水平;三是加強稅法宣傳,促使福利企業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作者:王 瑩 王 娟 王 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