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差異化信息披露,是指針對不同的上市公司即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信息披露標準。不僅有利于證券市場的實質公平,而且有利于提高市場效率。差異化信息披露的具體制度設計應以重大性標準的個性化判斷為切入點,在考慮公司的經營規范性、持續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等多個方面后,給予優質和劣質上市公司以不同的重大性標準。
一、差異化信息披露的意義
所謂上市公司差異化信息披露,是指針對不同的上市公司即不同情況的同一類上市公司在立法、監督和實踐中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標準和要求,使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不完全相同的披露制度。這種披露方式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價值:
(一)有利于實現實質公平
首先,差異化信息披露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最大限度的使股票價格反映其真實價值,提高市場效率。但根據市場噪音理論,證券市場不可能充分有效,各種各樣的噪音使市場的基本面價值及其派生信息無法充分的在股價上得到體現,從而降低了市場的有效性。
一般而言,機構投資者有專門人員從事披露信息的篩選研究工作,其處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能力遠強于中小投資者。而中小投資者處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能力弱,上市公司事的披露信息已經超出了他們的處理能力。這樣中小投資者因信息過量(information overload)而喪失了對信息的敏感性,不僅降低了市場效率,而且不利于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時,我們對中小投資者的特殊保護體現在要求中介機構遵守適當性原則。同樣在投資者已經進入市場之后,也應當堅持適當性原則,通過差異化信息披露,為其提供他們能夠充分處理的披露信息。
其次,差異化信息披露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公平競爭。上市公司雖都是在達到同一個標準而獲得公開發行證券的資格,但實際情況上千差萬別,一味的追求平等的披露,會給某些公司帶來新的不公平。比如,規模較大的發行人相對于小規模的發行人在信息披露成本一樣的情況下就獲得了相對優勢,這對小發行人而言就不公平。
(二)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一般而言,一項有助于公平的制度往往會造成市場效率的下降,但是差異化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對過分強調形式公平的信息披露作出調整,反而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效率。目前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的要求十分繁瑣,對公司的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都有具體的要求,僅對重大事件公告就有多大十二種事項。對于各種不同的信息披露文件也都有相應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給予具體的規制。這種信息披露是在加強監管的指導思想之下指定的,但過于千篇一律,對于某些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由于過多的信息披露而不恰當的增加上市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費用等運行成本。
二、差異化信息披露的具體制度
(一)重大性標準的主觀性為差異化披露提供了空間
重大性是各國判斷上市公司是否進行信息披露的一個重要標準,重大性事件是指重大變化或重大事實。對“重大性”事件和信息的認定是一個很主觀的判斷,一個信息是否“重大”,往往須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諸如發行人的規模、利潤、資產結構、運營方式、市場環境等作出不同判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制定的規則12b-2中對重大性及其標準作出的定義為:“重大性”一詞在被用來界定對任何主體提供信息所應滿足的條件時,它將此類所需的信息限定為極有可能被一個理性的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或出售登記的證券時認為是重要的那些信息。
我國對重大性是采取多重標準,包括與美國類似的“投資者決策”標準;以事件是否對證券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為標準的“價格敏感”標準;以及以有關事實是否對發行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持續盈利能力等反映其綜合品質的指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重大性的“發行人品質不利影響”標準。 “重大性”標準的多樣性引起的不確定性為差異化信息披露提供了空間。通過給予不同的上市公司以不同的重大性標準,可以起到信息披露差異化的效果。
(二)上市公司的類型化標準
原則上應以上市公司的質量為標準進行劃分,優質的上市公司可以在信息披露方面給予放松管制,對劣質的上市公司則應當加強信息披露的監管。要判斷上市公司的優劣,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經營的規范程度。公司經營的規范程度主要體現在是否遵守企業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是否遵守證券市場的各項制度,具體包括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了所在行業的行業規則,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無證券違法行為等。我們把這一標準作為首要標準,原因在于信息披露很大的一個作用在于遏制上市公司的違規經營,充分的信息披露迫使企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所以要降低信息披露標準,首先應證明企業經營規范不需要過分嚴厲的信息披露作為督促。
2、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盈利能力是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公司盈利的好壞直接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如果上市公司沒有持續盈利能力,則其公司經營再規范也無法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企業的盈利能力體現在了一個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包括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企業的創新能力,產品的質量、成本、產品結構,所在行業的稅收政策,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等等。
3、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即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權利義務分配和制約。實質是在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在股東和管理者之間對公司的經營控制權的分配。公司治理水平是一個公司能否獲得投資者信任,并給予投資者利潤的重要標準。高水平的公司治理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司治理組織結構是否完善,這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從目前我國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看,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應當達到這一標準;第二,完備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能夠保證公司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力;第三,公司內部設有薪酬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活動;第四,經營活動的透明度較高;第五,公司內部建立了檢查督促機制,覆蓋了從資本市場的準入到退出的完整流程;第六,足以保障公司內部資產安全,能夠保障中小股東利益;以及其他保證夠公司內部相互制衡的機制。
三、差異化信息披露的具體做法
(一)對優質企業減少定期披露次數
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分別規定了上市公司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該說《證券法》的規定是定期信息披露的底線,即使是最優質的公司證監會的監管也不應低于這個法律規定的底線,所以對于優質企業也應定期披露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但是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規定,可以對優質企業適當放寬。中國證監會2007年發布的《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與格式內容特別規定》的規定,上市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之內編制季度報告。該季度報告是對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補充,僅需對中等或差等企業做強制性要求即可。
(二)披露內容可以給予不同的要求
對于不同公司有些信息要重點披露而有些信息則非重點披露。對于壞公司、績差公司,尤其是連續虧損或行將退市的公司,重點要披露公司的經營情況,包括公司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主營業務、經營的持續性等等。 就我國目前《證券法》對這方面的要求過于簡單:例如《證券法》第56條規定了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則必須退市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在信息披露上,只要求披露第四年是否盈利。就立法的本質而言,決定公司是否退市的關鍵是看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公司能否實現真正的盈利,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否盈利等,這些都決定著退市公司是否能真正的生存下去。這些信息的披露與否也直接關系到投資者對該公司的實質性判斷。 因而重點詳細地披露這些細節對投資者來說是極為重要的。然而,因為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信息披露方面沒有重點和特別的強調,在實踐中,以種種手段企圖逃避退市、欺騙投資者的情況時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