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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面臨的競爭分析

企業年金是指除了國家規定的養老基金外,由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實際發展情況決定的福利性養老金,目的在于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和其他性質的保險不同之處在于此項制度有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留住人才,提高公司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也有利于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目前在我國,企業年金的運營主體多為以養老保險公司為代表的各類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企業年金運作中分擔了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四個角色的職責。本文以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為基礎逐步擴展分析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所面臨的金融同業和外部市場政策層面的競爭。
  關鍵詞:養老保險公司企業年金監管
  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大支柱:國家基本養老、企業補充養老、個人儲蓄養老。按照國際標準理想狀態下,三大支柱的養老資金構成比例應為4:5:1,但是目前我國個人退休收入主要來源于第一支柱,即依靠國家養老。目前我國的養老金發放方式是以在職人員繳納的款項去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在職參保人員賬面空有資金。據預測,再過六十年中國養老金的虧空額將達到十萬億元人民幣,這一數字嚴重威脅了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潛力。出現這種情況,我國應該積極改進養老保險體制,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機制,而企業年金就成為目前最合適的方式,本文以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為基礎,逐步擴展分析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所面臨的金融同業和外部政策市場層面的競爭。
  
   一、金融同業
  (一)企業年金的經營模式與主體的相關概述
  企業年金的經營模式目前常規的主要是三類。一類是現在大家都比較常見且被多家行業廣泛運用的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表現是一些比較大規模的機構自主創辦,特點是擁有大量的積累資金;另外一類是相關的隸屬于各個保險公司的投保產品;最后一類就是來自于證券或資產管理公司,他們以信用托管的模式經營企業年金。以上就是企業年金的三種經營模式,目前受關注度較高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因為在參與模式中,保險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還是在相關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市場主要由政府、企業、職工以及四個管理人角色共同構成。在這七大主體中,政府的職責為指導和帶動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企業負責繳納年金;而職工為年金的收益體;四個角色的運營機構組成了一個整體。
  勞動和社保部門分別在2005年和2007年相繼公布了61家基金管理機構。第一批包括37家,第二批是24家,這61家管理機構涵蓋了保險業,證券業,基金和信托企業以及商業性銀行。這也使得企業年金市場更加完善、更加豐滿、更加具有多元素的競爭能力。
  (二)商業保險公司在年金市場的主要競爭者
  1、內外資保險同業
  在長期經營各種傳統保險業務后,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領域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伴隨社會經濟的不斷改善,特別是在金融領域,同業機構在看到保險行業的成效之后也都紛紛融入到年金市場中分一杯羹,雖然這一行業因此多了競爭意識,但是總體來講,對保險公司這個“元老”而言,其領先優勢、競爭能力等方面還是明顯突出的。
  (1)保險公司擁有較高的精算能力
  在保險公司的競爭力指數中,精算能力的強弱是很重要的一項,同時也是相當基本的內容,這涉及到產品設計、資產管理和風險把控等一系列流程。精算不僅是測算保險產品風險的技術,更是一種權衡長期經營的理念。而體現在企業年金這個產品上,純熟的精算能力從產品設計、融資測算、收益規劃等各方面著手,使得企業盈利和客戶收益實現最大化。總而言之,精算能力對于保險公司及其客戶有著重大的影響。
  (2)在產品和計劃形態上,保險公司力求滿足企多樣化與個性化
