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2007年開始的美國次級債危機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其帶來的影響及風波足以載入史冊。投行曾經的輝煌現在都化為虛有,這是一個時代的結束。在這場由次貸危機進而引發為全球性金融危機的過程中,中國也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我們應該反思和總結,清楚的認識到致使投資銀行遭此毀滅性打擊的原因。同時我們也要從中吸取自身可借鑒的教訓,及時調整我國投資銀行的不足之處,在規避和弱化金融危機對我們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同時,抓住時機發展我國投資銀行,進而健全我國金融體系,帶來另一個時代的開始。
一、次貸危機的形成
在美國的抵押貸款市場依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將貸款分為兩個級別,它們分別是“次級”和“優惠級”,同時也形成了兩個不同層次的信用市場,這兩個市場的服務對象均為購房貸款者。次級貸款在美國有著良好的市場。盡管如此,次級貸款會給放貸機構帶來相當大的風險。因為它對借款人的信用要求較低,借款者的信用記錄也就較差,但是,貸款機構賣這些貸款給投資銀行,然后將它們打包成債券,信用評級公司把這些債券做評級比較,之后在債券市場上賣給避險基金、公募基金等,或賣給商業銀行和其他投資者,最終形成了“次級債”。
二、次貸危機發生的原因及其必然性
在次級債的形成過程中,涉及到了許多金融機構,風險是被一級一級傳遞下去的,一旦其中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風險暴露出來,那么整個鏈條就會崩潰。因此,次級貸危機的爆發,也存在著許多必然性。
(一)貸款機構之間盲目的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買下了危機的種子。
(二)房地產市場過熱膨脹之后,然后持續降溫,購房者很難賣出現有的住房,或通過抵押貸款的方式獲得新的融資。
(三)銀行加息給購房者造成還貸的巨大壓力。
(四)高風險房貸創新產品推動了房貸市場泡沫的形成。
(五)風險在次級抵押貸款市場中并未完全獲得轉移,利益相關者榮辱與共。
三、金融危機下風險控制的措施
(一)為投資銀行創設良好的運行環境
金融創新能夠保持投資銀行的活力,但同時也帶來或者放大風險。投資銀行在金融產品創新中,利益鏈條拉得越長,政府需要監管的對象可能就越多。政府監管越位、不到位或不適當,給投資銀行帶來不良的環境。拿次貸來說:投行為了加速資產的流動,和把風險轉嫁給他人,將很多次級債打包,然后證券化,賣給資本市場,就得出了以次級債為根基的風險鏈:末端借款人,專業的按揭公司或貸款的銀行,以投資銀行為主的衍生債券投資者,以投行、個人投資者、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為主的債券購買者 。由此可見,終端的借款人如果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然后整個鏈條就會斷裂,整個鏈條上的各個金融機構就可能面臨破產倒閉或信用危機。
(二)創建良好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制度
信息披露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信息和投資銀行依法向公眾披露信息。信息收集在決定投行經營成果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激勵并約束著投資銀行。一方面,投資銀行將證券機構、交易機構的信息及時并精確地傳遞給投資者,另一方面,投資銀行依據證券申報制將財務報告公布給投資者,這樣使投資者擁有非常多的信息,避免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誤導,確保信息的效率性與公平性。政府有職責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方式、范圍和程序,使投資銀行的經營有法可依,控制投行的高風險,同時也降低投資銀行管理者的道德風險。
(三)全面監管投資銀行的業務風險
投行的市場準入在法律層面上是指投資銀行依法取得設立的資格,取得法律上的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的行為。市場準入制度是防范市場風險的首要屏障,它保證了進入市場的每一個主體都達到了整個市場交易的最低要求,這是保證金融業健全發展的有效的預防性措施。然后針對投行的整個業務鏈條風險設計監管制,將投行的業務分為上市公司融資,包括發行債券、股票以及為企業重組兼并提供咨詢的服務,還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提供服務,包括證券業務、投資咨詢業務等,從獲得的傭金或買賣差價中得到利潤。從整個市場來看,投行的金融創新產品能分散并轉移風險, 但不能根除風險。金融風暴的導火索常常是投行遭遇了風險,這是由金融機構和市場的高度不對稱性、高關聯度、高杠桿率的特性所決定的。投行業務的風險監管包括銀行虧損倒閉殃及社會,也包括投行利用特有的優勢在業務活動中損害他人的利益。
(四)重視投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證券市場的全球化、國際化,意味著金融信息的全球化、跨國化。在國際化的背景下,必然導致許多金融資源和金融活動的過度開發,形成較多的監控誤區,這樣矛盾的加劇還會引發各種洗錢性金融活動、避稅性的負面效應。一個國家因管制出現問題,從而導致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會變小,現代的金融危機基本上表現為在全球經濟不平衡的條件下, 利益驅動了國際資本,從而導致區域性金融危機的爆發。現在的金融市場是全球化的,加強國際間的監管與合作是必要的,以促進全球國際金融的穩定。
四、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的現狀