  從更寬泛的角度而言,不僅在國內,甚至在國外,退休金也同樣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計劃形態,這是根據社會需求的不斷提高應運而生的一種存在形式,這一點保險公司的優點更突出,可從以下兩種方式上得到驗證:第一,在企業年金的運作模式上,因保險公司的精算技術在同領域內相對更具備優勢,所以運作起來其產品的計劃形態也對應地更加豐富;第二,在企業年金的領取方式上,因其產品的類分繁多,各種年金形式層出不窮,各種險種也是各有所長。
  (3)在銷售能力上保險公司占優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和消費者需求不斷增長,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推廣必然成為一個重要的運作過程。作為保險行業的一個產品,企業年金的推廣考驗的其實是一種銷售能力。而比較而言,在這一點上保險公司做的比其他同業更好,除了具備專業的銷售核心團隊以外,營銷方式的培訓、市場賣點的挖掘等工作都做得較全面。把握住了客戶,把握住了市場需求,受益范圍就自然擴大了。這也就是為什么在銷售能力的比拼當中,保險公司始終占據比較優勢的地位的原因。
  (4)提供捆綁、分離式服務,應需而為
  所謂應需而為,就是保險公司根據市場不同層次的需求,根據客戶的不同要求,在業務推廣的方式方法上采取“因人而異”的原則,隨機應對,掌控多種服務。不能因為是普通的小客戶就降低服務標準,也不能因為是大客戶就破壞原則和規定,在服務上,講究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將捆綁式服務視為全套或者一系列的服務是因為它所提供的內容比較全面、覆蓋面很廣。就目前的形勢而言,這種方式具有很多好處,優勢突出,所以運作起來也比較大眾化、有一定代表性。而分離式則主要用于個別評估或者咨詢方向,這樣就可以省去很多繁瑣的操作,清晰、簡單、明朗化。
  (5)在服務技術與品質方面保險公司優勢明顯
  除了上述的幾點優勢以外,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監管的服務技術和品質方面也具有突出的行業領先優勢。首先,它的賬戶管理具有系統化和較高成熟度,這當然和經驗分不開。完整的服務系統,加上完備的人力和運做能力,在服務技術這一塊,保險公司可謂駕輕就熟。
  (6)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有利于未來年金業務的健康發展。
  并不是任何一個企業都具備對企業年金的管理能力,這是因為年金具有周期長、流程多的特性,因此相應的監管能力也就有了諸多方面的限制。基于這點,保監會對于保險業的監管采取的是審慎的態度。不論是企業償付能力,還是精算能力,都需要一個完整而詳盡的監管規定和制度,以此來確保各方面的利益和企業年金的健康、長遠發展。
  從目前的市場形勢而言,中國人壽和太平洋保險以及平安集團是運作企業年金的主要保險公司。雖然其它保險公司也有一定份額,但是優勢并不明顯,這也是諸多方面的因素所促成的結果。三大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市場占據的優勢,部分是由于之前經營傳統業務打下的良好基礎,這無形間也使得年金市場存在一定的壁壘。但同時也要看到,老三家所面臨的自身問題也不少,比如在之前高利率市場環境下傳統險種所帶來的利差損,對于保險公司內部而言,這就需要動用年金的收益去填補,勢必會影響到經營年金的收益性。
  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實力不容小覷。根據先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從2006年起,我國的金融行業將對外開放。這意味著像友邦、安聯這種國際保險巨頭將逐步介入年金市場,他們具備國際領先的管理水平和在新興市場豐富的運營經驗。可以說,這是一個新的轉折,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意味著需要更強、更好、更有力的服務系統來迎接入世后的競爭環境。國內保險公司想在這樣的競爭大潮中穩扎自身贏得市場,就必須學習并鞏固,既要借鑒又要發揮一己之長,順應形勢才能立于不敗。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的運營環節中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角色,像前文提到,托管人這一角色基本都是由銀行擔任,目前甚至在受托人這個大管家的角色中,銀行也是強有力的競爭者。




  (1)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企業也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客戶,而且較其它金融機構而言,銀行對企業的影響力更強,這一點是商業銀行的獨特優勢之處;
  (2)和企業對于人才的需求一樣,銀行也需要高素質的人才作為基礎。通過完善的人事招聘和培訓系統不斷輸送適合各崗位的有用人才;
  (3)在資產管理和風險控制環節,銀行有著一系列完善的法規去約束和實施,這也是保障企業資金安全的必要條件和發展依托;
  (4)在信息化的今天,銀行有著一套成熟的IT系統來進行資金清算和內控管理。
  由此可見,在年金托管方面商業銀行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截止目前已公布的十家托管人機構隊伍中,全部被商業銀行占據。但是因為試行辦法中明確規定,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不得是同一家機構,因此商業銀行不能涉足投管人這一角色,因此其在除托管人以外的優勢并不明顯。
  3、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所涉及到的業務范圍較廣,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降低企業風險,加大獲利空間。按照規定,信托公司可以同時將資金多渠道應用投資在不同金融市場,所以在開發適合不同需求的年金產品方面,信托公司較占優勢。但是從現狀而言,信托公司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還是相對較弱的,只占據了很小的一部分年金管理業務的資格。
  概括而言,信托公司有以下劣勢:
  (1)因信托公司涉及的業務范圍較廣,所以在管理和風險上的不確定因素就相應增加。從資產管理到投資業務、咨詢業務再到個人擔保,信托公司業務網撒得越廣,相應的風險系數也越大;
  (2)因為歷史的原因,信托公司在前期經營業務方面存在不規范行為,產生了不良資產,從而影響到投資者利益,因此在金融業中信譽度不高。而重塑信譽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融合在平時的點滴經營中,在投資者心目中重塑威信;
  (3)在金融行業中,信托公司的客戶數和營業網點本身就不具備優勢,而且目前而言企業年金并非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因此存在一定的培養和過渡期。
  4、基金公司
  因為基金公司在市場投資方面的優勢,因此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人多數是由基金公司擔任。我國的首家基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當時的各項業務能力還處于初始階段,但也正是有了這個開始,才奠定了這一行業在今后的道路。
  基金公司從事企業年金運作的優勢:
  (1)在《證券法》的相關法規中規定,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有自己的一系列規范的章程。這中間涉及到兩家企業,一個是基金投資管理公司,一個是基金托管銀行。也就是說,資金并不是由一家獨自掌控,這樣雙向牽制的管理規定對于投資者而言可謂是上了雙重保險;
  (2)基金公司在資金運作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這樣就可以保證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3)許多資金運作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隱秘性高的特點,但因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基金公司的運作和管理情況幾乎是透明化的。這個特點也有利于企業年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其進行管控。
  但是,基金公司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投資方面,在其它領域也同樣有不足之處:
  (1)對于企業年金投資中關鍵的精算流程,這塊業務是保險公司的獨具優勢,因此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弊端;
  (2)《證券法》的相關政策將基金的管理與托管進行了硬性規定。要求銀行從事管理基金的托管業務,也就是將投資與托管分管制之,起到互相制約的作用。因此基金公司在年金托管這塊是完全沒有經驗的。
  另外由于營業區域的限制,在業務開展上,基金公司存在網點少、辦理不方便等劣勢。
  5、證券公司
  按照規定,綜合業務與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所擁有的兩類經營范圍。其運作模式與其它公司相同,不過不同之處在于,證券公司的涉獵范圍較寬泛,不但具有廣泛的業務圈,還在信息化、多元化管理上出類拔萃。這一點是其比價明顯的優勢。
  同樣證券公司還存在以下劣勢:
  (1)風險存在于投資運行的各個環節,而證券市場也算風險較大者之一,有風險就難免伴隨漲幅跌宕,證券公司的風險系數是令許多投資者猶豫的主要原因;
  (2)只有合理的管理構架才能確保企業在資金管理上的有效性和穩固性,如果在管理上存在較大的欠缺,那么對于投資者而言,望而生畏是在所難免的。只有確保牢固可靠的管理和投資風格,才能增加投資者信任度,才能減少風險系數的擴大化;
  (3)如同信托公司一樣,對于證券公司而言,企業年金也一塊新興領地,需要謹慎操作。這需要時間去不斷完善,以慢慢彌補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
  
   二、其它因素
  (一)法律監管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執行的相關部門尚未形成統一的規范,金融行業空有監管義務卻沒有與之相應的權利,故而我國對于這一環節監管薄弱,沒有形成有力的監管機制,與之相對應的是企業年金發展受到限制,下面分類對這一現象進行分析。
  1、企業年金監管主體超負荷運行且收效不理想