隨著我國證券流通市場的開放,形成了一批以證券公司為主要形式的投資銀行。當時,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范圍沒有明確的規定,一些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也在經營證券業務。1995 年的《商業銀行法》對銀行從事證券發行、承銷等進行了限定。隨后我國金融業的管理體制、分業經營逐步形成,保險、信托、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脫鉤,形成了分業經營、監管的金融格局。然而在某些金融集團內部,為了突破分業經營形成的限制,成立了一些附屬的證券公司,如光大證券等,這些證券公司與旗下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在集團領導下,嘗試著混業經營。而對于商業銀行盡管受到了分業經營而帶來的約束,但國內各商業銀行依然努力參與投資銀行業務。中國銀行也于1998 年在香港成立了全資附屬區域性投資銀行―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工商銀行也開展了證券市場中間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的經營。在股份制上市銀行中,招商銀行也在積極推進投資銀行業務。1991年招商銀行成立投資銀行業務部門即招商銀行證券業務部,之后分離出來,成為獨立法人資格的券商公司。目前,金融監管部門也制定了一些相關政策,對于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投資銀行業務進行監管。
五、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投行發展模式的定位不夠明確
現在國際上將投行的發展模式分為三類: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獨立發展模式、附屬全能銀行模式。目前我國大多數投資銀行并沒有主流發展模式,而是以證券公司或機構附屬的形式存在,這說明我國投資銀行的發展仍處于摸索階段。在金融市場還不夠完善的今天,我國投行市場占有率的提升由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模式決定,也必然對我國經濟戰略的轉變以及結構的調整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創新能力差、范圍狹窄
相對于美國來說,我國的投行業創新不足。目前絕大多數投資銀行主要從事證券承銷和經紀這些基礎業務,每家投行的服務類別差別不大,只有某些規模較大的投資銀行從事資產證券化、并購重組、風險投資等業務,但是在金融創新、企業信譽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而西方的投資銀行業經歷了百年的歷練后,其業務范圍廣泛。
(三)投資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投資銀行建立了自己的公司治理結構,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還存在較多缺陷。尤其是在風險管理組織部門的組建上,存在著較大缺陷。沒有設立風險管理處,其主要職責是對上級險管理部門的負責。這種有缺陷的組織模式導致下級分行不能及時反饋風險信息,上級部門不能及時實施對下級銀行的風險控制。雖然有些投行已經建立了股份制,但其組織結構還存在著一定缺陷,如內部董事在董事會中居主導地位、股東貸款比例過高、董事會對管理層起不到制約監督作用等。
六、對我國投資銀行業風險控制的建議
(一)中國投資銀行業應該采取哪種經營模式
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相比,沒有明顯的優勢,華爾街投行的轉型,只是暫時緩解了流動性不足的缺陷。對那些想借混業經營轉型的投行來說,糾正放大過度的杠桿率才是防范金融危機出現的治本之策。
中國投行業應吸取美國金融危機怎樣的教訓從而更好的發展?依據中國的社會資信狀況,中國投行業可以在集團綜合法人分業模式下來探討金融控股模式,還是實行事業制的控股公司模式,哪樣更有利于防范風險。然而在綜合經營中,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信用衍生產品資本約束,也要強調審慎監管,以防止道德風險。對金融衍生品要堅持透明原則,讓客戶看得到基礎產品,限制衍生品過高的杠桿率,并納入資本充足率監管。同時還要控制投行的規模,尤其大型金融機構。
(二)在風險的轉嫁中管理和控制風險
由投行業覆滅帶來的危機,給金融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流動性的監管可以防止投資銀行的過度擴張。關注儲蓄率尤其是收入性儲蓄,對經濟和金融起著基礎性作用,同時,金融發展和金融創新要想做的更好,絕對不能脫離實體經濟。然而最根本的是,金融運行和發展的基礎是嚴格的風險管理。美國次級債實際是一種風險轉移,最初由商業銀行轉移到投資銀行,再轉移到美國政府和公眾身上,最后把風險蔓延到全世界。風險轉移并不是徹底消滅風險。所以在金融運行過程中,我們要警惕風險、并控制風險的過度擴張。
(三)規范投資銀行的金融創新活動,加強信息的公開性
金融創新從根本上講,只是將風險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散和轉移并沒有徹底的消滅風險,在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方面也沒有起著絲毫的作用。美國因金融危機,從而暴露出來的商業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投資銀行可能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利益問題結成共同體,但根本原因在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信息披露作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監管業的“三大支柱” 之一。投資銀行業在投資者利益保護、信息透明方面相對要薄弱的多。為此, 投資銀行金融創新要以提高金融產品信息透明度為重點,對其行為也要加強信息披露。一是要加強監管金融創新過程中的潛在利益共同體防范有可能的道德風險; 二是要提高市場的競爭性和透明度,建立起更為嚴格的透明度監管標準;三是強調系統性風險披露,例如,要及時披露投資銀行的表外資產信息,防止潛在風險通過金融創新從表內轉移至表外。
(四)促進行業整合,建設合理的競爭環境
我國目前還沒有對投資銀行業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一方面現行的許多規定對于投資銀行的業務發展存在許多限制。另一方面相關法律的缺失使得投資銀行業務的推出無法可依,并且在違規操作的界定與處罰方面的規定也相對滯后, 這很不利于我國投資銀行間形成有序的競爭環境,并且給金融監管也增加了難度。 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為其發展創造好的外部環境,但其根本還取決于增強自身實力。目前我國投資銀行業資金實力都偏小,加強行業內的整合,鼓勵其內部兼并重組是擴大其實力的根本方法。我國目前國有投資銀行眾多,政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推動有實力的投資銀行擴大規模,這樣不改變資金存量的基礎上,從而集合資本,有利于我國投資銀行業的整合,提升其整體水平。