  我國對于企業年金進行監督的相關部門尚未得到明確,,造成我國企業年金審批主體概念模糊,,沒有獨立的監管部門,難以形成正常的監管機制,暫時由勞動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管司代為監管,此部門同時還負責社保基金的監管,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要。而縱觀西方國家,都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對此進行有效監管,從而促進了社會金融秩序的良性運行。
  目前我國年金的監管環節十分薄弱,還不能很好的服務這一事業。監管部門職責重而權力輕、能力不足、人手短缺,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沉疴。據筆者所了解,這種情況造成了監管機構的負荷運載,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埋下了隱患。譬如:目前負責監管的主體是勞動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該部門負責企業年金監管的人力在十個左右,而市場上需要進行監管的資金高達2000 億元,實施年金計劃的企業總數接近 3.5 萬家。與此同時,該部門的工作范圍還包括了擬定企業年金的政策法規,并進行一系列的監管、審核、協調工作,如此繁重的任務,以最少的人手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可見我國對于這一事業的重視還不夠。
  近年來,中央決定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企業內部的年金及養老金等的審核工作,而對這些企業資格的鑒定則由保監會進行,同時給以審核監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逐步完善,進而給金融行業帶來了越來越多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可預期,而資本市場較為完善的西方國家面對這一挑戰采取的方式就是隨著資本規模的擴大同時增加國家監管機構人員及提升管理人員素質,努力迎合市場的變化。通過對資本市場的及時調控來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監管條理不清晰,職權不明確導致了其的發展滯后。
  2、企業年金的監管框架急需改進
  養老保障體系目前在我國的發展狀況不盡如人意的原因之一就是企業年金協調監管框架沒能和市場同步發展。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是建立在養老保險機制之上的一種制度模式,借鑒了商業保險同時參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而形成的一種資本制度,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延續。這種制度不同于福利制度也不同于一般的養老保險制度,是二者的集合體,因此,企業年金的施行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是非常重要的,其發展需要各個行業的支持,是建立在和諧的勞資關系基礎之上,這種制度彌補了社會保險的不足,又脫離了商業保險以往的盈利模式,因此對國際民生具有良好的作用,是有中國特色的制度。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模式的年金制度,作為一種投資方式,企業年金也是一種投資,那同樣收益與風險也是并存的,這種性質也決定了企業年金需要國家的大力支持和正確引導。在各個部門通力合作下,創造適合該制度的發展環境,主要是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之有理可依有法可據。通過法律的規定,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可以更好的為企業年金機構服務。




  在我國,監管模式是以勞動社會保障部為主,其它各相關部門如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輔的“一部三會”的監管模式已經初步建立,這種模式下的我國年金監管模式服從各部門合作制定的法規,在憲法的大前提下進行監督。《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是中國國內年金運行必須遵守的政策性法規,為正確監管年金運營部門提供了法律根據。這部法規的出臺,是各相關部門合作的結果,各個涉及監管職能的部門共同根據這部法規進行工作,無疑會加深合作的契合度。這部法規明確規定了我國目前的年金制度模式將由一部三會共同進行監管,從而達到合理監管、職責明確的目的。
  (二)稅收政策
  政府對經濟的調控職能可通過稅收等一系列方式得以體現,對企業年金試行稅優政策也同樣。這一點可以分兩個層面來看,對于企業而言,實行稅優可以減輕企業負擔,鼓勵更多企業員工加入其中享受這項福利;對國家而言,稅優政策可以擴大年金的參與度與覆蓋面,緩解伴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進行優化。另外一方面而言,企業年金的普及率上升后,對于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完善也有著正面的意義。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后,我國年金在稅收層面有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該條例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這是首次對于年金稅收優惠進行明文規定,國家在稅法層面明確了對企業年金的態度。但是從實施條例的出臺到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還是遇到一些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 企業年金稅優程度較低
  我國明確通過法律規定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比例,但是隨后在各省市的實際操作中又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這樣對于企業年金的實施帶來了很多的不便。
  從2000年在遼寧省進行試點開始,目前已經有眾多省市直轄區對年金稅優政策進行了嘗試,而其余地區固有的社保制度依舊存在,這就意味著企業在發展年金的同時,將面臨雙重標準,不能很好地享受到國家在稅收方面的優惠,而且在面臨雙重標準的時候,難免出現社會不公現象,為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創造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而國務院各個部委之間的指令同樣不一,這就對企業推廣年金的信心帶來了不小的打擊。例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在兩個《試行辦法》中曾經規定,我國企業年金將實行8.33%的稅優比例,而之后的國資委的135號文中明確指出在社保體系較完善的地區實行的4%比例的優惠,然后在財政部2008年下發34號通知中規定了稅優比例為不超過年金年度繳費總額的5%。這也是目前企業年金運行主體共同執行的標準,而這種統一的標準是在年金模式出現九年之后的產物,不得不說我國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任重道遠。
  即便如此,實際5%的稅優比例依然不能令人滿意,按照此比例進行測算得出的替代率與年金宣傳的作用尚有一定差距。舉例說明:現在有一職工月收入7000,當企業享受目前5%的稅優比例并且足額進行繳納,則每年職工可以積累4200元,經過二十年的積累,職工將有84000元(為便于計算,已將投資收益率與通脹率互相抵消),按照退休后50%的替代率,即每月3500的收入,那么84000只夠發放2年,即便算上員工自己5%的繳費,那么也僅夠維持4年。而且實際的通脹率會高于投資收益率,所以這個數字更加微不足道。這與國家推行年金的初衷和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第二大支柱的地位相去甚遠。因此在稅優幅度這塊內容上,我國的法律法規還需不斷地完善,以做到推動整個企業年金體系良性發展。
  第二, 企業職工個人繳納的稅收不能減免
  一直以來,對于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的稅優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因為這個繳費環節中沒有政府文件的明確指示,直到2009年底,國稅總局發布的694號文中明確規定,企業年金個人繳納部分不能在稅前列支,按比例繳納個稅。此規定對于我國的年金的發展有著一定的負面作用,使得年金稅優政策的實施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從這一角度來看,員工雖然在退休后有所回報,但是就目前而言,參與年金必定犧牲了一部分現金流,如果還得不到稅優支持,那么員工參與年金的積極性勢必受到影響。部分企業為了避免員工抵觸情緒,年金繳費時完全由企業繳費構成,個人不產生繳費。這種方法雖然解決了眼前問題,但是損害了職工的長遠利益,按照前文的計算方法,在目前的企業繳費稅優比例下,僅靠企業繳費是遠遠不能滿足員工在退休后的替代率要求的。因此有專家適時地提出,按照我國目前的情況,最適合的是EET稅優模式。對于EET模式,我國很早之前就有過探討,這種模式簡單而言就是將年金所需要繳納的稅收遞延到領取階段,取消繳費階段和投資收益階段的稅收。
  但是在國稅總局的法規頒布后,市場各方面的反應還是較失望的。因為這其中不僅規定了個人繳費部分不得稅前列支,并且企業繳費納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也要征稅。雖然這種稅收模式是根據我國實際稅收能力制定的,具備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實際上產生的不利影響已經遠遠超過了這部分帶來的收益,對于企業年金模式的建立是一種不小的打擊。尤其對于年金的受眾——廣大企業員工而言,參加年金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但是如果在稅收方面沒有優惠政策,犧牲了眼前的資金的流動性還要為此繳稅,換來的是將來不盡如人意的替代率,那么他們參與其中的積極性難免受到負面影響,帶來的結果就是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道路將更加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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